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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4:2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由这个概念在清末传入中国。在马礼逊《字典》(1822)中,译为“自主之理”。在麦都思《英汉字典》(1847)中,被译为“自主,自主之权,任意擅专,自由得意”,以中文“自由”二字释Liberty自此始。在罗存德的《英华字典》(1866)中,被解释为“自主,自由,治己之权,自操之权,自主之理”,并加了natural liberty(任从心意)、civil liberty(法中任行)、political liberty(国治己之权)等具体解释。二十世纪初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华英音韵字典集成》(1902),主要沿用罗存德的解释。
   1868年7月28日签订的《中美续增条约》中有“自由”一词:“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 这个“自由”的用法与中国古代用法没有多少差别。1885年12月23日,英文《字林西报》的文章中夹有中文“自由党”译名。
   1887年,《申报》有一篇文章,《论西国自由之理相爱之情》,介绍了自由思想,自由的原则,介绍了培根等人在这方面的理解。文中关于“自由”的原则是这样写的:”西国之所谓自由者,谓君与民近,其势不相悬殊,上与下通,其情不相隔阂,国中有大事,必集官绅而讨论,而庶民亦得参清议焉。君曰可而民尽曰否,不得行也。民尽曰可,而君独曰否,亦不得行也。盖所谓国事者,君与庶民共之者也。虽有暴君在上,毋得私虐一民。民有罪,君不得曲法以宥之。盖法者,天之所定,人心之公义,非君一人所能予夺其间,故亦毋得私庇一民。维彼庶民,苟能奉公守法,兢兢自爱,怀刑而畏罚,虽至老死,不涉讼庭,不见官长,以优游于牖下,晚饭以当肉,安步以当车,无罪以当富贵,清静贞正以自娱,即贫且贱,何害焉。此之谓自由。”这是现在所见到的晚清对西方自由概念的最早具体介绍。
   在此前后,1885年,傅兰雅与应祖锡翻译《佐治刍言》,1890年前后何启、胡礼垣作《新政真诠》,都介绍了自由思想,但都作“自主之权”而不是自由。1895年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一文中,介绍了自由原则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性,认为中国与西方比起来,最根本的差异,在于自由与不自由:”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
       1900年《万国公报》从第136册起连载斯宾塞尔《自由篇》,1903年严复翻译出版了约翰·穆勒(John S. Mill)的On Liberty,定名《群己权界论》,同年,马君武将此书翻译定名《自由原理》出版,把西方的自由思想比较完整地介绍到了中国。
     
   第二节  政治自由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我们可以把自由分成两大类: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按照自然法学派/启蒙学派的观点,人类在历史上有过一个自然状态,这是一个没有政治权力、没有法律的状态。这时的人是完全自由的——自然的自由,唯一对他们的限制是自然法。
   人类的自然状态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所以人们必然要进入社会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出现了国家、政治权力、法律,人们不再是无条件自由的了,但他们得到了若干的好处:没有保障的似乎无限的自然自由让位给了受到法律承认、国家保护的社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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