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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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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14:5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际社会
这是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曼宁最先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曼宁认为,在国际上也存在一个社会,就是国际社会。国际社会是一种观念的实体,并不存在一个中央政府,但是它也是有秩序的。国际社会的成员是国家。怀特阐明了“国际社会”的思想,即国际社会不同于国际体系。布尔的“国际社会”观一方面借鉴了曼宁和怀特的思路,同时作出了一些修正。布尔认为,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包括两类:一类是任何社会都共同拥有的,另一类是国际社会独有的。判断一个国际体系是不是国际社会,要看该体系是否满足了实现这些基本目标的条件,具体包括:1、各国在实现这些基本目标方面享有共同利益,并形成共同利益的认同;2、各国之间默契地认同于一系列限定国家行为的规则;3、国家间应建立一系列确保上述规则行之有效的制度。关于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秩序的维持。首先,布尔认为,各国对权力和利益的追求并不一定有碍国际秩序的实现。其次,布尔坚决反对集体安全的理论与实践,认为集体安全与均势原则相抵触,从而干扰惟有均势才能有效维护的国际秩序。布尔对国际社会的概念界定实际上包含了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两概念的区分,即国际社会一定同时是国际体系,但国际体系并不一定同时是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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