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文所有调查的数据,均引自Hazel Erskine教授在《民意调查:言论自南》一文中所汇总的美国1936年至1970年民间民意调查数据。Hazel Erskine仅客观地汇总了各个时期的调查数据,未对这些数据作进一步分析。(参见Hazel Erskine.The Polls:Freedom of Speech (M).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ume 3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0:483—496)。
[2]所涉及的民意调查机构主要有: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CBS News)、总部位于普林斯顿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心(GALLUP)、总部在纽约的刘易斯·哈里斯联合公司(HARRIS)、明里苏达州大都市民意调查中心(MINN)、芝加哥大学全国民意研究中心(NORC)、普林斯顿公共舆研究部(OPOR)、罗普洱研究联合公司(早期受《财富杂志》委托进行此项调查)(ROPER)、密执安州立大学调查研究中心(SRC—M)等。
[3]调查对象为“不将调查对象作经济状况的区分、富裕的人、穷人”’三类;调查数据为:主张绝对自由的分别占49%、47%、52%;持反对或者应当限制立场的分别占44%、52%、39%;不置可否者分别为7%、1%、9%。
[4]该次调查分“整个群体、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在读大学生、在读高中生、1—8年级学生”等六类对象;主张绝对自由者分别占:41%、48%、35%、63%、42%、25%;持反对或者应当限制立场的分别占:56%、49%、61%、35%、54%、71%;不置可否者分别为:3%、3%%、4%、2%、4%、4%。
[5]涉及“不同意权(the right to dissent)”的民意调查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成年男性、成年女性、东部地区的人、中部地区的人、南部地区的人、西部地区的人、白人、有色人种、21—29岁的人、30—44岁的人、45—64岁的人、65岁以上的人、清教徒、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其他信仰者、15000美元月薪以上者、10000—14999美元月薪者、5000—9999美元月薪者、5000美元月薪以下者、大学生、高中生、1—8年级学生。整体调查结果:赞同者21%、,反对者75%、弃权者4%;不同群体的调查结果依次如下:赞同者分别为25%、17%、22%、23%、17%、25%、20%、29%、36%、29%、16%、5%、21%、25%、17%、22%、23%、17%、25%、20%、36%、16%、5%;72,反对者分别为80%、76%、74%、80%、71%、77%、68%、61%、69%、80%、90%、75%、72%、80%、76%、74%、80%、71%、77%、61%、80%、90%;弃权者分别在2%—5%之间。
[6]美国学术界的不懈努力是有据可循的。《1995年美国言论自由年鉴》显示:仅仅在1994年度,涉及“言论自由”的专著有21本,学术论文405篇。学术界之贡献可见一斑。(参见Free speech Yearbook 1995(M).Volume 33.Southern Illibois University Press,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1996:152—168.)可见,美国的“色情文学产业”、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新纳粹主义言论日益昌盛.至少在理论上得益于学术界以德沃金为首的左派自由主义学说强大的“话语氛围”。(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34—259;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2—189.)
[7]例如,美国历史上1 789年的《反煽动法》、南北内战初期林肯政府压制民权的强硬措施、一战期间对反战人士的压制、“红色恐怖”时期对共产主义者的无情打击、《史密斯法案》和麦卡锡主义、越战、朝鲜战争乃至老布什政府发动的“海湾战争”和小布什政府所掀起的“伊拉克战争”,至少都能在初期获得美国民众的普遍支持。
[8]针对澳大利亚1951年《解散共产党组织法》的最高法院判决及紧随其后的全民公决所体现出来的民意.则与之恰恰相反。当时正值“冷战”气氛十分浓烈的朝鲜战争时期.澳大利亚国会制定法律授权政府取缔澳共产党组织并可采取一系列打击共产主义言论和活动的措施。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判定该法违宪。国会启动全民公决程序以验证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而全民公决的结果是,大多数民众支持最高法院的判决。(Nathan Hancock.Terrorism and the Law in Australia:Legislation,Commentary and Constraints(R).Research Paper 2001—2002:12.Law and Bills Digest Group.19 March 2002.)
[9]当然,依据《美国法典》(1983年版)第18章第L15节第2385条,“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或宣传以武力或暴乱推翻美国政府的”,得受刑事制裁。(引自文光.对鼓吹推翻政府者美国法律惩罚严厉(N).大公报.1989—12—16.)
[10]关于美国与欧陆民主国家在言论自由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可参阅斯蒂文森教授撰写的论文《论世界范围内的新闻自由》(Robert L.Stevenson.Freedom of the Press Around the world(C).Prepared for John C.Merrill and Arnold S.de Beer eds.Global Journalism.4th ed.)
参考文献:
〖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8—116.
〖2〗Hazel Erskine.The Polls:Freedom of speech(J).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ume 3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5:483—496.
〖3〗Sandra Coliver.Secrecy and Liberty:National Security.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109.
〖4〗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6.
〖5〗George Garneau.Some Editors say Press should Not Be so Free(N).New York:Editor &.Publisher.Vol.12.Iss.18.04—05—1991:17.
〖6〗Patrick Leahy.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Is under Attack(N).The Associated Press state &,Local Wire.13—03—2005(18).
〖7〗William Glaberson.Government Has Power to Curb some Freedoms(N).New York:New York Times.19—09—2001(7).
〖8〗高中.后9.11时代西方法治社会面临的挑战(J).政治与法律.2005(40).
〖9〗罗山.美国受到世界仇恨.亵渎古兰经事件并非关键(N).新京报.200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