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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所学术委员会
尊敬的各位委员:
本人自1991年7月至1999年9月在历史所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室工作,与该室卜宪群、谢桂华先生均为同事。
今年六月中旬以来,许多网站相继贴出署名为“史言”的文章,批评卜宪群先生《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一书存在抄袭问题,其中也涉及我的《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收入《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一文(见附件1)。
“史言”究竟是何人?发贴的目的何在?我一概不清楚。然而,经过核对原文,我惊异地发现:卜先生书中的一些内容,确实与我的论文极为相似。
比如我推测:“本为百石小吏”的州刺史从事史得以“超迁”县长吏,是“汉末(尹湾简系西汉成帝时物,此处“汉末”显然是“西汉末”之讹,脱一字)州刺史地位上升的结果”。卜先生也说“从事史能由百石小吏,迁至县令级官职,是西汉后期刺史地位迅速提高的结果。”
我根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渔阳□□左骑千人”条,证明“左骑千人官为西汉所设,且不限于西北地区,北部边郡亦有之。”卜先生也说:“据此则至西汉北部边郡已设有左骑千人,非东汉新制。”
我说“郎中骑一职,未见于文献记载”,引《百官公卿表》:“郎中有车、户、骑三将。”又引如淳:“主车曰车郎,主户卫曰户郎。《汉旧仪》郎中令主郎中,左右车将主左右车郎,左右户将主左右户郎也。”我据此推测:“其时似应另设骑将主骑郎”。卜先生也说“郎中骑未见文献记载”,并据《百官表》“郎中有车、户、骑三将”条推测:“似应设骑将主管骑郎”。
我怀疑“郎中骑大约就是骑郎的异称”,卜先生也说“郎中骑或即骑郎”。
更令人费解的是:我曾就“左骑千人官”究竟是西汉旧制还是东汉新制的问题,提出与陈梦家先生的观点商榷,卜先生也引述陈先生同一观点并与之商榷。
进一步对照我与卜先生的论著,其内容的雷同,似乎还不限于“史言”帖中列举的事例。
我在《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一文中,列出《东海郡所属县邑侯国长吏籍贯表》、《东海郡所属县邑侯国长吏除补表》两种,卜先生《秦汉官僚制度》第八章“西汉东海郡的个案研究”,则附有《东海郡长吏升迁表》一种(此表不见于卜先生1999年初发表的《西汉东海郡长吏升迁考述》一文)。
我的表**设“现职”、“原职”、“除补原由”、“籍贯”四项,卜先生的表中则有“现官”、“故官”、“迁除原因”、“籍贯”四项。
至于我们两人表的内容,除我在“籍贯”一项注明郡(国)、县,卜先生仅标郡(国),以及排列顺序不同之外,其他文字几乎一模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南城丞”的籍贯,原简“巨”下脱一字,我推测为“鹿”字,已补入表中,而卜先生的表中,同样也注明为“巨鹿”;“襄贲丞”的籍贯,整理小组释作“丹杨”,本人制表时误抄为“丹阳”,卜先生也写成了“丹阳”。
总之,我与卜先生在尹湾汉简研究的许多问题上,从考证的过程、结论到许多推测都惊人的相似,我觉得非常可疑。
卜先生似乎与我存在共识,至少他从未公开比较过我们文章或书中的内容。网上辩论的焦点,也集中在时间问题上。人们好像更为关注:我与卜先生的有关论著,究竟谁的发表在前?
6月18日,有署名“右拾遗”的跟帖指出:《商丘师专学报》1999年第1期上,已有卜先生《西汉东海郡长吏升迁考述》一文刊出,提示卜先生的文章发表在前,我的文章发表在后。(见附件2)而我6月21日以真实姓名回帖,仅就本人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的时间,作了极为简略的说明(见附件3)。
我当时回帖的动机,完全是出于自保而非主动出击。我与另一当事人、北京大学的阎步克先生坚持自保的立场,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利益,也是为了排除本人抄袭的嫌疑。阎步克先生在其《一个声明》中,对此已有明确申说(见附件4),反映了我们共同的想法。(注:笔者日前已就引述《一个声明》一事,征求过阎先生的意见,并获得了他本人的同意。)
我始终认为:尽管“右拾遗”的提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那是否就代表了卜先生本人的立场,还不清楚。只要卜先生本人并不坚持“右拾遗”的主张,不公开否定我研究中的原创性内容,不使我在公众面前丧失应有的著作权益,乃至背负抄袭之嫌,我就不会对此事作出更多的解释。因此,如大家所见,从6月中旬至今,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我没有再作任何说明。甚至在阎步克先生《一个声明》贴出后,我也没有就自己的问题公开讲一句话。数月来,周围的朋友们对我颇有微词,我却依然不改初衷。因为我觉得自己与卜先生毕竟是多年的同事,实在不愿意由我来“证成卜罪”(借用“ronger”6月23日跟帖中的威胁性语言——见附件5)。
然而,事态的发展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卜先生近来在一些公开场合回应网上的批评,竟然重申“右拾遗”的观点,强调他的文章发表在前,我的文章发表在后。这使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我对卜先生的说法继续保持沉默,就可能会引起更大的误会,甚至使我本人也受到抄袭的指控。卜先生的公开表态,迫使我改变以往的作法,不得不站出来澄清事实。
以下我就有关问题,向历史所学术委员会作一陈述:
1997年3月,我在日本关西大学东西文化研究所的特别研讨会上(大庭脩教授主持),发表了题为《关于尹湾汉墓简牍研究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演讲,同年9月30日,日本《关西大学东西文化研究所所报》第六十五号刊出我的演讲稿,文中已论及“左骑千人”等问题,我断定此为西汉旧制,并提出与陈梦家先生商榷。
1997年11月,我在东京举行的日本“秦汉史研究会”年会上(尾形勇、杉本宪司教授主持),又作了题为《尹湾汉墓简牍研究》的学术演讲,演讲中提出了州刺史从事史超迁县长吏与州刺史地位上升有关、骑将掌管骑郎或郎中骑、左骑千人为西汉旧制且设于诸边地等观点,而这些正是“史言”帖中列举的我与卜先生近似的内容。我的中文演讲稿,当时已印发与会的各国学者。
同年12月,我在东京举行的日本“简牍研究会”年会上(鹤间和幸、工滕元男教授主持),还作了题为《尹湾汉墓简牍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演讲,再次提到“左骑千人”等问题。
1997年底,我接到当时的研究室主任谢桂华先生的通知,科学出版社准备将“尹湾汉墓简牍整理小组”(成员有裘锡圭、谢桂华、滕昭宗、李均明、刘军、李解民、刘乐贤先生及我本人)的研究成果结集出版,要我提供相关论文。于是,我将《尹湾汉墓简牍研究》演讲稿中的部分内容抽出,写成《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一文,并附有《东海郡所属县邑侯国长吏籍贯表》及《东海郡所属县邑侯国长吏除补表》,在1998年2月回国时,将其打印稿交给了谢桂华先生。
谢桂华先生可以证明:我交稿后不久再次长期出国,到1999年2月《尹湾汉墓简牍综论》一书出版之前,我对自己的论文未作任何改动。因此,《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一文的定稿,应该不晚于1998年2月。
另据谢桂华先生回忆,我们提交的《尹湾汉墓简牍综论》一书的稿子,他平时就放在研究室的桌上,对本室的同事并不保密。所以,当时如有其他同事浏览过我的稿子,应该也可以证明我以上的陈述。谢桂华先生又说:由于我当时不在国内,出版社返回的校样,是由本室一位同事替我校对的。然而具体是哪位同事,他已经记不清了。我希望当年帮忙的那位同事,现在也能为我作证。
更重要的是,从1998年初到1999年初,即从我将《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的稿子交给谢桂华先生,到卜先生《西汉东海郡长吏升迁考述》一文在《商丘师专学报》第1期刊出,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我基本上都在国外进行研究,也不曾与商丘师专方面有过接触,并没有机会拜读卜先生的大作。
况且,如前所述,1999年2月发表的《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一文,与我1998年2月交给研究室的打印稿,内容上没有任何变化。这表明1998年2月以后,我并未利用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进行过任何修改。
以上说明是否属实,敬请学术委员会核查。我随时愿意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证人名单及证据。
在此,本人郑重提请历史所学术委员会对以下问题给予裁定:
1.我与卜宪群先生,在以上列举的有关尹湾汉墓简牍研究的各个问题上,从考证的过程、结论到表述的方式(包括与陈梦家先生的商榷)都非常相似甚至完全相同,是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这些内容,在彼此不相参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各自独立完成?
2.本人《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一文,是否存在抄袭卜宪群先生论著的不正行为?
希望学术委员会将裁定的结果,直接告知我本人。
另外,据传此前历史所已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如学术委员会认同该项鉴定,则本人希望看到鉴定中与我相关的内容,及学术委员会认同的结论。
此致
敬礼
民族所 陈勇
2004年11月15日
附件1:史言“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抄袭问题”第三部分(引自学术批评网)
卜著第八章“西汉东海郡的个案研究”中的第三节“西汉东海郡长吏升迁考述”中的第一“县令长相的迁除途径”,论述大体与陈勇的论文《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连云港市博物馆与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以下简称“陈文”。)相同或相近,而完全没有提到陈文,更恶劣的是其中有不少段落就是抄自陈文。如:
陈文第83页第1-5行分析“州属吏”时说:
《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载以州刺史从事史迁县长吏者3 人,属豫、杨、青3州,1人迁下邳丞(秩400石),1人迁戚令(秩600石),1人迁襄贲令(秩600石)。严耕望论县长吏除补,尚未言及这一途径。《御览》卷263引应劭《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州刺史从事史本为百石小吏,其得以超迁400石至600石之县长吏,大概是汉末州刺史地位上升的结果。
卜书第330第16行-331页第1行:
戚令和襄贲令分别由扬(据简文应做“杨”--引者)州刺史从事史和青州刺史从事史迁除。关于从事,《汉官仪》云:“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从事史能由百石小吏,迁至县令级官职,是西汉后期刺史地位迅速提高的结果。
为了掩盖抄袭痕迹,卜书作了一番拙劣的增删。首先他删去了陈文《汉官仪》的出处,使这条材料没了来源。其次,在上文删节号处,他增加了《续汉书·百官志》和《汉书·赵广汉传》、《王尊传》等几条材料,卜书引《赵广汉传》:“少为郡吏、州从事,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举茂材、平准令。”但《汉书·赵广汉传》并不支持他的论点。赵广汉并非直接由州刺史从事迁除县长,而是经过了“举茂才”,且“平准令”并非“县令”而是大司农的属吏(见《汉书·百官公卿表》,第731页)。作者为掩盖抄袭的迹象画蛇添足,反而出现了材料上的硬伤。
陈文第84页第10-13行分析“左骑千人”称:
《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有以“渔阳□□左骑千人”迁海西令者,《续汉书·郡国志》有“左骑千人”或“千人”官,但仅见于河西四郡。另据《汉旧仪》:“边郡……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陈梦家先生说左骑千人官为东汉新制,而此牍证明左骑千人官为西汉所设,且不限于西北地区,北部边郡亦有之。
卜书第331页第2-6行亦讨论“由左骑千人迁除”称:
海西令的故职为渔阳□□左骑千人,左骑千人见于《续汉书·郡国五》,限于河西地区。陈梦家认为,“属国都尉有都尉、侯、千人,另有丞为都尉之副职,此西汉制;东汉制则更有左骑千人官”,据此则至西汉北部边郡已设有左骑千人,非东汉新制。
除了字句略有差异外,卜书的此段论述唯一不同是查了一下陈文漏书的陈梦家观点的出处,并将陈文间接引用改为直接引文,而观点则完全抄袭自陈文。
陈文第81页第22-29行讨论“郎中骑”:
郎中骑一职,未见于文献记载,《百官公卿表》曰:“郎中有车、户、骑三将。”注引如淳曰:“主车曰车郎,主户卫曰户郎。《汉旧仪》郎中令主郎中,左右车将主左右车郎,左右户将主左右户郎也。”按据此例,其时似应另设骑将主骑郎,而郎中骑大约就是骑郎的异称。此表所见郎中骑2 人,一为东安相,秩300石;一为合乡长,其秩次虽因木牍文字漫漶而不明,但《百官公卿表》及《汉旧仪》均谓县长秩次在300石以上(两书文字有异,因与本题无关,姑置不论),《东海郡吏员簿》(《释文选》题为《郡属县乡吏员定簿》)所记各侯国相秩次,亦皆在300石以上,故合乡长之秩至少应为300石,而郎中骑秩次也应等同甚至高于郎中。
卜书第331页第19-22行“由郎官迁除”则说:
郎中骑未见文献记载,据《百官表》,郎中有“车、户、骑三将”,似应设骑将主管骑郎,郎中骑或即骑郎。郎官根据其秩次的差别出补长相。郎中骑秩次不明,《名籍》中一出补东安相秩三百石;一出补合乡长,秩次不明。
卜书抄自陈文一目了然。而且,卜书为了掩饰抄袭的痕迹而略去了陈文对郎中骑秩次的推断,结果后出的卜书在此处反而不如陈文了。
附件2:“右拾遗”的跟帖(引自往复网)
“不管你是干什么的,首先要实事求是。”南郭先生说得好。下面这条资料不知说明什么,请有正义感的君子看看。
秦汉史研究论著目录(1999年)田静
二.论文:
西汉东海郡长吏升迁考述/卜宪群//商丘师专学报1999-1
而《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系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出版。
附件3:陈勇的回帖(引自往复网)
本来无意在这个帖子里发言,现在为了避免被人误解为抄袭,不得已作一点说明:上面提到的1999年2月发表的《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地方官吏升迁》一文,是本人1997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日本秦汉史研究会年会上讲演时的稿子,我的署名“陈勇”的中文讲演稿当时已印发给与会的数十位学者,其中有中国秦汉史学会周天游先生等中国学者多人。
附件4:阎步克先生“一个声明”(引自学术批评网)
我们搞历史的,对这样一点都非常清楚:若干年后事情就会越来越模糊。陈勇先生声明其文章在1997年就已发布,事先我也赞成他这么做。因为若不如此,他就不能独有原创权了,辛辛苦苦的成果至少得分一半儿给人家,而这并不公平。眼下都没多少人了解有关情况,再考虑到卜著所附书评(它们当然会影响后人判断)和卜先生的学术地位(被秦汉史界推选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尤其如此。所以大家应当理解,陈先生被迫发言并非庸人自扰,纯属自保而非出击。还是那句话:时间一久,就算当时人心里很明白的事情,在后人那里也会模糊起来的。
……
其实几年前学生已告诉我,卜先生有《汉代的文吏与儒生》(《秦汉史论丛》第七辑)一文,跟我思路相似,但对我一字没提。当时我只付之一笑。此后若在我研究的问题上卜先生有论,我只要读到了照样引证,并未排斥。曾受社科院历史所委托评议《秦汉官僚制度》,尽量肯定其优点,同时只委婉其词:“对前人成果与自己成果的区别不够清晰,是为白璧微瑕。”以致事后历史所有先生传话过来,批评我轻描淡写,卜书的问题决不止白璧微瑕,用不着客气。权益受损时,人们大抵不肯吃亏让份儿;而我说这些,只为表明自己不太斤斤计较,尽量不跟人结怨。
可此事现已公开辩论,不说话也会生发各种误会。近日看了“老东西”的意见,不知道他是哪位先生,但难免有些想法。尤其是听说要通过鉴定而判定著作权了。我为人很刻板,觉得鉴定、书评等等是很正式的,与私下意见大不相同。我的儒生-文吏研究未必有多大价值,但因所见所闻,我忽然敝帚自珍了。生活告诉我们,不能过于自信,什么意外都可能发生。
……
传说专家已在鉴定,对此我仍无所知,也没人跟我沟通、说明有关情况。然而大家会期望,专家们将恪守学术准则和国际通例,提供一份具有公信力的鉴定,对社会和学生们成为良好示范。至于我的期望,只是它不要贬低我一得之见的原创性,分割我的著作权。对卜先生如何定论,那是另外的事情。仅此而已。
……
上述论点(引者按:指阎先生所归纳的他本人在儒生、文吏研究中的创见,此处省略)组成的连贯思路,以及排比组织史料的特定方式,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一系列论文的原创性和实质性内容,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保护。他人的专业论文,在使用或变化形式套用这些论点思路、并以相类方式罗列史料时,应该提到我的作品和名字。我不接受由我和他人分享上述原创权的裁定,包括含有那种暗示或可能推导出那种分享的裁定。
期望上述主张,能够得到鉴定人及同行的尊重和支持。
附件5:“ronger”的跟帖(引自往复网)
关于尹湾简牍。陈勇这个人我是认识的,不至于抄袭他人著述,对此“羯胡”完全没有必要澄清,除非你要证成卜“罪”。而童君所言的“卜是有机会在99年以前读到此文的”,这在历史学者眼中或许在缺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推理,但要作为证据是不行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4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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