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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权与美国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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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13:0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1>国际关系学院2002年“起点杯”项目</h1><p></p><h2>自决权与美国外交</h2><p>纵览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王朝的隆替、国祚的变迁、霸权的兴衰,一幕幕血与火的征伐如铁砧一般锤炼出现代民族和国家,使国际关系呈现出今天这样纷繁复杂的面貌。民族的概念虽早已出现,但将其上升到自决权,上升为一种斗争的理念和工具却是在波澜壮阔的民族解放运动和非殖民化运动中诞生的。美国作为早期民族解决的典范,对于自决权既有长足的运用和发展,也有恣意的曲解和误导,而自决权作为美国所标榜的自由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对外政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际社会不断向有序化演进、全球治理、国际制度渐次形成的今天,自决权以国际法的形式制约美国霸权,美国霸权则通过其外交的新手段新理论不断改造自决权。美国外交与自决权两者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形成了矛盾统一体。 </p><p>第一章 自决权的历史演变和基本概念 </p><p>从资本主义的兴起并在世界历史中占据主导地位开始,自决权的思想就在思想家的头脑中酝酿,然而直到美国独立战争和FaGuo大革命中才能被明确提出。自决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关于自决权的主体和内*历来争论很多,我们认为自决权的主体应该是大的意义上的民族,即“国族”,而自决权的概念实际上有三重内*,但其中也有矛盾。 </p><p>第一节 自决权的思想根源 </p><p>自决权发源于近代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在中世纪的欧洲,以封建王权及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政治占据统治地位,弱小民族和国家深受压迫。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推出了“民族自决”的口号,向封建王权和神权提出了挑战。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约翰?洛克,FaGuo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以及德国哲学家康德等人的有关思想,为民族自决权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而18世纪末美国的独立战争和FaGuo资产阶级大革命,则真正打出了“民族自决”的旗号,这两次事件也成为对民族自决权的最早期的实践。<br />自决权的思想有着久远的历史。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被认为是首先承认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哲学家之一。他指出:“很少有人如此地愚蠢,以致于不愿自己管理自己而愿意受他人统治。”这意味着,一个民族去统治另一个民族是不合理的,民族间应相互独立平等。<br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还根植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6---1704)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说强调社会大多数人的合意性和信托性,在《政府论》下篇中,他提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个人权利的缺陷。人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他们同其它的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①在洛克社会契约的合意性中,潜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人们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每个人都自由的参与了“合意”的制定。而这种自主决定的“合意”反过来又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和实现多数个体的权益。这正是“自决”思想的萌芽。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说中对信托性的强调则是目前西方学者关于内部自决理论的思想根源。社会契约的信托性是指人们合意缔结社会契约,是将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行使大多数人的授权,旨在保障他们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政府违背这一根本宗旨,人们有权废除或改变社会契约。②这就意味着人民是权利的给予者,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选择政府,以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br />卢梭的社会契约说更加强调人民的“总意志”或称“公意”,他认为主权者的意志只能是人民的“总意志”。“公意”则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它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总是正确的,总是倾向于人民意志的。在体现公意的国家中,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起公民之间的平等,并赋予国家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权力。正是这种绝对权力,当其“受公意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这个主权要求他履行的义务。但是,当公民为国家效劳时,他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实际上“公意”是从全体出发并对全体都适用的。另一方面,主权的一切行为都同等地有利于全体公民。正是这种“主权在民”的理论,为人民自决权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br />自决思想也可以在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24)的哲学中找到理论源泉。他关于国家独立的理论与“一国整个人民的自决”有着紧密联系。康德认为任何独立存在的国家都不能通过继承、交换、出售或捐赠的方式被另一国家夺取。根据康德的理论,国家是由人组成的社会,除了它自己,谁都没有统治或处理的权利,其它任何人都没有凌架于它之上的这种权利。有学者认为,尽管康德这里并未使用“自决”一词,但很清楚,他的这些观点是对人民和民族自决思想的说明,也是自决思想的强有力的根据。同时,也有学者从康德的关于人的能力的理论中为自决寻求哲学基础。康德认为作为法律权利的持有者的人,有能力通过其合理思维,将自己武断的激情和愿望独立地转化为行动,人的这种能力是普遍的。康德认为所有人的合理地将思想转化为行动的平等能力及人类对压制内心激情进行抵抗的这种普遍能力,合在一起又产生了避免将利已的强迫施于人的共同能力。正是康德关于人的这种能力的理论形成了自决思想的哲学基础。<br />上述欧洲思想家,哲学家虽然都没有直接论述自决问题,但他们关于“自己管理自己”,“不受外来统治”以及“各社会间平等”的思想,为后来在美国独立战争和FaGuo大革命时提出“自决”的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p><p>第二节 自决权的历史根源 </p><p>美国独立战争和FaGuo资产阶级革命是最早提出人民自决权的重要历史实践。他们标志着下层人民不再是根据君王的利益被转让、让渡、割让或被保护的物体。人民受压迫、受剥削、任人宰割、任人摆布的观念和制度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民族自决思想在美国和FaGuo革命中得到发扬。<br />FaGuo资产阶级革命(1789)提出了一些进步的诸如“平等”、“自由”、“博爱”和“人权”口号和原则,产生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其中第一条即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另一个革命命令中还宣布:所有居住在FaGuo殖民地的人,不分肤色,都是FaGuo公民,享受宪法保障的所有权利。这些原则都引发了“自决权”的提出。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自决正是从这些反对专制的民主精神中发展而来的。自决首先是作为一项领土转让的标准于1790年宣布的,于1793年被正式写进FaGuo宪法草案第2条,因此,FaGuo资产阶级革命对人民自决权概念的发展的重要性是公认的。<br />与FaGuo大革命相比,美国建国前后对自决权概念的实践,在自决权的历史根源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br />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托马斯?潘思于1776年1月发表了小册子《常识》,从天赋人权的思想出发,坚定的号召北美殖民地人民开始武装斗争,与英国彻底分离,建立独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他指出:大陆会议“既经人民授权,就具有真正法定的权力”。“组织我们自己的政府,乃是我们自然的权利”。潘思在《常识》中依据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说批判英国的政治制度,论证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合理性,极大的鼓舞了北美人民的抗英斗争,其思想中也带有很强的鼓励人民实践“民族自决权”的倾向。<br />美国革命的领袖人物托马斯?杰斐逊受洛克自然法和人的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颇深,他在1774年递交给英国政府的一份文件中争辩道,美国人与英国人一样有自然赋予所有人的权利,上帝给了我们生命,同时也给了我们自由。由杰斐逊参与起草的《独立宣言》,开头即阐述了民族自决的权利:“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迄今所存在的政治联系,而在世界列强之中取得依照自然法和上帝旨意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就有一种真诚的尊重人类舆论的心理,要求他们一定要把那些迫使他们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宣布出来”。它阐述了一种政治哲学——人民主权思想。即:一、人类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能出让的权利,其中如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二、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利,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三、任何政府破坏这些权利,就是暴虐的,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建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达到他们的安全和和幸福。①《独立宣言》等一系列文件,继承了欧美启蒙思想家,特别是约翰?洛克等人的天赋人权思想,同时又将“民族自决”的权利要求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在历史上具有明显的进步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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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5:21 | 只看该作者
<p>第三节 自决权的三代发展阶段 </p><p>自决权的理念源于欧洲,初倡于美国独立前后和FaGuo大革命。而自决的理论最先由威尔逊和列宁提出,19世纪---20世纪的民族运动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960年宣言和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66年通过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共同第一条,标志着自决原则已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包括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普通承认。但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殖民体系的彻底瓦解,特别是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的解体,国际法上的自决原则开始面临严峻挑战。<br />纵观自决权的发展历史,有学者将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政治发展阶级,或称威尔逊阶段。当时欧洲的协约国表面上是为满足“民族”愿望和促进民主而推动“民族自决”,实际上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所有人民拥有不受外来统治或在自己的“民族国家”自由生活的权利。欧洲协约国集团因急需美国的援助而无可奈何的接受了民族自决的思想,但他们对自决却严格限制在同盟国集团内的受压迫民族,至于自己压迫、殖民其它民族的行为则仍视为“理所当然”。这实际上不是将民族自决作为战争所追求的“一个目标”,而只是将其作为赢得战争胜利的一个手段而已。不过从客观结果上来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推动了殖民地人民反殖斗争的开展,再加上十月革命后的(苏俄)苏联对自决原则的强有力支持和对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解放斗争的声援,这一切都促成了自决在国际上的广泛传播和在国际法中开始确定其地位。<br />第二阶段是法律发展阶段,或称非殖民地阶段。二战使自决的思想扩展及全球范围。联合国宪章的若干规定使之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完全确认。比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2项宣布:“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又如《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规定:“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达之愿望为原则……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在自决原则的影响和指引下,广大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解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在60年代达到高潮,并已经在80年代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在此阶段各国终于比较确切地将“自决”原则表达为一项公认的法律规范。国际社会一致确认,遭受西方殖民大国统治的殖民地人民拥有成为独立国家的权利。<br />第三阶段,也就是我们现在已经进入的阶段——后殖民阶段。在这阶段,个人以及非殖民地人民享有广泛人权,其中也包括了自决权。看一下发生在后殖民时代的上世纪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及第三世界新独立的国家为维护经济上的独立而同新殖民主义不懈斗争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自决”已经跳出了非殖民地的狭隘范围,转变成普遍适用有关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那么,在后殖民时代民族自决原则究竟发生了那些变化?具体说来就是自决的主体和内*发生哪些变化?下文将就这些“变化”作一具体分析,并藉以之揭示出西方国家在对自决权的理解和应用上的错误之处。 </p><p>第四节 自决的主体及人民自决权 </p><p>在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中,如1960年1514(XV)号决议(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明确现定,自决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其持有者是“人民”(all peoples),(也有译为“民族”)所以所谓自决权的主体问题关键在于正确解释“民族”的含义。<br />人民(peoples),民族(nation),国家(state)等几个词在国际文件中,通常采用习惯用法,有时又相互换用,不易区分;而中文中“人民”和“民族”的含义与其在外文中的相应概念不一定完全吻合。这就为准确把握这些词的一般含义带来一些困难。下面就对这些词的含义作一区分:①广义的民族,相当于“族类共同体”,如用于指从原始社会直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族体,又如“说英语语言的民族群体”,接近于英文的“people”。②与国家概念紧密相连的民族,“国族”一词可以确切的表达其含义,如“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等,接近于英文的“nation”。③狭义的民族,即作为国族组成部分的民族。如中国的56个民族。接近英文的“nationality”。④小民族或不发达民族,“部族”一词可以确切表达,接近于德文中的“Voelkeoschaflen”。作为自决权的主体的“民族”,其概念以乎用第二种含义最为恰当(即nation),因为是他们通过建立独立国家的形式,摆脱殖民统治和压迫,实现了自身的自决权,他们同时也是该权利的直接受益者。但是,作为民族的组成部分的个人和少数者团体(含义③或④所表述的群体),他们只是“自决权”的受益者,却绝不是该权利的主体,两者是不应也不能混淆的。西方一些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并从而坚持个人和少数者群体是自决权的主体,这是不正确的。而且实践证明,这种观点也是十分有害的。****,****分子***祖国的行动是如此,苏东国家的急剧裂变也是如此。前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在若干国家引发了独立国家内部激烈的民族分化和民族冲突,如俄罗斯的车臣问题、南斯拉夫的科索沃问题。同时这种对自决权的误解和滥用也影响到最初提出他们的西方国家。英国的北爱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民族***问题等也进一步抬头,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影响了世界的和平与安宁。所以,为了维护主权国 家的领土完整是和政治统一,防止对自决权的误解和滥用,我们应该注意概念的区别采用,不能将狭义的“民族”概念作为自决权的主体,否则往往容易将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扩大化,从而导致侵害主权,民族***或者狭隘的民族主义,应和了某些人企图破坏一国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阴谋。<br />总之自决权的主体超越了非独立民族,应采用“大民族”或“国族”的内*,将所有国家和民族的人民包括在内。那些将自决权的主体创意缩小为少数者群体或部族的观点,是非常有害的,值得我们注意和批驳。<br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只承认“国族”的自决权,那么一国内部少数者群体或部族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国际法中对少数者群体的保护是明确的,但这属于人权问题。虽然自决权也可以属于人权问题。但少数者群体的人权是个人的人权,自决权则是属于“国族”的集体的人权。二者是不应混淆的。1952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的决议》的序言中阐述道:“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其人权”。另外联合国1966年的两个公约中也都把自决权作为公约的第一条,这都从法律上确定了作为集体人权的自决权在与个人人权相比较时的优先和前提地位。两者的关系应该是:自决权是个人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它独立于个人人权;个人人权的实现是自决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两者互为表里。<br />从自决权的内*来看,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实践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在实践中,其首先可以理解为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及其附属国人民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主要是争取获得某种形式的独立或自治的权利。从联合国成立之初至60年代。联合国的若干决议中,自决的这一层含义日趋明确。但同时,联合国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另外,联合国还主张自决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并不一定要创建新国家。在联合国看来,重要的不是自决的结果,而是自决的原则及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联大在支持自决的同时,特别表示限制以自决为名的分离权。综上所述,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自决在民族自决权这一层面上,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一次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反对殖民主义,摆脱帝国或外国统治而独立。现存国家(哪怕它以前曾是殖民地)中少数民族进行的分离运动并不在民族自决权的保护之下。<br />正如上文所述,联合国是在保护国家主权前提下,倡导和保护民族自决。这里的国家主权可以说是自决的第二层内*,即国家的自决权或称为“国权”,国家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具体包括国家的自处权,不被干涉权,主权平等权和专属国内管辖权。虽然,对于广大的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国家的自决权是他们保护自己免受强国干涉的有利武器,联大通过一些决议都强调,自决权是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前提,它意味着各国合法政府是唯一拥有管辖其国内事务的权力的机构,外来努力不得干预。但是,随着全球交流的加强,人类共同问题的增加,国际意识的出现,世界上出现了国内事务国际化的倾向,这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国家自主权。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了这一现实,但在涉及一国内部政治问题管辖权问题上,第三世界与发达国家的分歧是比较明显的。前者大多坚持不被干涉原则,而后者则认为,自决作为政府的权利并不一定会保护其治下的人民或少数族的利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成为其镇压和****人民,同时又不受任何国际监督的挡箭牌。<br />对自决权的第三种解释也就是人民自决权,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统治形式,即人民有权选择代议制政府。从这一点看来,自决权构成人民决定国内政府形式的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涉及他们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日益重视,自决权的这一含义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社会的注重。基于对自决权的这一理解,联合国在其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中,某种程度上把自决权赋予了独立主权国家中的人民,从而使之跳出非殖民地的狭隘范围,转变成普遍适用公约的所的缔约国。值得注意的是,某些西方国家宣称:人民自决权明显不同于民族或国家自决权。他们认为,首先,与只针对殖民主义的民族自决权不同,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民不仅有权选择是否独立,而且也有权选择政府。这意味着它是一种连续使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在独立时才表达的一次性权利。其次,它超越了国家自决权,使国家很难再以自决权为由妨碍其治下的人民自由地表达意愿与寻求基本人权。而作为国际法中基本原则的国家自决权,其在国际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任何与之相违背的权利都是无效的,也是不能得到整个国际社会承认的。<br />由此看来,自决完全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正是历史的演化赋予了其不尽相同的含义。因此,自决只有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才能得到全面公正的说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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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5:30 | 只看该作者
<p>第二章. 人民自决权与美国外交政策 </p><p>美国与人民自决权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美国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把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提出的国家。在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中,美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光彩的记录。在后殖民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内部自决的理论,对国家主权原则产生了冲击。 </p><p>第一节 美国早期外交政策中的人民自决权 </p><p>自决权原则从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被明确提出到的过程中,美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过程就是指从一战结束前后,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计划”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以及同时代的列宁系统的提出的“民族自决权”原则。<br />在欧洲,老牌的殖民主义国家。即英、法等国尤其是英国视殖民地为其生死攸关的地区,对民族自决并没有什么热情。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同盟国集团大多都是多民族帝国,在这些帝国中许多的受压迫民族已经开始政治觉醒,如捷克、斯洛伐克、克罗地亚、波斯尼亚等,他们都强烈要求摆脱异族统治。协约国集团希望给这些民族的民族自决的许诺将成为鼓励他们加入已方与帝国统治者战斗的动力。但是这些老殖民主义国家并不是真心诚意支持自决原则,因为他们担心的是,此一原则一旦成为一项普遍原则,自己拥有殖民地的合法性地将受到质疑。因此在许多秘密外交活动中,领土及其人民作为参加已方作战的奖赏被随意的瓜分。尤其是为拉拢意大利,1915年4月26日英法俄同意大利签订《伦敦秘密条约》,允许战后将奥匈帝国所属的特兰提诺、蒂马尔、达尔马提亚、的里雅斯特等地区给予意大利,这成为后来凡尔赛和会中的阜姆问题起因。<br />1917年1日,威尔逊指出:“任何国家都不应将自己的政策强加给别的国家和人民”。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国会发表演说,提出著名的“十四点原则”,其中包括了要保证奥匈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治下的民族获得“自治的发展”,保证波兰的独立等内容。<br />美国之所以在一战后提出民族自决的原则,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又有复杂的时代背景,还有明显的国内和个人因素。<br />首先,是美国独特的历史经验和国内民意。美国自诩为最民主的国家,而民族自决权利在那个时代就已经被理解为民主权利超越国界的结果。正如E.H. Carr Hallett 指出的:“在这令人欣喜的进步中,民族自决和民主相伴而来。民族自决实际上可能暗含在民主思想中,因为如果在关涉个人归属某一政治体的事务上,每个人应受尊重的权利都能得到认可,那么在关涉该政治体的形式和范围上,他也就被假定拥有同等受尊重的权利。”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美国的独立可以说是自决权运用的一个最早的范例,在人民自决的原则之上,美国确立了具有制衡作用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又通过多年实践形成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制衡关系。可以说是在新的土地上,继承欧洲民主传统,实践民主思想,精心构建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美国自认是山巅之城,是“世界的灯塔”,是理想的完美的道德典范,认为自己的政治制度是世上最优越最民主的政治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提出民族自决也就是非常合乎逻辑的一件事。<br />其次,美国有利益的需要。一战爆发之前的半个世纪,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在全世界掀起了瓜分殖民地的新的狂潮,在这个时期内,美国专注于内战后的国内重建,并因为军事力量弱小(1880年,美国海军规模仍比不上智利、巴西或阿根廷 ),无暇也无力全力参与其中,与殖民大国竞争。尽管后来从西班牙手中夺取了古巴和菲律宾、夏威夷,美国仍难以满足,因此提出了以中国为直接目标以及后来推广的门户开放政策,要求机会均等。门户开放是以承认列强势力范围为前提的,但随着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矛盾的激化,门户开放政策已不能保证美国基于经济优势的利益。支持民族自决,待新国家成立之后以经济渗透的方式加以控制,更符合美国利益。<br />除了要与老牌殖民主义国家争夺贸易利益之外,还与苏俄争夺在意识形态上的领先地位。苏俄的建立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布尔什维克以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一统的西方世界撕开了一个裂口,也就引起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普遍恐慌。尤其是美国,认为这是对美国价值的直接挑战。曾在俄国红十字会服务的雷蒙德?罗宾斯向企业界发出警告说,布尔什维主义是一颗炸弹,“能把我们的制度——你们的制度——像波旁王室,像埃及法老那样彻底炸掉。” 因此,当列宁系统的提出民族自决原则时,威尔逊自然不甘心民族自决这面旗帜被列宁专美。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系统的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原则,揭示了民族自决权的经济基础和历史必然性、合理性,把它看成是反对帝国主义的彻底表现。列宁在1916年3月发表了著名的《社会主义和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威尔逊担心自决这个口号由列宁提出将使各地的广大殖民地的受压迫民族,依此行使自决权,从而引起社会主义革命的浪潮。<br />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的是威尔逊个人的因素。威尔逊是大学教授出身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在他的想法之中,他确信人是生而平等的。他确信英裔美国人的自由思想与自由制度是普遍运用,全球皆宜的。 因此也就不遗余力的以传播民主为己任。<br />在威尔逊最早提出包括有“民族自决内容”在内的十四点计划之后,一战中的协约国希望美国加入已方阵营,对美国的理想主义高调不敢有所拂逆,甚至到了战争结束前1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及其后退出战争使美国参战似乎只起到了一种力量的补充作用,胜负尚在未定之中,各国为生死攸关之考虑,以击败德国为第一要务,自然无暇与美国争辩如此浴血奋战的目的是为了各国私利还是恢复和平抑或是实现民族自决。一战以后,反复的战争破坏使英法等战胜国已是国贫财尽,尤其是FaGuo,其北部的重要工业区在大战中成为主战场,已被破坏殆尽,因此他们急切的需要美国这个经济巨人的支持,因此在一些不涉及本国根本利益的民族自决的问题上不去激怒美国,比如阜姆问题上。凡尔赛和会中意大利要求得到1915年意参战时与协约国签订的伦敦密约许给意大利的土地,还要求得到位于亚得里亚海枢纽的阜姆(里耶卡),美国认为这与民族自决原则相违背,英法也支持了美国。在美国的督促下,按照民族自决的原则,奥匈帝国被瓦解了,捷克和斯洛伐克都脱离奥匈帝国,成为一个新国家。南部斯拉夫族组成一个新的国家。尽管后来的历史进程中,这些民族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但就在此时而言,美国提倡自决,客观帮助了反对殖民主义的进程的开始作为政治原则。<br />一战结束前后,尽管民族自决被广为宣扬和接受,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的应用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首先表观在适用范围上。由于英法意本身都是殖民国家,因此,可以适用民族自决原则的只能是战败的同盟国集团统治的区域。而威尔逊所列举的应实行民族自决的地方也都是在欧洲。<br />这种局限性还表现在此一原则并未被严格遵守,甚至就威尔逊总统本身而言,也是如此。威尔逊总统在和会上曾“提请”阿尔巴尼亚代表注意,其独立是协约国通过战争争取的,因此也就有对其处置的权力。 </p><p>第二节 二战后美国外交政策中的人民自决权 </p><p>自决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原则得到确认是在二战后,在以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中,人民自决权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武器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在促使自决原则成为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的过程及其后的实践中,美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曾扮演过不光彩的角色。<br />与非殖民化运动同步,战后国际法上的自决原则也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战后初期到70年代的初步制定及全面实施;70年代中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在不同的阶段,美国的作用也不尽相同。<br />二战后初期,美国实力雄厚,军力财力均可谓独步天下,而英法等老牌殖民国家则是百废待兴,各国的殖民地经受了战争的洗 礼逐步在政治上觉醒。美国以自己的理想改造世界的梦想 再次被提出,民族决原则在一系列国际法文献中被确立为国际法原则,英法此时再也无力阻止自决原则的普遍适用。<br />联合国宪章及其确立的制度是二战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石。众所周知,美国在建立联合国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早期联合国的活动确定也处处体现着美国的印记。这些活动有些也体现了全世界人民,尤其是广大的第三世界被压迫民族的愿望。《联合国宪章》把民族自决权规定为联合国宗旨之一,写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国的目的是依据权利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民族自决原则构成后来非殖民化运动生要基础,也是“自决权利”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处理非殖民化问题的机制区分为非自治领土和托管制度两大体系。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它明确了民族自决权和人权的关系,指出只有在使殖民地拥有自决权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普遍人权的实现,并要求将民族自决权的实施纳入具体议程上来。这样就完成了实践民族自决权的准备。以1960年联大15届会议上通过的1514号决议,即著名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此为标志,非殖民化运动在经过思想和法律准备以后,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以后,非殖民化运动进一步发展。<br />在此一时期,美国起到的对自决原则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国际立法上在上述的国际法立法中,美国起到的都是比较积极的作用。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就在这个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争霸的斗争全面展开,美国对待自决的态度也是随其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有些情况下反对老殖民主义如在苏伊士运河战争中杯葛英法,在对阿尔及利亚独立的态度上不惜得罪FaGuo。但是美国对反殖民主义运动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反殖民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结合深感恐惧,因此在一些时候与老殖民主义勾结,对争取民族自决权的斗争进行镇压,成为压制争取自决权利斗争的帮凶甚至主角苏伊士运河危机是与埃及反抗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自决权利有密切关系的。二战以后,埃及政府在人民压力下要求修改1936年英埃条约,以结束英国对埃及的军事占领,1947年两国谈判破裂,并因1948年的第一次中东战争而拖延。这次战争中政府所表现出的腐朽无能激起人民的愤怒。1952年7月,由青年军官纳赛尔为首的“自由军官组织”领导进行了革命推翻了法鲁克王朝,掌握了国家政权。1953年埃及成立共和国,经过一系列的国内政治斗争,纳赛尔牢固的掌握了政权。与此同时,英军撤离运河区,但英法殖民者仍控制苏伊士运河公司,掠走巨额利润。埃及与美、英法因向苏联购买军火发生矛盾,美英法停止援建阿斯旺水坝,埃及随即宣布运河国有化。英法这两个有苏伊士运河有重大殖民利益的国家自然恼火异常,纠集以色列对埃及发动战争。此时的美国努力的与殖民传统划清界限,时为艾森豪威尔副总统的尼克松宣布:“有史以来第一次,我们展示出”。 <br />但是在这一时期反殖民运动中,美国的行为也并非无可指责。在东南亚,对共产主义渗透的恐惧远远大于对殖民主义的厌恶。在越南,美国于1950年开始向FaGuo提供大量军事援助。在FaGuo为保持其殖民地进行挣扎的最后几年内,美国人支付了军事行动的大部分费用。 1954年FaGuo同意撤出越南以后,美国又寻找另外的代理人,之后几乎不可逆转的把美国拖入战争泥潭。<br />在历史上第一次由亚非新兴独立国家召开的成隆会议期间,美国也扮演了一个不甚光彩的角色。1955年,由29个战后新独立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第一次亚非会议在万隆召开。这次会议对推动蓬勃兴起的非殖民化运动有及国际法上的自决原则的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而美国极尽挑拨离间之能事 <br />在南部非洲的问题上,美国对于罗得西亚少数白人政权和南非白人当局对纳米比亚的非法占领以及其国内种族主义采取纵容甚至支持的态度。对于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统治除肯尼迪上台早期也是采取纵容、支持的态度。1962年12月以后,肯尼迪政府改变政策,对联合国的多项反对或谴责葡萄牙在非洲殖民统治的议案采取否决的态度。同时在经济、军事上向葡萄牙提供大量援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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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5:47 | 只看该作者
<p>第三节 非殖民化时期美国外交政策中的人民自决权 </p><p>进入70年代,第三世界争取自决权利的运动深入发展,众多的殖民地完成了建立独立国家的任务,争取自决权利的运动拓展到新的领域,自决权不仅是政治上国家的独立,还有不受外部干涉以及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保护本国资源的内容。自决权的三个内容中,国权的内容逐渐开始突出。<br />在这非殖民化运动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新独立国家逐渐认识到在反对老殖民主义的同时,也要反对新殖民主义,反对对新独立国家的政治控制和经济剥削,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决权利,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在这些国家民族主义热情高涨。在有些国家,为了摆脱外国垄断资本的控制与剥削,兴起了把外国控制的土地、矿产甚至企业收归国有的国有化运动。这也损害了美国垄断资本家的利益,触了美国的大忌。再加上苏联在第三世界加紧扩张,美国投入大量的力量与之抗衡。超级大国在第三世界的真空地带的激烈争夺,使美国干涉的倾向增强。因此,在七八十年代,美国在第三世界介入的干涉明显增多,这其中的大多数行动是违反了自决原则中一国整个人民不受他国干涉地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的内容的。<br />70年代以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决权利的运动在各大洲情形不同,美国的政策也不相同。<br />在非洲,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迅速崩溃。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安哥拉等纷纷独立,尤其是津巴布韦(南罗得西亚)和纳米比亚反对白人种族主义的斗争日益高涨。而非洲已独立国家凭其拥有的丰富的资源和劳动力,对适合本国发展的道路进行了探索,有些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或与苏联关系密切。<br />为了同苏联争夺新独立国家,美国政府开始改变对坚持武装斗争的民族主义组织的敌视态度。基辛格在谈到莫桑比克等新独立的国家时,欢迎由这些以领导武装斗争取得独立的组织掌权的国家“参加联合大家庭,并期待同他们建立正常的关系”。并且“准备帮助他们发展经济”。1975年9月23日美国同莫桑比克建立了外交关系。向莫桑比克提供约500万美元的援助。 <br />在南部非洲的问题上,美国也改变了态度,转而主张南罗得西亚和纳米比亚的自决权利,以防止苏联努力渗透。1976年3月19日,美国助理国务卿威廉?E?肖费勒对参院外交委员会非洲事务小组委员会说,美国对于南部非洲的政策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的:“……,坚决选择和平地实现自决和多数人统治的做法;……” <br />美国的态度对于促成罗得西亚各方1979年9月在兰开斯特大厦举行宪法会议,并于1980年4月津巴布韦共和国的诞生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对于纳米比亚,美国在其实现自决的问题上的态度因政府更加复杂一些。70年代,安哥拉独立以后,纳米比亚人民的解放战争有很大发展,南非当局加紧镇压。1976年1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包括美国在内一致通过385号决议,决定“必须将整个纳米比亚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在联合国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自由选举,以使纳米比亚人民自由地决定其前途。” <br />1977年1月,美国主张“人权”的卡特总统上台以后,西方五国美、法、联邦德国、加拿大代表形成了西方五国“接触小组”,在他们的努力下,1978年9月29日,安理会能过了435号决议,制定了解决纳米比亚问题的办法。但80年代初美国政权更迭,以保守主义著称,与南非白人当局关系亲近的里根当选总统以后,美国对南非支持增加,南非白人当局态度恶劣,使纳米比亚的问题要在10年之后才能得以最终解决。在拉美,70年代国有化运动高涨,几乎所有的拉美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采取了国有化措施。 这遭到了以美国为主的外国垄断资本的激烈反对。实行国有化是拉美人民维护经济主权,尤其是保护民族资源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决的手段。<br />60年代末70年代初,秘鲁政府先后没收了多家美资企业,美国政府以“保护美国利益”为由,对秘鲁进行经济、军事、外交多方面的报复。在智利,1970年12月,阿连德人民联盟政府提出了国有化、土地改革等一系列民族主义措施,其中对铜矿等基本矿藏实行国有化的宪法修改草案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之日1971年7月11日,被定为“民族尊严日”。美国对此极为不满,支持军人政变,于1973年推翻阿连德政府,军政府上台。<br />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批长期统治中美洲各国、与美国关系密切的军事独*政权先后受到冲击。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尼加拉瓜和格林纳达。尼加拉瓜是中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经过18年斗争于1979年推翻了索摩查政权,建立民族复兴政府。尼政府与美国关系疏远,而与苏联关系密切。而1979年3月,格林纳达“新宝石运动”发动政变,推翻了亲美政权,与苏联阵营关系密切。<br />“鹰派”总统里根上台以后,对尼加拉瓜采取高压政策,支持这些国家反政府力量。1985年5月起对尼全面经济制裁,经济侵入尼领海,还在尼海上通道布雷。同时公开或秘密的向尼反政府武装提供援助。使尼经济困难。对格林纳达,美国则直接出兵入侵。1983年10月25日,美国进行了以“暴怒”为代号的入侵行动,并控制全岛。美国的侵略遭到众多国家反对。联合国于11月2日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撤出。12月15日,美军撤离。<br />纵观战后非殖民化进程中的美国外交政策,在对待反殖民主义和殖民地人民争取自决的问题上看似自相矛盾。在某些问题上支持人民自决权利,反对老殖民主义,如在苏伊士运河战争中;在某些问题上又践踏了自决原则压制的殖民主义斗争,如在越南以及南部非洲问题中。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政策,背后都有利益推动。<br />美国在此中的利益主要以下几个方面。<br />首先,在冷战中,与苏争霸是美国的首要安全利益,美国对待自决权利的态度也是服从于此而变化的。<br />对于苏联尚未控制或尽管与苏联关系密切但民族主义情绪更强的新独立国家,美国极力拉拢,企图以经济渗透,军事援助、经济同盟等方式加以控制。如美国曾在第四次中东战争以后,大规模的援助埃及,以取代苏联在那儿的地位。对于苏联已占优势的新独立国家,支持其内部分离主义,搞内部颠覆活动;时机成熟时,甚至直接出兵。在刚果1960年6月30日独立以后不久,由于认为卢蒙巴政府亲苏,美国支持推翻卢蒙巴政府。在智利1970年12日,宣布国有化以及与苏联中国改善关系以后,美国CIA支持了颠覆阿连德政府的军人政变。1983年,美军直接入侵了亲苏的格林纳达。<br />其次,美国也具有资本主义获取资源的需要。广阔的亚非拉第三世界地区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美国为了获取资源的目的而变化政策。如在丰富的中东和北非地区,美国在埃及和阿及利亚排挤老殖民主义,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新殖民主义取代。而在其他一些民族主义发展对其利益有损害地区,美国支持老殖民主义者甚至直接压制要求自决权的斗争。如在刚果和巴拿马。<br />最后,还有美国国内因素。60年代美国内掀起民权运动,在国内废除种族歧视的制度过程中,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美国如何对待国际上殖民地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被看作是美国是否以真诚态度对待国内各族问题的试金石。到了80年代以后,保守主义卷土重来,美国国家利益被重新定位并强化其意义,美国对待自决权的问题也就向右转,一切以美国国家利益为准。 </p><p>第四节 冷战后美国外交政策中的人民自决权 </p><p>冷战结束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内部自决的概念。其历史背景是以分离主义为特征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兴起。<br />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组成这个国家的国族没有统一的语言文字,没有对国家忠诚的观点,在殖民统治之前没有内部统治之经验,因此多有地区冲突,部族冲突。在反对殖民统治,争取国家独立中,此民族能够团结合作。然而一旦争取独立的斗争结束,建立国家以后,曾经为此目标共同奋斗的各种力量渐趋***,彼此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暴露。<br />冷战期间,新独立国家内部的矛盾已有所表现,但在超级大国争霸的大背景下表现并不突出,并时常受这种争霸之影响。冷战结束以后,超级大国之一的苏联本身亦因民族问题而解体,两极争霸的时代被掩盖的民族宗教的矛盾被揭开来。在一些国家,独立前夕,新老殖民主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其国内的民族部族之间、地区之间制造矛盾,培植对立的势力,这引起了长期动荡的恶果。而有些多民族国家,并非新独立国家,但由于其存在不符合美国利益,冷战后,美国支持其国内要求分离的势力,最终导致其解体,如南斯拉夫。<br />对于正义和秩序的追求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会产生矛盾。自决权的问题也是如此。当世界上存在着殖民压迫,当一个国家或民族被另一个国家主宰其命运,当然应该提倡自决,号召人民打碎殖民枷锁,建立一种合乎正义的秩序。从减少各国之间以殖民地作为战利品的冲突和殖民地人民与宗主国冲突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新秩序不仅更正义而且更稳固。但是当欧美学者提出内部自决的概念,在殖民地独立以后,把这个概念延伸至国家内部使用时,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或差别待遇的国内民族甚至少数者群体追求自决的努力将破坏国家之一国际关系基本行为主体的完整性,破坏自决原则中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内容,破坏现有国际秩序,而且按这个理论推导下去,现有的3000多个民族将对近200个国家进行一次次的再分离,直到都建立民族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这还不算结束,民族之内还有种姓之差,部落之异,如此以来,世界将会无序。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坚持“内部自决”,以国内法民族而非国族作为自决主体,由此在实践中引申出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待遇之民族实际上就有分离权,这对现有国际秩序形成巨大挑战。<br />南斯拉夫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地处战略位置重要但民族问题复杂多变的巴尔干地区。苏联解体以后,南斯拉夫也进行了改革,米洛舍维奇就是民选上台执政的总统,但由于其政党民主党是由共产党演化来的;加上南与俄罗斯关系密切,美国对南一直虎视眈眈。 1980年德高望众的铁托辞世后,南内部的民族日益突出。到1989年10月,南实行多党制,大多数政党都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扩充实力。1991年10月,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宣布独立。1992年3月3日,已处在混乱中的波黑宣布独立。波黑三个民族中穆克两族坚持独立,塞族坚持留在南联盟内。西方国家以美国为首为压制俄罗斯和讨好伊斯兰国家,支持穆克两族,打压塞族,甚至北约直接对塞族空袭,帮助穆克联手对付塞族。<br />1995年代顿协议以后,波黑内战基本结束,但分离主义的行动并没有停止,这一次目标是塞尔维亚南部的科索沃。科索沃面积1万多平方公里,人口约200万,其中阿尔巴尼亚族占90%,阿族认为自己是科索沃的主人,科索沃是“大阿尔巴尼亚”的一部分,有权独立或与阿尔巴尼亚合并。而塞尔维亚人认为这儿是其发祥地,是塞尔维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阿族人几度企图脱离南联盟,1991年11月,趁南联邦解体危机阿族宣布科索沃独立。1992年5月,阿族单方面“大选”选出国会,组成政府。1994年,“科索沃解放军”成立。进入1998年,科索沃紧张局势升级,外部势力包括以美国为首西方国家干预。1999年2~3月,朗布依埃和谈中,南联拒绝在西方事先拟定,并带有强行干涉南主权和内政色彩的协议上签字。3月24日起,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美进行了持续78天的轰炸,迫使南同意从科索沃撤军。之后,科索沃独立之心不改。科索沃的问题将长期存在。<br />美国对于前南斯拉夫地区借口民族自决,进行的分离主义活动采取的态度,是偏袒新西方势力,压制南联盟维护国家统一的努力,是不公正的。同时,在波黑内战和科索沃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都对塞尔维亚族的目标进行了军事打击,这粗暴的践踏了国家主权原则和自决原则中一国应不受干涉的内容。所以主张自决权包括分离权或者依自决权实际支持民族分离主义的行为在实质上违背了自决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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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6:08 | 只看该作者
<p>第三章 美国对华政策中的人民自决权 </p><p>在美国对华政策中,也有一些涉及自决权的问题。尽管美国从没有明确宣布支持中国国内的分离主义但在实际上对分离主义起了纵容的作用。第一节 台湾问题与人民自决权<br />台湾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问题,在美国的对华政策中也一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对华政策及其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虽然随着国际和地区形势和中美关系的演进而几经波折,但是通过台湾问题达到干涉中国内政,遏制中国崛起以实现美国全球战略这一目标并未改变。美国不断为台独分子撑腰鼓气,纵容其***中国的言论和行径,并时常以国内立法,对台军售,允许台独分子越境访问等形式插手中国的内政。在美国的默许和纵容下,台独势力公然提出以“公民自决”解决台湾的前途和命运问题并以此作为追求台湾独立的捷径。陈水扁在发表“一边一国”论后也多次提及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实现公民自决,最终使台湾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台独分子所谓的“公民自决”缘引自“民族自决”理论,其公民投票形式上是以国民主权的民主原则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相当大的欺骗性。同时,台独分子叫嚣“公民自决”,从某种程度上是美国长期采取“双轨政策”,一方面与中国建立共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并以各种形式支持台湾对抗大陆,致使台湾***主义不断发展壮大的结果。应该讲,美国事实上把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来对待。其亲台势力不遗余力地鼓吹台湾“民主化”,“人权”等理论支持台独势力,成为台独分子鼓吹“公民自决”实现台湾独立的总的根源。因此,正确的认识公民自决权,仔细分析台独分子的“公民自决”理论,特别是在这之后美国对华政策的映现,对于坚持我国在自决权上的正确立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r />台湾问题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国共两党内战的遗留问题,由于当时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特别是以没有为首的外来势力的干预,使台湾与祖国大陆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并彼此对立和敌视。西方反华势力一直以来都将台湾问题作为遏制中国发展,干涉中国内部事务的工具,从而使台湾问题长期化,复杂化。但是,就其性质而言,台湾问题实属中国的内政问题。 <br />严格的讲,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中国对台湾的中权问题是无须讨论的。台湾不存在领土和法律地位未定的问题。自古以来,台湾就是中国的领土,无论是历史记载还是国家间交往的外交实践,台湾属于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历史上台湾曾经被清政府依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与日本,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台湾主权归还中国。按一系列国际文件和条约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的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的基础。而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外交实践中对于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也予以确认。虽然在战后一段时间里,美国基于其对外战略,政治和外交的需要,曾一度宣扬台湾主权未定论,但在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中,美国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意识到,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美国对此没有疑义。”因此,无论是在法理上或是在事实上,中国都对台湾拥有绝对主权。<br />一向宣扬台独理念的台湾民进党曾宣称“以公民投票的实现公民自决是人民实施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反对公民投票就是反对民主,就是反对人民自己选择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这一台独理念的核心就是借人民自决权等民主原则作为谋求台湾独立的法理依据,借人民自决权的理论为其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实现台湾独立披上合法的外衣,并一此对抗大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构想。如前文所述,公民自决权实际上源于民族自决权理论。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联合国宪章》和许多国际人权公约都对民族自决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联合国建立的过程中,《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要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为依据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这是国际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族自决的原则。而在此以后,1960年第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6年公布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和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使民族自决权的 国际立法得以充实和进一步发展。这些宣言体现里要求废除一些形式的殖民统治,立即给予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领土、国家和非自治领土完全的独立,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精神。其中《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些形式的殖民主义” 等明确肯定了殖民地人民自决权是一向基本人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民族自决权是在战后非殖民地化运动风起云涌,旧的殖民体系分崩瓦解的条件和环境下提出的。在这里,民族自决权是针对殖民地的国家和人民的,其主要内同是肯定了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和人民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和内*上看,这一原则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联合国宪章》及其实践也已经把人民自决权限定在非殖民地化这一领域里面。而伴随着非殖民地化运动的深入发展,世界上绝大多数殖民地已经独立,自决权也从特定的民族推广到一般意义上的人民,即人民自决权。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只是中国这一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具有民族自决原则或是公民自决权原则的主体资格。同时,台湾问题也不具有自决原则所应具有的内*。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的一部分,当前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对其有主权要求,台湾不属于主权争议的地区。从历史到现今,台湾都并非独立是民族国家,同时今天也不存在对台湾人的民族殖民统治,并不涉及民族自决和民族解放。在这一问题上,虽然美国因其对外政策的转变而偶有反复,但也承认台湾人是中国人,在《中美上海公告》和美国历届政府的表态中皆有确认。<br />实际上自决与分离、国家主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极为复杂的联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自决权决不等同于分离权,更不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侵害。什么是分离?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一部分的人民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去,是过领土变更的场合之一。 从自决的实践与分离权演进的过程中,自决权曾经被列宁等同于分离权。但无论是列宁所指的分离权还是非殖民地化运动中被压迫民族为推翻殖民统治所标榜的自决权与分离权的统一,都很容易进入自决权即分离权的误区。实际上,列宁所说的具有分离权的民族自决权是被压迫民族的独立权,而非殖民化运动的自决权并不是分离权。因为它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角度出发,与从一个主权国家分离并无任何关系。由于分离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根本对立,国际法上并不承认分离权的原则而“可以肯定的说,自决是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重要的集体人权,但是自决权不包括分离权” 台湾就统独问题上的公民投票以此实现所谓“人民自决”实质上是一种分离,是妄图把台湾从中国这一主权国家分离出去,并非所谓对集体人权的追求。由于其违背了国家主权的原则,是不为国家法所承认的。中国只有一个,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主权。“主权在民”是全体中国人民共有的权利,作为一个地区的居民无权决定关系全体中国人民的重大事务。同时,由于国内内战造成的政府更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继承中国的一切主权 ,包括台湾的主权在内。按照国际法准则台湾无条件对祖国大陆实行“人民自决”。 </p><p>第二节 其它有关我国***问题与人民自决权 </p><p>联系到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加紧对中国实行西化、分化,少数民族***势力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宣扬“争取公民自决权”“建立单一的民族国家”等理论,制造西****立 ***活动,在新疆建立“东土尔其斯坦”和在内蒙古进行“三蒙统一”的民族***活动。不难看出,美国对外政策中的民族自决和公民自决权等原则的实行都是基于美国的国家利益,服从也服务于美国的对外战略。仅以西藏为例,长期以来,西藏一直是中国领土,直至近代美国与西藏并无太大关联,也极少存在相关的利益。而到了20世纪50年代,出于反华**的需要,美国开始插手西藏事务,并于中国和平解决西藏问题后,表示支持西藏人民行使自决权,并称可以考虑西****立。随后美国开始长期支持西藏***势力,并于1959年,1961年和1965年三次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决议,“呼吁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权及文化、宗教生活”,“对西藏的人权和自由遭到践踏表示关切”。同时美国政府还主张将西藏问题作为反对殖民主义和自决权问题来处理,使西藏***合法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基本人权和文化、宗教生活,实行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西藏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存在殖民主义压迫和受外国政府或统治,对西藏的***活动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违背。而美国借所谓自决权原则支持“****”则完全出于干涉中国内政的角度考虑并为冷战中的**的遏制政策服务,背离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真实意义和精神。冷战以后,特别是当中美关系处于低谷的时候,美国往往将西藏问题作为手中的一张牌,作为向中国施压的工具。而中美关系中涉及中国主权的“****”问题上,美国对待“东突”民族***势力和恐怖主义分子的态度的转变则昭现了美国在对外政策中对公民自决权问题的双重标准。冷战后,伴随着世界民族***主义的又一次浪潮,妄图在中国新疆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的民族***分子迅速膨胀,并与国际恐怖主义相结合在中国西北部制造***破坏活动。而美国则在此中扮演过重要的角色。1999年,克林顿曾在公开场合会见东突***势力的代表。美国反华势力更以保护人权和自决权为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并一直拒绝承认“东突”为恐怖分子。即使在“9。11”事件以后,仍坚持****人士并非恐怖分子。然而,当“东突”恐怖分子开始以美国为袭击的目标时,美国才终于将之列入全球的反恐名单。这一立场的转变完全是以美国的国家利益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的,其前后的矛盾表述正反映了美国对外政策的实质,即以追求和实现国家利益为最终原则。 </p><p>结 论 </p><p>通过对美国外交政策与三代人民自决权之间相互作用的描摩、以及美国以人民自决权为理论武器和舆论工具对我国及世界上其它国家所谓民族、人权问题粗暴干涉的勾勒, 我们既不可一味否定美国在解释和推行人民自决权方面所作所为,也不能不看到美国以人民自决权为借口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其霸权的野心。美国虽然在推动自决权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并非是完全利他的,其基本考虑仍是美国的国家利益,并受美国国内意识形态和政治环境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坚持维护集体人权,坚决反对打着“自决”幌子的分离主义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并充分利用国际讲坛和国际制度,以国际社会的力量制约和规范美国外交,推动世界人民所公认的人民自决权,建立国际新秩序。<br /></p><h2><marquee><font color="#ff0000">MADE BY 国际关系学院院学生会学习部!</font></marquee></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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