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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原副市长受贿150余万二审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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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2:0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株洲2月1日电 记者赵文明 阮占江 通讯员朱剑 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日前有了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朱少中2002年12月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2006年5月任湘潭县委书记,2008年1月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1年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1.48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少中及其辩护人辨称“有立功情节”,经审查,朱少中在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故其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朱少中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朱少中系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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