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张保生 贺卫方 杨玉圣: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4 20:4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说明:本文系根据2005年12月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中国”论坛上的对话的录音整理而成。中国政法大学研究会学术部成员承担了文稿整理工作,其中姚晨曦同学贡献甚大。特此说明并志谢]  

杨玉圣:  

今天是“法治中国”系列讲座的二场——“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这次论坛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团委主办、研究生会承办的,由法政集团赞助。我们对法政集团表示感谢。(鼓掌)虽然大家是学法律的、将来可能不缺钱,但如果没有法政集团赞助,这个论坛大概还搞不了,所以得感谢他们。  

非常荣幸能够担当论坛主持人,这也是我第一次到我们学校这个礼堂,终于知道政法大学的礼堂有多破。(笑)今天论坛的两位主讲嘉宾,都是我们的老朋友:一位是政法大学主管科研的校长——张保生教授,张教授在加盟政法大学以前,任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处长,是统筹全国高校的科研。去年6月份教育部社科委讨论通过、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就是在保生校长主持下起草、修改和定稿的。所以张校长是今天讨论“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最合适的人选之一。第二位嘉宾是贺卫方教授,这是我们的Super star。(笑)和在座的一样,我也是贺教授的粉丝之一,而且是铁杆的粉丝,简称“铁丝”。见贺教授,比见张校长还难,所以今天能把贺教授请来,同样难能可贵。贺教授是我们政法大学的杰出校友,如果让我来评选的话,杰出还不够,应该是最杰出的校友之一。贺教授不仅在法学教学、研究方面成就卓著,而且身体力行,为中国宪政建设鼓与呼,为民请命,这是我们对他由衷佩服的原因之一。此外,作为一个法学家,贺教授为学术制度建设做过巨大的努力。贺教授曾做过八年的《比较法研究》实际上的掌门人,主持了该刊编辑工作。到北大之后,迄今又做了六年《中外法学》的主编。这两份刊物在学术界都得到了高度的评价,这是与卫方教授付出的心血是分不开的。在主持这两份刊物的过程中,在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过程中,贺教授对“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也做过很多思考,特别是提出了著名的学术征引规范——“贺十条”。  

主持人的开场白,最忌讳说得多,应该像少女的裙子一样——越短越好。下面,我将话筒交给两位嘉宾。今天的讨论时间比较充裕,劳驾大家把提给两位嘉宾的问题或者提给本人的问题,写在纸条上,让工作人员递上来。现在,我们先请第一位嘉宾张保生校长来“布道”。  


张保生: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贺卫方教授、同学们,非常高兴参加这次“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学术演讲会。我说“非常高兴”,这绝不是客套话,而是发自内心的。有两个原因:第一,我觉得能和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同台演讲,感到非常荣幸。我看媒体的评价,说卫方教授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中国司法改革的领军人物。由于校团委和研究生会举办的这次研讨会,似乎一下子缩短了我和卫方教授的差距。我知道卫方教授是在座各位崇拜的明星,今天和他坐在一起,我也感到身上借光不少。所以,非常高兴。第二,这次学校进行“保先教育”中,我收到两条批评意见,其中第二条说我不重视学生科研。这次学术演讲会使我有机会和我们的研究生打交道了。因此,我要高兴地感谢会议主办者给了我这次“整改”的机会。  

杨玉圣教授给我布置的演讲主题是从宏观视角谈“教育部学术规范”与学术规范养成教育。其实,严格地说,“教育部学术规范”这个提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提法应该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这部学术规范是由学者来制定的。当然,有些学者在媒体上发文章,说教育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不应该来管我们学术的事情,不应该来替学者制定什么学术规范。我觉得这是一种误解。其实,这个学术规范是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在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是由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23个学科的99位著名教授组成的。我们法学是这23个学科之一。这部学术规范在讨论通过之前,我们都印发给每一位委员,他们都做了认真的修改。应该说,这是一部中国学术共同体自己制定的学术规范。所以,尽管它最后是以教育部文件的形式印发的,但说它是一个政府文件却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是中国学术共同体自我觉悟的一个宣言。现在人们经常谈论“集体无意识”,但我觉得这个学术规范则是“集体有意识”的产物。所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二条说:“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这个《学术规范》制定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学术规范的大讨论。关于这场讨论的情况,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和杨玉圣教授主编的《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该章执笔者周祥森先生作了系统的回顾与介绍。正是在80年代中期开始的这场学术规范大讨论的基础上,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制定学术规范的问题:“要把学风建设列为科研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科研人员应正确认识学术发展中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遵守学术规范,切实扭转无引文、无视前人研究基础、无新鲜经验和事实材料的空谈之风。教育部拟委托高校社科研究管理研究会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为了落实《十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教育部于2001年5月开始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研究课题组的起草工作。说到这个起草工作,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恐怕卫方教授也没听说过。那时,我在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当处长,直接负责这个学术规范的起草工作。为了择优立项,我们请了当时还在北京师范大学作副教授的杨玉圣和南京大学的叶继元教授分别申请论证。当时请了19个学校的科研处长作为评审专家,但一位会议工作人员不知怎么稀里糊涂地投了一票。结果,我们的杨玉圣副教授和叶继元教授各得10票。十比十的投票结果使起草工作陷入僵局。2002年我到美国留学一年,这项工作基本上停顿下来了。2003年我回国后才又找杨玉圣教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其间,我们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座谈会,卫方也多次参加我们的研讨和座谈。草案出来后先发到各个学校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社科委开会之前又寄送给各位委员征求意见。杨玉圣教授和我根据各高校的意见和99位委员的修改意见,对讨论稿作了多次修改。袁贵仁副部长对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工作非常重视,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并且亲自修改了这个稿子。这个稿子于2004年6月22日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教育部正式印发。  

讲这段经历,不是炫耀我们对《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诞生作了多大贡献。的确,那时候我是个官员,杨玉圣是位学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学术规范确实是官方和民间密切合作的产物。但这不是我想要说的。我想要说的是,这个《学术规范》和中国政法大学真是有一种不解之缘。你们看,这个《学术规范》的两位主要起草人,原来都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现在一位从北师大调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了,另一位“解甲归田”,也“归队”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了。和我同场演讲的、我们政法大学的杰出校友卫方教授也是学术规范的热心倡导者和参与者,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缘分吧!  

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缘分”。我的解读是,正因为有这种缘分,我们中国政法大学的师生身上的学术责任也更重了。因为我们直接参与了中国第一部“学术宪章”的制订,我们就更应自觉地成为遵守学术规范的模范。  
      
这个《学术规范(试行)》总则第一条说:制定这个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对此我有这样几点体会:  

第一,遵守学术规范是学者的一种职业道德。就是说,献身学术事业的人,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学术规范。我们做学术研究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从本科生开始可能有点早,从研究生开始可能差不多,那么从研究生阶段开始我们就应该有一种献身学术研究的愿望,应该有一种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我认为,遵守学术规范应该成为我们所有教师、学者、研究生、甚至本科生的一种职业道德,而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伴随我们一生的。  

第二,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保障学术自由。关于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学术界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讨论。有的学者担心,强调学术规范会不会限制学术自由。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此,教育部印发的《学术规范(试行)》开宗明义就指出:制定学术规范是为了“保障学术自由”。学术研究以追求真理和知识创新为目的,它的繁荣和发展需要自由精神。因为就思维活动的规律来说,思维越自由,思想便越活跃,知识创新的潜力就越大。在这方面,大家有一些担心。比如俞吾金教授主张在强调学术规范的时候,要把学术评价与学术研究区分开来。他认为,学术评价遵循民主原则,而学术研究崇尚自由精神。一旦把学术民主的原则引入学术研究活动,也就必然会导致多数人观点对少数人观点的霸权和暴力,必定会导致这种研究活动和研究规范的毁灭。我基本上同意俞吾金教授的观点,但认为,仅仅把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截然分开而强调前者需要自由、后者需要民主还不够,关键在于理解学术研究本身包含评价的成分。人文社会科学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沉思性”的研究,但实际上这种研究的过程和研究成果也都是需要表达、交流和评价的,包括法学研究在内,在某些方面具有“实践理性活动”的特点:它不像数学演算那样,可以拿一支笔和一张纸关在屋子里自己进行推理。法学研究要尊重传统,要大量依据所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所以我们说法学学者即是思想者又是行为者,是思想者和行为者的统一。学术研究必须与同行交流,向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去影响和教育他人。我们应当肯定学术研究需要在评价中发展,那么学术评价的民主原则就可以对学术研究的自由精神构成一种保护。正如自由需要民主来保护一样,学术自由也需要学术民主来保护。因此,学术规范对学术研究不是一种制约关系,不是学术研究的镣铐。就像篮球比赛一样,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使比赛更好地进行。正如打篮球时你不能抱着篮球在场上跑一样,遵守比赛规则是取得比赛资格的前提。同样,遵守学术规范是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竞争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保护神。特别是在当前提出“要提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国际学术竞争力”的大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学术规范,我们实际上是无法参与国际学术竞争的——因为国外学者的研究是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的。  

第三,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学术创新。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灵魂。我们说人文社会科学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主要指创新能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觉得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鼓励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的研究。但是,在谈论创新的时候,我认为需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我刚才还与卫方教授说,我不赞成两个提法:第一,我不赞成笼统地提倡“原创性”研究。我觉得到了21世纪,就人文社会科学来说,真正原创的东西已经不多了。如果以哥白尼提出“日心说”代替“地心说”而言,那确实是原创性的。但我们现在却很难用一个自己创造的新体系来完全否定传统的体系。因此,我觉得,提创新就够了,不要提原创性。第二个现在谈得比较时髦的是自主创新,但我觉得自主创新主要还是适合于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受专利保护的一些自主创新,但我不知道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是否要像保护专利那样来对待。因为人文社科成果我觉得主要还是应更加自由地交流,大家从各个不同角度、不同国家、不同领域进行争鸣。那么,按照我的观点,我记得在上次你们研究生会组织的一个颁奖会上我也提出过,我觉得如果硬要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一个定义的话,它应该“是一个踩着前人的肩膀上向上爬的事业”。任何新理论、新观点都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依据本学科领域的传统而进行的新的探索,它要尊重传统,主要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就是在尊重本学科学术传统基础上的创新,因此不要盲目地谈原创和自主创新。  

第四,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什么叫学术?我在这里主要是谈人文社会科学,一个人关在屋子里,拿着一张纸、一支笔自己搞研究,研究什么也不让别人知道,这叫不叫学术?舒尔曼说,不是所有的智力活动都是学术。只有具备了如下三种成分之一的智力活动才成为学术:第一,公开发表;第二,成为圈内人士严格评价的对象;第三,圈内人士开始使用、参考和发展这些思想和创造活动。 按照这个要求,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自己闭门思考、秘而不宣的东西,显然不是学术。因为学术本身包含评价的成分,秘而不宣的东西不能成为学术同行的评价对象,也就不能作为一种思想或创造活动在学术界中交流、传播、使用、参考和发展。学术包含交流,不能交流的东西(只有自己一个人知道的东西)不是学术。我们说,学术失范妨碍学术交流,是因为你必须拿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别人交流,这个创新成果是如何得来的又必须伴有学术史的考察。否则,你的研究成果就不能为学术共同体承认。你把拿了别人的东西又不注明的所谓研究成果和别人交流,就会被人嗤之以鼻。近年来中国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明确地瞄准了世界学术前沿、增强国际竞争力或国际学术对话能力这样一个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科学、学术是无国界的,它们必须通过学术交流特别是国际学术交流,才能发展、提高水平。学术失范妨碍了学术交流,因为不遵守学术研究的规则,你的研究成果就不能为学术共同体所承认。那么,我们现在该问问人文社会科学下一步的发展目标,是不是要求达到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我觉得这么提是有道理的。如果学术的东西只在中国能够被中国人理解,拿到外国后外国人不知道你们在说什么东西,这种学术就不能交流了。中国学者应该拿各国学者都能够理解的、能与其交流的东西,我们才能够达到所谓的世界水平,也才能让人家了解你的中国特色。要实现这个目标,要取得国际学术竞争的能力,不遵守世界学术界共同遵守的学术规范是做不到的,所以我们讲学术、学术规范以及提高学术水平是统一的。这与刚才提到的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学术自由,有利于学术评价,有利于学术创新,实际上也是一致的。  

就目前来说,我认为无论从养成教育还是从提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来讲,最重要的还是要遵守学术规范中的引文规范。学会如何引文,对中国学者来讲目前可能是一种最重要的论学态度。我觉得,扭转学风问题,突破口是增强遵守学术引文规范的意识。对此,《学术规范(试行)》专门就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把“学术引文规范”当作一个独立的部分加以论述。关于学术引文的规定有两条,一是第七条讲“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另一条规定是第八条讲:“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规范特别是引文规范现在存在失范的问题,存在不守规矩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养成教育不够。从简单的方面来说,遵守学术规范和“不随地吐痰”是一样的。大家都知道随地吐痰不好,但我们有的学者却不知道不遵守引文规范和随地吐痰一样丑陋。这个问题我觉得和我们的养成教育不够有关。我们大学里现在缺乏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有的学者指出,相当多的本科生、研究生,分不清适当借鉴、征引与抄袭剽窃的区别。问老师,老师也不清楚,因为老师也没有受过这种训练,同时也缺乏一个学术界公认的标准。而在美国,每个大学的学生手册上对作业或论文的抄袭及其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就我所知,各学科还有专门的学术手册,例如美国法学院就有法学研究手册,专门教你如何检索文献、如何引用他人论点。我和杨玉圣教授也动过这样的念头,试图和一些学者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合作编写一些教材,开设一些课程。我觉得这对提高大家注重引文规范的意识还是非常重要的。引文规范的问题实际上还涉及到继承和创新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了解我们的传统,你这个创新就是空想,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有些文章洋洋万言,只有几个引证,这种情况还是有点不可思议的。  

我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教师目前有28万人,每年有19万篇论文的产量,这么多的论文,应该是个泱泱论文大国了。但大家可以随便在这十几万篇论文中找几篇来翻翻,看看注重引证的又有多少。大家想一想,这十几万篇论文产量很大了,但它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我们的综合国力呢?并没有提高多少。其实我和卫方教授的观点是一样的。玉圣教授到外地演讲经常引用我在安徽大学演讲时提到的一个观点,我说19万篇论文中恐怕90%可以直接送到造纸厂。当时一位老师站起来说,不对不对,应该是95%。然后又一位老师站起来对第一位老师说,你说的也不对,应该是98%。总之,我说如果我们再不注意学术规范问题,我们每年制造的那十几万篇文章有什么用?那不是浪费国家资源嘛?这还是次要的,它对我们学术队伍的侵蚀更加有害呀!我们再这样继续制造下去,外面的人看起来会感到很好笑,我们在制造学术垃圾。我总觉得我们的学术传统中似乎缺乏引文意识,我们许多学者虽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专著,但其实并不知道按照国际通行的学术标准什么叫学术研究、如何写作学术论文和专著。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现在我们发表这么多的论文和专著究,它们究竟将中国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向前推进了多少呢?这是需要反思的。没有什么创新,只是东抄西抄,抄了又不注明,连作者自己都不知道哪些是别人的东西,哪些是自己的创新之处。就是说,这些论文和专著按照国际通行的学术标准不算是论文和专著,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说到法学论文应该怎么做,去年,我和一位美国律师满运龙博士合作翻译了一本《世界贸易宪法》(The World Trade Constitution),这是《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作者是我在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一个老师叫麦金尼斯,因为这个文章我是把它扫描以后翻译的,用A4版显示出来是100页,其中,在我把他的引文注释归类以后,发现正文只有二十来页,我就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我在翻译这篇论文的时候,我觉得一般100页的论文有20页的引文就差不多了。我们翻完这这本书以后,我就觉得真是应该思考一下,什么叫学术论文?现在有的人下笔如有神,滔滔不绝,但不知道他们的思想是怎么出来的?就像挤牛奶一样。而这篇论文我就发现这个作者他每说一句话,如果是别人说过的,马上就是一个注,几乎有言必注,唯恐哪句话别人说过而未加指明。这反映了一种做学问的态度。当我们拿到一个课题的时候,做一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的时候,我觉得你要充分地检索前人的研究资料。要多读书,才能有引文注释,我觉得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在我们的论文写作中,好像有一个误区,有些学者、包括我们的研究生似乎以为引文多了好像就显示不出自己的水平了,我觉得恰恰相反,你的引文越多,说明你读的书和文章越多,说明你的知识越多。所以我反过来就想到了所谓自主创新和原创性的问题,我觉得这本书肯定不是原创性的,因为100页的文章只有20页的正文,只有十分之二是这个作者的东西,那怎么能说是原创性的呢?这说明他完全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来创新的,这种态度我觉得是应该认真吸取的。我们不是要求大家写论文都要这样写,但是我觉得我们可以从国外学者尊重引文的这种做法里作些思考。  

我们学者写的论文能有20%的篇幅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就算不错了。所以,我说句刻薄的话,我们一些学者虽然发表了许多论文,但是可能还不知道什么叫真正的论文。我们现在提倡,在做一个新课题之前,先充分了解和掌握已有的研究成果。别人已经说了什么话、提出了什么观点就要标引出来,别人已经说过的话你不知道就是孤陋寡闻,别人已经说过的话你还说就是低水平重复,用了别人说过的话不标引出来就是欺世盗名。  

当然,我认为,加强引文意识不仅是学者的责任,书刊杂志的编辑人员也需要增强学术规范意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编辑人员引文意识还是比较缺乏的。现在我们从国外学习回来的学者越来越多了,引文意识增强了。但是,我听到许多学者抱怨说,他们的文章或书稿交给编辑后,引文和参考文献被删除掉了。许多编辑似乎认为,那么多的引文是浪费了他们的版面。这实在是很可笑的。所以我觉得编辑也应该提高对引文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我记得上次开一个学术规范研讨会的时候,卫方也参加了,会议是由玉圣教授主持的,我在会上发言说我们也不必做什么八比二,二比一就够了,我建议有哪个刊物率先站出来,比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发一个新的征稿启事说:今后如果投稿的引文达不到文章字数的一半,本刊一律拒绝刊登。如果这样坚持做几年,大家的引文意识可能一下子就增强了。说到这一点,我感到很惭愧,因为我现在也主管学报、刊物。我曾经和我们学校《政法论坛》的主编王人博教授讨论过这个问题,看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就是说,大家对学术论文的引文问题,还有一个不断接受、承认和习惯的过程。  


杨玉圣:  

刚才张保生校长讲到“随地吐痰”的问题,这还算是一种相当客气的说法。在我看来,很多学者不是“随地吐痰”而是“随地大小便”的问题。法科教师、学生都应当学过或听说过著作权法。从道义上讲,他们在遵守学术规范方面如果不能是模范,至少也不应当犯规。但只要大家看报纸,比如《新京报》《中国青年报》,或者浏览网站如“学术批评网”,就会发现前一段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出版的《经济社会学》一书涉嫌抄袭事件,40万字被指抄袭了10万字。而该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他的女博士生写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也被指抄袭,该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还是“法学名家经典著作系列”。《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发表的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的文章,抄袭了本人多年前的一篇文章。这些抄袭事件说明,就是我们身在其中的法学学科和法学院校,抄袭剽窃的问题不仅照样存在,而且还相当严重。  

张校长刚才提出:学术规范要落实,应从引文规范抓起。那么,如何通过学术引注、引文将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呢?请贺卫方教授发言。  


贺卫方:  

很荣幸能够同母校的校领导一起做讲座,张校长不仅对于学术规范有深入的研究,而且学翻译、法学研究方面也都多有建树,他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博士论文《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更是一部关于法律推理与论证问题的杰作。今晚又有杨玉圣教授主持,在讨论学术规范问题上,套用一句俗套的话,玉圣教授应当是“国家级”的主持人了吧。  

听到中国法学界发生的这些(抄袭)事情,我的心里觉得很沉痛。法学家本身就是研究和倡导规则和秩序的,自己却违反规则,搞这种鸡鸣狗盗之事,这些人还有什么脸面去面对他们的学生?面对他们的读者?一个多少有点悖论的现象是,这些年来,包括杨毓生教授在内的许多学者及基地从事严肃的学术批评和揭露学术腐败,但是不规范的行为似乎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很值得学术界包括各位同学反思的一个问题。  

前些年我曾经针对一起学术违规事件写过一篇短评,题目叫“法学之羞”,对于法学界在学术规范化方面面临的特殊问题有过一点检讨。实际上,跟其他学科相比,法学以及法学界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现在法学界最活跃的学者群是年龄在四五十岁的人们,他们的少年时代都是在**时代度过。写“大字报”出身的人们,文风上是强词夺理,充满暴力色彩,所谓学术规范化完全是闻所未闻的。到了我们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也刚刚从祖国的一些“阴暗角落”返回到校园,他们十多年都没有接触法律了,因为**期间法学教育已经停办了。而且这些返回来的老师大多接受的是五十和六十年代的所谓法学教育,差不多可以说是非学术和反法治的法律教育,同样很少受到学术规范的熏陶。前些年我回本科阶段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我的法制史老师说她是我的“同学”,我很诧异,我就问她原委,她说:“基本上我是在教你们的前一天晚上看的书,我们是差不多同一个时候学习,所以是同学嘛。”所以我们这代人有种没有师傅的徒弟的感觉,师傅和徒弟一块学。所以我们这代人对学术规范的东西有点小小的缺陷,应该说不是小缺陷,就是对学术规范不够关注而且缺少这种自觉。  

坐在下面的同学大多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当然也有一些“非法”的学生,你们都应该知道我们政法教育的历史相当短暂,仅仅不过百年的时间。一个学科的历史不仅仅有着时间的意味,而且它意味着这个学科中的人们对于学术规范认识程度的差异。像历史、哲学、文学这些学科,虽然现代大学里的风格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不过在传统中国,这些学问是存在的,不仅存在,而且十分发达。从前所谓“经史子集”也都是这些东西,现在叫做文史哲。孔子本身不仅仅是哲学家,而且是文学评论家,同时他在音乐方面也是很有鉴赏力的,可以说“三月不知肉味”,对音乐的感受特别地强。文史哲的这种传统延续下来,在历史上产生了像朱熹、王阳明、顾炎武这样伟大的文学家、哲学家、史学家,但是请问各位朋友,中国古典时期可曾有过真正伟大的法学家?当然,曾经有关像杜预这样一些律学家,但是中国的律学却始终处境低下,苏东坡有诗句“读书万卷不读律”,尽管这是在批评人们忽视律学,但是却也道出了古典知识格局上的实情:律学算不上是一种崇高学问。对中国古典的士大夫阶层来说,一个人每天在研究法律,这是很低层次的学问,高层次的学问是写诗呀,写点辞藻华美对仗工稳的文章啊,“文章千古事”,士大夫生活的核心便是写出千古传诵的美文。与此同时,人们在社会问题上好发宏大议论,什么“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士大夫阶层关注的是形而上的东西,君子不器,你如果天天去研究具体的制度如何建设,比方说证据制度,法庭上的证据如何判断,前后处理的案件之间怎样保持规则的连续性或稳定性,或者土地交易中怎样既确保自由买卖又避免土地兼并,如果醉心于这类具体问题,这种人简直哪是士大夫阶层呀,他根本上不了那个层次。(笑)所以说在中国古典时期的学术评价中,一个做法学研究的人本身是没有多少地位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法学的发展,严格地说,在传统中国根本没有真正的法学,当然我说这话会招来中国法制史学界朋友的不高兴。我们评价一种学科在历史上的发展,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学科实质内容的推进,更是学者对于学术上的规范、学术纪律的推进,什么是符合标准,什么是不符合标准,逐渐形成一套得到内部成员认同的准则。这个东西是会传代的,它是会延续下来的,延续到今天我们的文史哲。老辈的那些学者遵循的规范让我感到很了不起,这是历史传承下来的。  

但是我们所在的这个法学却不一样,尽管在西方是古老学问,但是在中国却是新派学科,是西方文化的影响或者说西学东渐的结果。中国法学仅有百多年历史,这中间又经历过几次中断。可文史哲不一样,**期间我们还有批林批孔。毛**也号召全民学哲学,全国掀起学哲学的浪潮,农民们在田间地头捧着书本学哲学,毛**的5篇著作,实践论,矛盾论大家都在学,也不懂什么叫哲学,那真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奇观。不过这个东西没有中断,例如大学里的哲学系就一直存在,而且还因为这种奇观而愈发成为显学。而法学却完全不同,它不断地被中断,好不容易形成的学术传统被打断,怎样形成一种有效合理的学术规范,这是我们法学的人面临的非常大的困难,这样的困难没有其他人跟我们分担,只能自己去思考,去慢慢地形成。  

我们前面说在西方,法学是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因此,有关法学研究的规范也相当完备。以美国为例,那里的法学界就有这样的书,而且相当具体,甚至事无巨细,乍一看让我们觉得有些琐碎。美国的其他学科的学者也觉得法学界有些太突出,有的历史学家抱怨说,法学家们写论文注释比我们还多,搞法律的人要那么多注释干吗?历史学家不知道,搞法学的人有一个传统,就是讲证据,这跟在法庭上打官司有点关系,因此法学家最注重证据,讲究“无一字无来处”,篱笆紧扎,步步为营。美国有一本Blue Book,最初是哥大、哈佛、宾夕法尼亚和耶鲁法学院《法律评论》的编辑们推出的一个文件,教大家怎样进行注释,开头叫《统一注释体例》。因为后来的封皮是蓝色的,大家都叫Blue Book。多年前我曾在北京图书馆找了一下,看有没有《统一注释体例》,找来找去,最后找到一本1958年版的 ,初期的版本非常简陋,后来有美国朋友送我了我一本最新版——第17版,使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的法学期刊上发表文章应当如何作注释。书里详细告诉我们联邦的判例这样引用,各个州的判例怎样引用,英国的判例怎样引用,同样英联邦的国家澳大利亚的判例怎样引用,甚至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怎样引用——它管的事还挺多,因为期刊也会发表有关中国法的文章啊,其中就有一些特殊问题,例如如何使用汉语拼音标示相关资料,引用中国的文章,为了表明它最初是用中文发表的,开头用汉语拼音(过去不用汉语拼音,用韦氏注音法,现在一律用汉语拼音),把文章的标题用汉语拼音标出来,后面加上括号,里面用英译,把标题的英文意思翻译出来。蓝皮书不避细琐地告诉你什么叫“见”(see),什么叫“参见”(cf.),在什么情况下用“又见”(See also),什么情况下用“但是见”(But see),支持性的文献如何引,相关但未必直接支持的怎样引,相反对的文献怎样引,哎呀,烦琐复杂,但是一本书在手,你就知道怎么去注释。上半年我去美国参加一个会议,提交了一篇文章,不久前那边一个刊物的编辑给我邮件,说发表之前必须核对和增补注释,我作了一些核查和补充,回国去,不久又给我来一份邮件,说我文章上哪一句话需要注释,我说那是常识,比如说,“1840年以来,中国文化受到西洋文化的冲击”,他说不、不、不,西方的读者不知道,你还需要注释一下。这样的规范化不仅让一个作者有章可循,而且编辑的过程也将使得剽窃之类的行为被揭露出来。如果对照西方的学术规范,那么我们的法学研究实在还处在相当粗糙和大而化之的阶段,需要学术界和编辑界艰巨的努力。  

刚才保生老师讲了一下什么是学术规范,学术规范具有怎样的意义。我愿意在这里补充一下我的一些想法。确实,学术规范讨论来讨论去,有时容易混,其实有两个层面的学术规范,一个是实质层面的学术规范,一个是形式层面的学术规范。实质层面的学术规范,是判断哪些因素构成了我们得以判断一项研究是否优秀的标准,怎样是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这篇文章有怎样的理论上的推进,有一种创造性的东西在里面。另外一种是形式上的学术规范,它是研究这篇文章哪一块应该做注释,注释的体例是怎样的,这是偏向形式的一面,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实质的东西重要,形式的东西不重要,两者同等重要。  

我先简单谈一下实质意义上的学术规范的六个方面,第一,刚才保生老师已经谈到了,那就是对学术传统的追溯。任何一项研究都不是空穴来风,它都是有一定的来由的,它是怎样被提出来的,前人做过哪些研究,我们是不是在每一项研究开始都有一个引言或者一个注释,告诉我们前人有哪些研究,这些研究进展到什么程度。实际每一项研究都可以放到学术史的谱系中,我们必须了解前人的相关研究,学术如积薪,后人必须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之上往前推进。有人写文章,没头没脑地研究,盘古开天地,你不知道他在说什么,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做《比较法研究》的编辑的时候,倡导写文章要写长一点,我们是比较早倡导写文章不限篇幅的,你们知道那时候,投稿写文章是限制篇幅的,有的杂志说,来稿最好的限制在6000字以内,特殊情况可以8000字,编辑有删改的权利,我记得1990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一篇文章,给我发了15000字,当时的编辑张志铭教授跟我说:这么大的篇幅真是破例了。在那之前,我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表季卫东先生的文章“程序比较论”,一次发表了七万字,七万字一篇的文章,我自己都觉得很有成就感,当然,作者更有成就感了。你知道吗,这样的文章它能够构成学术史上的里程碑,它能让后边的研究没有办法绕过去。你在追溯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地知道有一座碑在那个地方。如果一个人不尊重学术研究的历史,每个人都是自我作古,说老子是开天辟地,这样就不构成一项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研究。我们知道我们国家有些学者写文章喜欢说自己是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他们说自己填补了什么的空白,说自己是原创,是开天辟地第一次。但是如果你去追溯一下学术史,那只不过是因为他见识比较少而已。钱钟书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提到:有一个人,在街上走着走着,忽然天上下起雨来了。他突然想起来手里拿着一块布,碰巧也有一个拐杖拿在手里边,他把布一展,把拐杖一支,呃,这不是能遮雨吗?他就赶快跑到专利局去了,去申请专利,说我发明了一种可以挡雨的工具。专利局的人推开窗户,往外面的人群一指说,你看他们打的是什么?这是一个意大利笑话,叫做“他发明了伞”。它说明了这种人自己以为自己创造发明了什么东西,发明了伞。其实伞遍地都是。我们现在有很多学者现在真的是经常发明伞。  

所以我讲,实质性的学术规范化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尊重在我们之前发明了雨伞的人们,同时又能够对于雨伞加以真正的改进,或者发明雨衣。第二个方面我认为是涉及到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人文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之间的一种方法上的讲求,甚至二者之间的紧张。在座的杨玉圣教授是做历史学研究的,历史学研究是典型的人文学问,而保生和我现在都在进行被归类到社会科学的法学的研究。我也不知道社会科学跟历史学到底什么区别,原来人文叫学科,社会科学叫科学。这里有个很有意思的区别,也就是说玉圣教授不能称为科学家,而我们则可以被叫做科学家,前段时间有一个在我的课堂上听课的辽宁师范大学的老师,他在网上也很出名,他署名叫“法家梁剑兵”,梁经常在网上写一些文章,和别人辩论法学是不是科学的问题,辩论得简直热闹得很。后来我问他说,你为什么非要说法学是一门科学。他说这么多的人在做这项研究,这么多的学生坐在这里学习,如果它不是一门科学,那我们做的是什么啊?他在那儿不断地辩论说法学是一门科学。那我要说,你没有想一想乌尔比安曾经说过的话:“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艺术和科学是不一样的,艺术不是科学,艺术是充满个性的,是非常不一样的,人与人之间是做得很不一样的。如果西方作曲家都是莫扎特风格的话,那就太惨了。艺术要求个性化,而科学则要求严格的一种规范性的东西,科学的研究要求要非常严谨地去遵循一种相关的定律、定理,我们却不像自然科学的人写文章那样。搞自然科学的人说:我们不像你们写篇文章那么费劲,因为我们的语言基本上都是那种类型的,都是那种很格式化的语言,你只要把那个东西表达出来就行了,篇幅也不长。但是我说法学这种东西不是这样,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划分非常复杂,他写过多少学科的东西,伦理学、政治学、修辞学、物理学。那法学呢?这里没有法学,法学是被亚里斯多德放在修辞学、伦理学、政治学里边讨论的。那就是说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法学还不构成一门专门的学问,到了古罗马阶段法学才逐渐开始独立的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这样的一种学问本身带有一种相当大的问题,也是我最近非常关注的问题,就是修辞学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学这个东西,包括司法决策带有相当大的一种修辞学上的追求,因为它是对人的一种说服的过程。一个判决书作出以后,当事人看到这个判决书,科学的东西不见得有那么大的说服力,有说服力的是修辞学上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晚近二十年间在美国兴起了一门学科叫“法律与文学运动”,有许多人做这个研究,开始的时候“法律与文学运动”注重的是什么?他们从文学作品里面发掘法律的问题,比方说,莎士比亚戏剧里所体现的正义观念,狄更斯小说里面显示的英国诉讼制度,例如我们中国学者写文章“从《红楼梦》看清代的民事诉讼法”(笑),这个写得也很有味道啊。中山大学的徐忠明教授曾经专门研究过包公案,发掘有关包拯的戏剧、小说里面所显示出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当然这种研究很有意思。但是后来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转向了,转到一种把法律当作文学,如果说过去是law in literature,后边就变成了law as literature,法律变成了文学。那这样的一种研究就把法学整个的转向了。你不要以为司法决策是那么确定的,是那么科学化的,不不不,法官的观念会严重的影响到司法判决。如果法官在吃早饭的时候和太太吵了一架,上午判刑就多判两年。有可能就变成这个样子了,法官的个性、个人修养、或者价值观念会影响到司法的决策。这多多少少有一点后现代的感觉,他似乎要解构掉我们法律人所孜孜以求的、洋洋得意的法律的确定性、司法决策的确定性,它告诉你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月朦胧,鸟朦胧,法学家就是文学家,这个还是蛮有趣的一个研究呢。我自己觉得法学研究的规范化第二个方面恐怕就需要我们关注法学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一门科学,如果说我们法学不是科学的话,那我们又如何去避免法学变成文学,变成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谁都不见得有理的彻底的个别主义,这肯定不行。法学的规范化也许需要在这个方面我们的一些关注。  

实质性的学术规范化的第三个方面,涉及到的是刚才保生老师讲的原创性的问题。我尤其关注的是涉及到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如何去保有一种创新的能力。你们知道法学研究大致上来说,由于我们前面说的前提,即法学是一门新派的学问,法学基本上西方影响的产物。尽管老师们大多数情况下讲中文,但实际上讲的不是中国的学问,江平老师讲罗马法,美国课堂上都不怎么讲罗马法这一又洋又古的老货色了,但江老师给大家讲罗马法,实际上讲的就是西洋的东西。你以为那个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课是中国的学问吗,那完全是西洋的学问,西方创造出来的,包括名词、术语、概念、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这些概念都是西方创造出来的。现在我们还实行交叉询问、直接询问,所有的这些东西不仅仅实务方面,而且包括理论方面。於兴中教授,大家知道现在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他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学博士,有一次开研讨会他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我们讨论学术问题时所使用的任何法律领域的概念没有一个是东方国家的土特产,全部都是西洋创造的。德沃金曾经来过我们政法大学作演讲,也曾与中国法学界的许多学者作交流,你可以发现我们怎么跟德沃金交流,都是在请示,都是在请益,“我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不是符合你自己的思想”(笑)。你能够原创吗?你能够说我这套东西能跟你来对话。没办法对话,你首先是一个学生。有一个学者想对话,清华大学的江山教授,他不是想对话,他是说老子自己创造一套,不用你那套概念,什么权利、义务、法治、民主、自由、人权,这些所有的概念都是西方创造出来的,我们是不是自己创造一套。但是江山自己做这个事情很痛苦,自己在家里想,皓首穷经,青灯黄卷,虽然也要看西洋的书,但却要千方百计地避免受西洋概念的污染(笑),最可怕的是书写出来以后没地方出,编辑看不懂,那就请几个学者来看吧,请几个国内知名的几位法理学者帮助审审稿,包括我个人也受到过咨询,也只能很无奈地告诉那个编辑说我们也看不懂。每个字都认识,但是他说什么,我们一点都不懂(笑)。  

我们从来没听说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物理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学,但是中国特色的法学经常被提。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学究竟是什么,我们如何在追求原创性的同时保持一种“可对话性”,刚才保生老师也说了,你能够对话,你就能够交流,你能跟别人说一样的话。现在国际语言是英语,英语这个东西能够表达我们的思想吗?用惯了双语词典的人常常会有一个误解,就是说任何一个东西都有两种语言相对应的,你有一个桌子,我也有个桌子。你有一个眼镜,我也有一个眼镜。但是思想传统是有差异的,中国古典时期的概念,比如说法术势、内圣外王。我有一次编辑《比较法研究》的时候,最痛苦的是有个人写一篇论文,题目仿佛是“论德主刑辅、刑其去刑之现代价值”,我要把题目翻译成英文,可是这个怎么翻译成英文,简直是没有办法翻译的。中西之间的沟通有许多我们的“特色话语”人家是不懂的,即使你用英文说(也不懂)。比如说,你用英文说three representatives是多么重要的,美国人说“在哪儿,三个人在哪儿”(笑)你找不到。所以我们的学术研究中间充满着让人看不懂的话语,翻译成英文更让人看不懂。中西交流,外国人见了男主人和男主人的太太,恭维一下说“你太太很漂亮”。太太很羞涩,那个男的连忙谦虚地说“哪里 哪里”。那个翻译就生吞活剥地翻译:“where, where?”(笑)外国人很奇怪,心想怎么我夸奖一句就问我哪儿漂亮!然后就说“你太太真的很漂亮。”然后你知道男主人说什么吗,“不见得,不见得。”(笑)可怕的是这“不见得”的翻译——“她最漂亮的地方你看不见”!(笑)所以学术规范化问题,追求可沟通性,中国有许多东西尤其是涉及到我们自己的学问,跟思想传统有关系的,这个可沟通性真是非常困难。尽管无数的前辈,包括一些汉学家做了很大的努力把中国的概念能翻译成妥帖的英文,但还是有太多的东西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今朝两相视,脉脉万重心。”就是靠两个人对着看能看出点名堂来(笑)。那么,我觉得这是一个学术规范化上的问题。当我们判断一篇文章是符合学术规范的,那我们怎么能够包容这样一种不同的学术话语,既能保持可对话性,又能尊重本民族的一种独特的表达。我觉得这个是比较难的。  

第四个方面,我想提出我们现在的学术规范化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没有真正的、认真的实证研究,法学领域中的实证研究就更缺乏。而没有实证研究所构成的法学研究,就没有办法向世人——不仅仅是向外国人——展示一下我们的制度发展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我们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到底取得了怎样的进展。这个实证研究现在像法社会学研究已经有了一些推动,但现在我们看法社会学研究基本上举几个例子说几个道理,还没有到真正的实证研究的程度。所以我觉得实质性的学术规范要求一个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实证性,或者实证研究至少要占相当大的比重才能够真正使学术规范化。  

实质性的学术规范还有两个方面,时间限制,我就不想细说了,只是点到为止。第五个方面,就是学术伦理的形成。社会科学也好,人文学科也好,也许学者们都要遵循特定的一种学术伦理。学术伦理是将学者这个群体跟其他人相区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有些行为不违反法律,但是违反学术伦理。比如说,西方人写文章下面往往都有个鸣谢注,说谁帮我看了原稿,谁帮我看了第三部分并提出了什么意见,有时候个别文章里注释说“我跟杨玉圣教授交谈的时候他启发我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说写文章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这是学术伦理上的基本要求。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学术评价制度的完善。这方面我不用展开,刚才保生老师已经谈得非常详细,非常多。  

接下来让我最简短地说一下“贺十点”,人家说“江八点”,我是“贺十点”,玉圣教授把它搞成“贺十条”了(笑)。学术引用遵循的伦理,我只是非常简要的谈一下,也是在杨玉圣教授的不断鼓励之下,我也一直在思考这样的问题,提出引用的十个准则。我把这十个准则稍微解说一下,我们就进入讨论阶段。  

第一个引用的伦理是“引用应当体现学术的独立和知识的尊严或者学者的尊严”。这一条规范在当时开会提出来时有人问是什么意思。我就说,学者引用东西不是轻易的,固然可以引用很多很多的东西,但引用的过程中间可以显示出一个学者是否具有学术独立的精神。有许多人写文章,很喜欢引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引用就引用吧,(还说)“正如”,就是不需要去论证,领导人讲话就是对的,领导人讲话就是一种不刊之论,就是一种真理,就可以作为依据。好比我和你打架打不过了,就说“正如胡Jintao同志说过的”(笑)领导人因为他们的权力就获得一种正当性,我们一点都不陌生。**期间,我看有许多人写的文章里面都有黑体字,那就是引用经典作家的话,就不需要去辩论。在西方国家引用率是评价学者或作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为什么科斯能受到那么大的敬重,他的“企业的成本”一文发表后引者如云,是在过去百年间被引用率最高的一篇经济学论文。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为什么那么受推崇,也是引用率很高的一篇论文。但是我们引用率最高的是谁呢?是邓小平、江**、胡Jintao,往前追溯,毛**、马克思,引用率都是最高的。中国学者是怎么回事?当然我们知道在这个国家里一直有一个问题,就是最伟大领袖同时还有某些“兼职”——兼任最伟大的思想家。这个兼职当得厉害,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导师,伟大的舵手,毛**说林彪“搞四个伟大,搞得也挺肉麻的嘛,我就当一个伟大的导师就行了”(笑)。你看,毛**要做博士生导师(笑),不,要做全民的导师。导师者,就是在思想方面引领你的人。我们中国学术界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毛病,就是总是喜欢引用这些东西来做依据,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如何如何,领导人一讲话就写论证,就写注释,我觉得这样的引用不足以体现学术的尊严,学者的尊严,学术没有了独立性。所以,我想我一定要把这个作为第一条,那就是学术研究要体现学术的独立和学者的尊严。  

第二条是引用必须尊重原意。尊重原意也是不大容易的一件事情,我经常看一些文章,尤其这两年的比如法理学的教科书里边,你会发现他马克思也引用,马克思下面是德沃金,德沃金完了凯尔森也有一段,接下来又是韦伯。他把所有的东西加起来,他似乎发现读书的过程中这段话挺有帮助、挺有说服力的就把这段话引用上去。也不管人家上下文是什么,不管马克思到底是不是一个赞赏法治的人,马克思本身是学法律出身的,他要建设的一个美好的社会却是把法律给消灭了的社会,他认为法律根本没有它的独立性,法律本身就必须要被送进历史的博物馆,它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所以你把这套理论整体的来理解的话,你就不至于引用马克思在个别地方说的某句看起来对法律有利的话,其实这不反映马克思的原意。还有其他的西方学者,不同的学理,不同的法律流派,其实都有他非常细致的区别,你在引用的时候不加选择、横七竖八的拿过来,读你的文章倒挺顺的,但仔细查一查原文,你看一看原文上下文是什么意思,整体思想的上下文是什么意思,你会发现你完全是在歪曲他的观点,所以这个是需要我们重视的。但是解释学告诉我们要理解原文也不容易,因为原作者已经死掉了,即使不死我们也不太好去考证论证,而且现在解释学说文本的含义实际上不能由作者来确定,作者死了,作品一旦出版,解释权就交给了读者,作品的含义是在读者和文本之间的沟通、理解。但是我们也不能跳到相对主义圈里去,结果变成怎么说怎么有理。“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最后彻底搞不清楚了,但是你知道鱼和人之间跟人和人之间毕竟不一样,毕竟还是有区别,所以我们还是要提倡一种尊重原文的引用。  

第三条,对任何一个观点的引用应尽量追溯到这个观点的原创人那里。这样的倡导是对提出原始观点的人的一种尊重。尽管刚才张老师说原创比较少,但他也说了过去的原创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就需要追溯到,比如说实证分析法学最早是谁,三权分立学说你在研究时不能说根据杨玉圣教授的文章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那就没有追溯到根上,他只是研究美国宪法时阐述了一下三权分立学说,所以倡导要追溯到最初的原创者。  

第四条,引用的时候必须要显示出便于核查的信息。这个主要是说引用中国古典的东西,比如说,“见《汉书?艺文志》”,《汉书?艺文志》多了去了,怎么去核查,你没办法去核查。所以中国古典时期的书版本信息特别不完整,不规范,所以有时候找东西特别不容易找。这可能跟过去我们特别倡导记诵之学有些关系。现在中西古今,各种图书文献卷帙浩繁,如果没有很清楚的版本页码等信息,势必带来很大的混乱。好在20世纪上半叶燕京大学那些人在这个领域做过许多艰苦的工作,对于中国古典文献的引用便利多了。但是,还是有些学者写作时注释太过散漫。当然,这是需要文献整理的学者们做出配合努力的。  

接下来,第五条,要保持被引用者的原貌,如果有删节的话也要保持明显的删节标志,并且不能有利用删节来歪曲原意的情节。其实,最容易利用删节歪曲原意的可能是电视节目。有时候你去做节目会被断章取义。过去我们看报纸,会对于编辑加工有些警惕,听广播觉得到底是不是他说的也难说,但电视这种媒体给你的是一种空前真实的画面,就是你在说,前后衔接天衣无缝。记得有一位朋友在电视上侃侃而谈,但是,根据我对他的了解,他不会说那样的话。后来我问他,他激愤地说:编辑把他一些限制性的话全给剪掉了,太可恨了。所以,我觉得,现在学者真的需要警惕电视这种可怕的媒体。我们引证的时候要注意避免这样的剪裁,有些人就加了删节号,甚至有些人连删节号都不加,让被引用者蒙受不白之冤,让读者受到误导,这是相当严重的问题。  

第六条,引用要以必要为限。刚才其实张老师讲得更多的是注释,他说的是引用占80%,给人感觉好像基本上文章里都在引用,实际上是每页正文都是寥寥数行,下面都是注释,那么多,大概是这样的一种状态,实际上,引用太多了也容易伤害文章的原创的东西,原创的色彩至少会被伤害。但我们有些老辈学人做学问比较倾向于多引书,所谓“信而好古,述而不作”。例如历史学家陈寅恪教授的书,一会儿《旧唐书》多少卷曰,一会儿《通典》多少卷曰,一段加一段的引文,最后来个“寅恪按”,那么两三句话,最后那文章就完了。还有周作人写文章也有这个特点,喜欢抄书,自己的话也就是寥寥数语。当然,读这种文章,读进去,仔细体味,还挺有味道和妙处的。抄书也有境界高下之分,如何寻找最相关的史料,如何对于过去人们习焉不察的材料赋予新的解释,甚至不必自己费力解释,只把相关材料放在一起,会读的人们就会看出其中的含义。甚至自己的话也不必讲得太白,微言大义让读者去体味。不过,如果做社会科学研究,法学研究,引用的对象太多,引用的文字占的比例太多,就会伤害原创性,不是现在学术规范所倡导的,而且更忌讳的是引用一个作者太多。如果引用一个作者太多的话,给人感觉是你过分依赖一个作者,仿佛是在转述,而没有太多自家的研究。  

第七条,有修订版的著作应当引用修订版。修订版意味着作者的学术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发现了新的材料,所以你引用作者观点的时候如果有修订版的应该依据修订版,但是有一样除外,就是做学术史研究,或者就研究这个对象——如张保生教授学术思想前后的变化,你一定要去看他的修订版之前的,看看他过去的思想,早期张保生,后期张保生——当然,后期还没到(笑)。  

第八条,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必须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未公开发表,比如说私人书信,比如说人家的学位论文,你引用的时候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需要注意避免使得人家再发表成为多余,这样的引用已经构成了某种侵权。  

第九条,引用必须要有明显的标识。要有明显的标志让大家看出这是引用的,而不是自己的话。有些人引用特别巧妙,整个一大段话然后就是下边加一个注释——参看某某书,一核查,整段话都是从人家书上弄下来的,你不加引号,不加明显的标识,误导读者。  

第十条,表明真实出处。有许多人利用翻译过来的著作,但有些人不懂法语,引用的却是法文版,我明明知道他从没学过一天的法语,他怎么会引用法文版某某页。后来知道,这本书有中文译本,为了便于读者核查和利用索引,就在边上空白——行话叫做“切口”——的地方注上原书的页码,当然上面有原始的版本信息,这极大地方便了他引用。我就看过有人引用我自己翻译的书,结果一概不提有翻译的著作存在,就是直接标注原书版本信息,一查他引文完全是从我们的译本中出来的,而且我们的译本第一次印刷有一个字错了他也照抄不误。这对译者是不尊重的,也构成了学者的一个最大的忌讳,那就是不诚实,你明明是从人家翻译的著作里拿出来的,你偏要显示自己懂“八国”英语,(笑)谎称你是从英文版直接来的。我想这就构成了一个学术道德上的亏欠。  

总而言之,我想学术引用问题、学术规范问题听起来总体上是人们必须遵循的外在的限制性准则,不过,看起来是外加的,实际上是我们这个行业内生秩序的体现。同时,我觉得保生老师谈到的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说遵循规则才有自由,如果没有规则的话实际上连自由也没有。学术自由其实离不开人们对规则的严格遵循。孟德斯鸠讲什么叫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也就是说自由分明是跟法律、跟规范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这样的规范,我们就没有自由可言。我们有的是什么,有的是一种丛林世界,有的是强盗世界,有的是谁的拳头大谁就是真理的拥有者的结果。所以,为了我们更好的获得学术界的自由,同时也是为了获得我们学界应有的尊严,不再由于某些人的剽窃,鸡鸣狗盗之事而羞辱我们整个学术界,我想,我们今天晚上的这个活动,最重要的意义也许就是让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有更多的警醒,同时,我想对各位研究生同学,你们将来的学术道路还很漫长,那么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警醒,为树立我们学者本身的这种尊严,为了树立更加良好的学人风范而作出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好,谢谢大家。(鼓掌)  


杨玉圣:  

谢谢贺教授。不养孩子,不知道父母有多难;不过日子,不知道柴米油盐有多烦;不打官司,不知道中国司法有多腐败;不听卫方讲演,不知道时间过得有多快。(笑)  

刚才,我们听完了卫方教授的“单口相声”,也观看了卫方和保生的“二人转”,接下来的时间就应该是属于在座的更年轻的朋友了。你们可以把问题写成条子,交给工作人员,我会如实地转给两位嘉宾。两位嘉宾回答不了的,兄弟代劳。  

利用这个时间差,我再给贺教授和张校长的演讲做一点注解。贺教授讲作学术研究太难了,这是他多年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以及长期从事学术刊物编辑而得出来的经验之谈。问题在于,现在很多学者作研究太容易了,有一个朋友也是做编辑的,他统计了一个著名的刑法学家的成果目录,发现他几乎每周在核心期刊发一篇论文。(笑)刚才,贺教授讲了法学在中国没有传统。因此面对着建设学术规范的特殊困难,贺教授又特别讲到了经史子集,讲到文史哲,兄弟我从1981年读历史、从1988年教历史,到现在超过1/4世纪了,应该说见证了史学在中国的复兴、繁荣,也见证了史学的羞辱,比方说,史学本来是讲究无一句无来历的,范文澜老先生讲史学是“板凳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但是,我可以坦率地告诉大家,现在不少著名的史学家、著名的学术研究机构或者著名的大学发表的史学成果,包括著名大学培养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都出现过学术不规范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一点也不比法学差,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你们做法学的不要感到不好意思(贺:我的偶像被打破了)(笑)。我简单说一个例子,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培养的美国史的博士论文都有抄袭的,其他的就可想而知了。刚才卫方教授和张校长讲到的美国的法学注释注重注释的传统,张校长等翻译的《世界贸易宪法》,80%以上是注释。我带来的另一本书是美国的一个学者研究1949-1950年美国在承认新中国争论的一篇博士论文,中文版是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的,全书是605页,正文只有225页,剩下的全是注释或参考书目,从篇幅上算占70%,从字数上算占85%,这就是美国的史学博士论文。大家再看看我们中国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还有大量没有出版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注释寥寥无几,而且在有限的注释中还有很多是假的,即伪注。所以,注释问题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如果我们今天请张校长、贺教授作的这个学术演讲会能够提醒大家在作学术研究时候如履薄冰、小心谨慎,在尊重学术传统的前提下,能够尊重前人或同时代人做的学术研究及其学术劳动成果,通过注释和引证,来体现出你自身的研究在这个学术长河中的定位,那么我想大家就不枉今天晚上这个时间了。  

下面,我们进入问答互动的时段。  


某同学:  

刚才玉圣老师提到武汉一个博士生导师抄袭的事情,我想每个单个的案例背后都不是偶然的,背后都有渊源,我想知道这背后的历史渊源是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现代的人要比古代的人要聪明,那为什么在古代抄袭的现象少,现在抄袭的现象这样多呢?  


杨玉圣:  

谢谢,现在交上来的书面问题越来越多,我把这位朋友的问题综合到相关的问题中由两位嘉宾一块回答。这里有个同学问:能否请三位分别谈谈如何看待学术泡沫问题,老师评职称要看“成果”,研究生评奖学金要发文章这会不会导致学术腐败,请贺老师来回答。  


贺卫方:  

其实这个问题跟刚才口头提问的那位朋友的问题是有关联的。她的问题是为什么古典时期人没有那么浮躁,没有那么多人搞剽窃,而今天那么多人做不太好、不太光彩的事情,我自己当然对古典学术是没有太多地观察和了解,其实古典时期也有文章抄袭的事情,什么“从来文章一大抄”,你看诗歌方面是如何巧妙的把更古的人的诗拿来化为自己的句式,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多的,但我们要注意差别,那就是在古代,没有今天大学教授这个职业,也没有大学,只有私塾,但是私塾也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大学,而且规模很小,在全国并不占多大的比例。他们的收入只是来源于学生交的一点学费,但今天的大学像刚才张老师谈到的学者的数量是28万人。28万社会科学学者,现在这是一个职业,从好的方面讲,让我们这些不适合做官、不适合经商的人有个地方去,有碗饭吃,从坏的方面讲,它天天给你搞压力,叫你必须要去发表,什么定时发表啊,定期发表,像我现在必须要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我已经去年摇摇晃晃的过去了,今年眼看着马上到年底了,好像还没有完成(笑),这样的话可能引发某种浮躁的东西,可能我觉得包括学术泡沫是不是跟这个有关系。对不起,由于问题比较多,所以你的问题只能是简要的回应一下。谢谢!  


杨玉圣:  

谢谢贺教授,什么叫super star?这是要有证据证明的。接下来的若干问题都是针对贺教授的。问题大同小异,第一个问题:“请问贺老师,现在在中国我们的法学家有没有共同的伦理规则,我们的法学家集团是不是已形成了真正的共同体”;“贺老师,你好。能否分析一下现在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弊端,现在好多在校理论功底很强的研究生到了工作岗位往往艰难转化为职业能力,您能不能跟我们这些在校研究生提些意见,您停招硕士生是对现在学生的失望吗”;“现在每所高校对教师均有指令性的任务,刚才您谈到了,对文章发表的数量和期刊的层次都有要求,请问贺教授如何评价我国的学术评价体系?”“贺老师,您好!我们知道学术要规范,但规范的学术要有严谨的态度和充分的研究,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写文章并非是真正要写文章,而是因为老师要评职称,学生要写作业,大量的论文作业,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贺卫方: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整个的法学界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或者说法学家共同体的问题,我自己觉得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现在我们的法律职业大致上还是比较偏于四分五裂,出身背景差异还是非常大,导致大家不能分享同样的法律职业伦理,导致同事之间缺乏相互约束、制约。于是大家就什么事都作,到现在应该说司法界整体的评价真得像刚才玉圣讲的,到法院打官司才知道如何腐败,我觉得这个评价并不过分,也就是司法界的情况仍然是不乐观的,法学家这个群体我自己感觉还是更乐观一些,当然最近这几年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是法学教育机构太多导致教师队伍也是扩大得太快,有许多过去教党史的人现在招不到学生了,就摇身一变成法学教授了,(笑)有许多人根本不够格的,有些个大学里面招法学专业的学生,结果问一问你们有几个法学科班出生的老师,说也就是两个讲师,三个副教授都是以前搞党史搞共运史的人过来的,招了两个讲师来点缀一下子,然后就开始办法律系,这种情况看起来还不少见,这样我们的队伍又变成一个杂牌军,大家知道杂牌军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大家没有办法真正有共同语言。于是导致形成不了一种约束机制,这是我们在所谓法学家共同体带来的很大的问题,评价方面也会有问题,主要是官方和民间的问题,我们的民间力量发育不够。比如说中国其实毁东西最厉害的其实就是“奖”,比如说评一个什么奖,国家图书奖啊,你看他每年评国家图书奖第一名都是什么《邓小平改革思想研究》啊,只要是研究国家最伟大思想家的东西,一般都能得个大奖,所以久而久之就会感觉到这种东西有什么意思,还有中国法学会评“十大法学家”第一届开始就不那么学术化,外行评内行,评出来的人又变成这些个出问题的人,你看,刚才玉圣列举的这些个出问题的人都曾经当选过“十大法学家”,这个机制本身是有问题的。所以你没办法想象中国是否能出现一个真正的诺贝尔奖式的奖项,那样的奖尽管也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毕竟上百年来能保持这样一个水准。法国的贡古尔奖,奖金才几百法郎,有许多人干脆连奖金支票都不去兑现了,就把它镶嵌在镜框里面、挂在书房里欣赏,钱少得可怜,但这种奖项真的得到大家的公认,维持非常高的水准。但是中国,建立一个奖毁掉一个奖,来一样毁一样,没有一个奖能让大家能由衷的觉得期望能得到,谁得到大家都觉得多羡慕啊,没有,没有这样的奖项,最多是“哎哟,一万块钱哦”(笑)。法学家共同体一个非常重要的体验,不仅是法学家,我想,学者共同体,我们能够形成自己独立的评价机制,不要求政府来代替我评价哪个学问好哪个学问不好。这个东西需要民间发育的过程,需要大学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大学独立、没有大学自治,没有大学的事情由教授来办,教授治校,我想我对法学家共同体也好,教授共同体也好,并不感到乐观。这是我对你第一个问题的回应吧。  

第二个问题是研究生教育问题,今年我自己是停招硕士生了,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吧,我从来没做一件事引起这么广泛的关注(笑),好像有许多偏远的小报纸上都登,也是赶上我们中国人对教育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长久的不满需要寻找一个导火索去发泄一下,结果我就充当了这个导火线,给他们点着了,我就发泄了一下子,大家也就跟着发泄了一下。研究生教育这个问题,我想张校长比我更有研究,你是长期进行教育管理工作,我自己觉得现在研究生教育中间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说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怎么区隔的问题。这个东西稀里糊涂的没办法做一个区分,你如果说法律硕士研究生是实务导向的话,法学硕士研究生就是学术导向,那既然是学术导向,干吗招那么多,这个国家需要那么多的学者吗?在我看来,如果是法律硕士目前越来越多的话,那么它就应该成为中国法律职业的一个主渠道,主要将来就是走法律硕士的道路。那法学硕士像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大概每年招十个,比如说北大每年招十个法学硕士,政法大学多点指标,招十五个,然后其他的都是法律硕士,因为是实务导向嘛。现在我们两边都扩招,结果搞得两边互相怨恨,法学硕士在那说法律硕士抢了我的饭碗,如何如何,法律硕士说你们这帮人也早就不该生存了,应该计划生育都给你计划了。(笑)网上大打口水仗。法律硕士如果是实务导向的话,它的课程设置应该是什么样的,包括本科生教育应当不应当保留这么大的规模,还是我们干脆把本科生教育取消掉,彻底走美国的道路。但是我们现在是几头的好处都想沾,搞得这个教育不伦不类,所有的好处都想沾最后是沾到了坏处,宋代的人有个说法叫“半间不架”,意思就是说一个人两边的板凳都想坐,但是最后扑腾一下坐到地上,我们的教育就是“半间不架”的教育模式。然后接下来就是说是入学考试。我一直倡导硕士入学考试政治课应当取消掉(掌声),考什么政治嘛,政治这个东西大家觉悟都很高,都热爱共产党,热爱胡主席(笑)。哪儿需要天天考,从小学一直(到研究生,最后搞得大家都是逆反,本来还是一个很有魅力的知识体系的马克思主义,但是最后搞成一个灌输的东西,最后变成一个令人反感的东西。本来他挺好的,反而你老灌输我,逼迫我说他好我就觉得他不好(笑)。所以入学考试,因为保生兄现在已经是我们法大的人了,我们也不再说他是教育部的官员了。我觉得入学考试应该给各个高校更多的自主权,而不是说教育部还垄断外语、政治考试的命题权。这个东西是不对的。  

我再说几句题外话,我们想想我们1949年的时候中国人考大学以及西方人现在考大学,人家有多少机会。你知道中国49年以前各个大学都是自己招生,比如说现在每年给法大就100个名额说这种形式是自主招生,这怎么能叫自主招生呢,真正的自主招生应该是我们学校跟教育行政机关没有关系,我们自己出题考试,过去一个人考大学可以同时报5、6所大学,这5、6所大学都把考试时间错开为方便你考试,然后考生分别去参加考试,最终拿到了4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这4所当中挑一挑,最后里面有法大和北大,比较比较还是觉得法大的法律教育比较好,(笑),就最后到了法大。考生是可以挑选学校的,你现在去看看美国的大学教育。他也有一个全国的统考,最初由哥伦比亚大学创办的,也是民间的,这样的考试是入门式的,台阶式的。大约70%以上,大约数字不很确定,反正是比例相当高的人都能通过这样的考试,因为他不难。一个学生可以报一下哈佛,报一下耶鲁,报一下斯坦福,报一下普林斯顿,一下收到好几个通知书,但在我们国家,你要是高考的头一天晚上感冒发烧,你倒了八辈子霉了,你就不行了,你考试的时候昏昏沉沉的发挥不好,你考不上,或者你考一个自己感觉很差的学校,但你本来水平是很高的,你说这学校太差我不去,复读一年,但第二年考试的时候,高考的前一天你又发烧了,这叫习惯性发烧,(笑)你说中国的学生要考一个大学,现在这种制度全国一刀切,什么都是中央集权,问题很大。现在的研究生招生,确实应该追求更多的大学自主,但有人面对这个问题是会说,中国的事情是一放就乱,一收就死,我们一直都存在这样一个传统,你看要是放权的话,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出来了,什么乱招生,腐败,走后门,但是我觉得一个放开有助于竞争,你比如说,一些真正的私立大学,我们想象49年以前中国最好的法学院是哪个,是东吴法学院,东吴法学院是一个教会学校,是外国人办的,但后来变成了一所本土化的大学,虽然不是一所国立大学。但是把法学教育办的非常好。如果我们真正让私人起来办真正的好的私立大学,然后和国立大学竞争,我想我们的法大在这种环境下也会因为竞争带来的危机感,比如在我们学校旁边有一所叫“蓟门烟树”法学院,它天天在旁边逼着盯着,它培养出来的人大家都比较愿意要,带来压力,而带来对教育的革命性改变。  

下一个谈到的是学术评价体系问题,郑永流教授有这样一篇文章,你们可以去看看,不必听我在这说,学生为毕业而写文章,这种情况应该改一改,张校长今天在场,我也提出一个建议,以后不要强迫硕士生博士生发表文章,(掌声)张校长都鼓掌了,看来问题不大了。(笑)英国人作学术,人家都是比慢,而不是比快,一个人年龄如果不到40岁,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很难有原创性的东西的,一种社会历练能够逼迫你写出一种比较有原创性的东西,这就好像你要强迫一个5岁女孩要生孩子一样,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是写不出什么文章来的,所以要学生写文章完全是为了统计,因为你硕士博士发表的文章是属于大学的成果,这种逼迫制度是不好的,南京大学在这上面带了个不好的头,所以我提出不要逼迫写论文的提议,张校长表示同意,我觉得这个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掌声)  


杨玉圣:  

时间过得真快。还有许多同学提出的问题是要向贺教授请教的,我报告大家一个好消息,沧海云帆论坛(www.canghai.org)上有一个贺教授长期在线的专贴(贺:长期不在线,但是我会经常去看看),大家还可以继续跟贺教授交流、切磋。如果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贴到贺教授的专贴上由他来回答,他回答不了的由我来回答。  


贺卫方:  
你回答不了的,老张来回答。  


杨玉圣:  

我们还有很多问题,但已经没有那么多时间一个一个来回答了。现在请张保生校长来答复——本来这个问题是提给张校长和贺教授两个人的。这个同学们问:保生校长所讲到的20%的原创内容和80%的所谓注释,这样一个比例的话是不是中国学术发展必然的趋势呢,是不是就是学术规范的高级阶段?贺老师讲到的“贺十点”与张校长所讲的20和80的比例关系,是不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表现。两者的价值取向是否是一样的呢,应该以哪个为准?  


张保生:  

我觉得我和卫方教授在对待学术规范,特别是对待引文规范方面的观点是一致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对待引文注释的数量问题上,我和卫方教授可能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我刚才提到的19万篇论文,如果说它们都是学术创新的话,足可以证明中国是一个综合国力特别是所谓软实力异常强大的国家了。但是实际上这一点并没有得到证明。事实是,我们现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仍然很落后。我觉得距离世界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那刚才说到,关于学术泡沫的问题,我觉得有一个很好的办法,假设我们按照刚才说的8比2的比例,19万篇论文假设每篇一万字,就是19亿字,如果作者们自己的创新观点只占到这19亿字的20%,就是3.8亿字的创新,和我们现在90%的低水平重复相比,我想学术泡沫肯定会减少很多了。我也注意到卫方教授不是特别希望大家按照8比2的比例去写论文。我的意思其实是矫枉过正,就是我们在理念上要明白什么是学术论文,怎样写才是学术论文。  

我觉得,写作学术论文,确实要像贺卫方教授说的那样要有学术史的考察。另外,要正确或准确地了解别人的或前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传统。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好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就养成教育来说,我也希望大家做一个矫枉过正的尝试,就是在写硕士或博士论文的时候有意识地多做一些引文和注释,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学术规范里强调的是,你如果是转引别人的引文的话,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不能直接写引自,这是基本的学术道德。我觉得在这个引文注释的过程中,通过多读书或多引文可以先尝试一下使自己那所谓80%的创新稍微减少点,这样会减少学术泡沫。当然,这种养成教育就像我们说不吐痰一样可能是一个逐渐养成习惯的过程,所以不妨来个矫枉过正。谢谢!(掌声)  


杨玉圣:  

谢谢张校长,也谢谢贺教授。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我们的论坛也接近尾声了。  

关于学术规范,张校长和贺教授都已经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了解释,但我相信仅仅这么一次研讨会,还是远远不能完成学术规范或学术规范养成教育的。所谓学术规范的养成教育,也不仅仅是针对在座的硕士生、博士生。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首先是我们做教授的,特别是像贺卫方这样做博导的——“一驳就倒”的,俗话讲,“子不教,父之过”,也可以延伸说,“生不教,师之过”。养成教育也好,学术规范也好,提出的问题、面对的问题和挑战,都是我们共同面对的问题。  

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共同遵守的底线规则,包括自律,也包括他律。对于在座的更年轻的学子来讲,不论将来是否从事学术研究,但毕竟你们是政法大学这样的“法科强校”从事过法学学习与研究。作为将来的学术接班人,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学术公民?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说,中国政法大学在学术规范的建设方面,即使不是走在全国高校的前列,但也不能说是落伍的。这反过来又给我们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和动力。我们的领导、教师和学生,如何在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方面身体力行,至少避免让法学和学术蒙羞的事情,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也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让我们共同努力。谢谢各位!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12月22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4 12:49 , Processed in 0.14062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