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出台居民大病保险新政 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8-31 08:4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今日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此外,意见称,要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今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意见称,要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意见强调,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分享到:  已转播   1 相关阅读:
2012.08.30
2012.08.22
2012.08.21
2012.08.01


推荐微博:换一换  中国新闻网 毛群安 微讯 同城关注 媒体微博小管家 天宫一号 新华社e哥有话说 环球时报环球网 中国气象 中国甘肃网 财经网 中国天气网 铁血军事 FT中文网 优酷 新华社-中国网事 人民网 中青在线 果壳网 m1905电影网全部收听全部收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13 07:07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