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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裁判文书中修正前后刑法条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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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8:3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记者 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最高法是因为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做出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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