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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呼吁“打拐”应立法惩治“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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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8:4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5日是“国际失踪儿童日”,这是令很多被拐儿童父母倍感煎熬的一天。
相比人贩子的无本暴利,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几乎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也是拐卖儿童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比如深圳警方在江苏邳州市高某某家中解救彭文乐的同时,经过DNA检测,确定高某某身边的“妹妹”也是一名从深圳拐骗的女童。但最终高某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需求才有市场。正是因为有大量求购孩子的“养父母”存在,才会有这么多人为牟取暴利去拐卖儿童。甚至出现了被拐卖者日后也成了人贩子的荒唐事。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利于解救被拐儿童,但事实上却使收买被拐儿童成了不会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为”。
买辆赃车(哪怕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可买个大活人却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这自然无法阻止买卖儿童恶习的继续传播,也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因只有加大处罚力度,立法惩治买主,才能防止更多孩子被拐卖。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除了要严惩人贩子和买主,还应加强对那些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现象地方的管理。
防止村干部、乡镇计生干部、基层民警与买主合谋,“漂白”被拐儿童身份。一旦花钱买来的孩子上不了户口,又随时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拐卖儿童的“市场需求”就会大大降低,有助于彻底消除这一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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