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毛**选集》,第五卷,第127页。
[2] Aristides: Remarks on the Proposed Plan of a Federal Government, Annapolis, 1788,p.13.
[3]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4] Taylor: Tyranny Unmasked, Washington, 1822,p.258.
[5]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117-118页。
[6]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83-186页。
[7]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8] Herbert Croly: Progressive Democracy, New York, 1915, p.52; p.227.
[9] Wilson: 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A Study in American Politics Meridian Books edition New York ,1956,p.27.
[10] Ibid.,p.28.
[1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95页。
[12] 参见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高级法”的背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 IV 页。
[13] 参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
[14] 参见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高级法”的背景》,第 IV - V 页。
[15]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页。
[16] 《毛**选集》,合订横排本,第693页。
[17]参见克林顿·罗伯特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一书所写的序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页。
[18] 据舒伊勒(Schuyler)的估计,仅有不到5%的美国人参加了批准宪法的投票。参见R.L.Schuyle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1923, p.138.
[19] 汉密尔顿曾写了一系列文章证明这一点。他就是要证明“新宪法与共和政体真正原则的一致,”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6页。
[20] Congressional Record 62nd Cngress,1st Session Vol.47 Part 1, p.266。转引自陆镜生:《美国人权政治》,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304页。
[21] 即由选民直接在议会本党派核心会议上提出本党候选人。这种初选制到1912年扩大到推选参议员的候选人,直接影响到美国宪法的第十七条修正案。
[22] 参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
[23] 该项修正案取消了参加选举的性别限制。参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
[24] 参见莫纪宏:《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1期,第8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