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商业发射提供者不应登记为外国卫星
在我国的《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空间物体为外国(人)所有,但在我国境内发射,应由承担商业服务的公司进行登记。适用这一规则,中国承担为外国发射空间物体的商业发射公司就应该对该外国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
中国代表外国客户在国内登记了一些数量的空间物体。在笔者看来,这种规定和作法是没有必要的。应该强调:登记空间物体的目的是要确定哪国对该空间物体在外空和天体时行使管辖和控制权、以及在空间物体返回地球时,将该空间物体返还该国。《登记公约》只为空间物体的一个发射国施加登记空间物体的义务。虽然中国为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进行发射时是一个发射国,但按照《登记公约》的规定,该空间物体的所有者的所属国也是该空间物体的一个发射国。由于只有空间物体的一个发射国应对该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登记国应该是与该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者或该空间物体的所有者密切相关的国家。因此,空间物体所有者应该在国内和国际对该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在商业发射服务的提供者完成了发射任务,并将该已进入轨道的空间物体的管辖控制权交给了该空间物体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它就无需登记该空间物体。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如美国曾为外国空间物体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但并不对该空间物体进行国内登记,而只登记与发射运载器相关空间物体,例如发射运载工具的第三级火箭等。俄国在提供了商业发射服务后,并不在本国对该外国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只是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它用它的发射工具把外国的空间物体置入了地球轨道。法国的做法类似于美国和俄国。[10]中国也应这样做。
(二)外空物体所有权在轨道转让的登记问题
我国《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登记公约》第4条第2、3款的要求规定:“所登记的物体的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状态改变后60天内进行变更登记。”(第9条)这一款显然只指技术方面的改变。现今,地球静止轨道通信卫星的所有权在轨道转让已非罕见。通信卫星发射数年后被租赁或买卖,原登记国可能就不再控制该空间物体了,于是在所有权从一国的实体转移到另一国的实体后,发生了到底由哪方登记该空间物体的问题。[11]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登记公约》对改变所有权时如何登记没有做任何具体规定,于是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考虑该问题。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95/115号决议,建议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请会员国自愿提交资料,说明在轨道上转让空间物体所有权的现行做法。[12]中国和英国之间曾有过此种实践,英国将4颗静止轨道通信卫星的所有权转给中国,英国通知联合国这些卫星已从该国的登记册中删除,中国通知联合国这些卫星已加入中国的登记册。但是我国的《登记管理办法》却没有反映这种实践。看来《登记管理办法》将因所有权转让而产生的登记问题留给个案依情况解决。但依笔者的看法,可以在《登记管理办法》或今后的国内空间立法中增加一项条款,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中国政府应与有关国家协商后做出安排,使有关的空间物体的登记由原始登记国转移到该空间物体所有者的国籍国,以利对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以及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我国的空间立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虽然不能满足外空活动的全部要求,但至少已经有了一些从事空间活动应遵守的规范,其中有些规则能与国际空间法的规定接轨或与其他国家的实践一致,有些还有差距。我国空间法学者应对国家空间立法作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制定出较科学和完善的国内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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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空条约》第2、4条。
[2] 只有在俄国空间活动许可证法中有类似条款:“4. 在俄罗斯联邦中, 俄罗斯宇航局对用于科学和国家经济的空间活动颁发许可证。”
[3] Outer Space Act 1986 (United Kingdom)Chapter 38,3(2)(b).
[4] Space Activities Act,No. 123,1998, (Australia), Division 1, 17.
[5] Outer Space Act 1986 (United Kingdom)Chapter 38,5(2)(g).
[6] UN Doc. A/AC.105/C.1/L.284, 28 February 2006, Revised draft space debris mitigation guideline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Subcommittee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7] Act on Space Activities(1982:963),Sweden,Section 2,Decree on Space Activities (1982:1069), Section 3.
[8] Space Activities Act, Australia, No.123, 1998, Part 3, Division 8, 50-58. UN Doc. A/AC.105/C.2/L.224,paras. 6 & 7 & 38.
[9] 《发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条。
[10] Practice of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registering space objects, UN Doc. A/AC.105/C.2/L.255, 25 January 2005, para.36.
[11] Practice of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registering space objects, UN Doc. A/AC.105/C.2/L.255, 25 January 2005, para.38.
[12] UN Doc. A/RES/59/115, para.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