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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滨) 健身场所经营者如果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健身卡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承诺的单店卡所使用的门店、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条件,消费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由 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健身类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起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
在市工商局公布的2010年十大投诉热点中,预付费消费成为消费投诉重灾区。而在名目繁多的预付费消费中,健身消费又是预付费纠纷的高发领域。据了解,目前 国内健身行业几乎都是采取会员制,实行预付费消费,也就是在进入健身房之前,不管是年卡、季卡或月卡,都要先交钱才能享受服务。但是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 小的健身房会关门卷款走人,大的品牌企业也不得不关店,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今年年初,青鸟健身旗下兆龙店、百盛店、安贞店等5家店突然宣布暂停营 业,就曾在消费者当中引起轩然大波。
新的《北京市健身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费用的类型、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服务内容、重要事项告知方式等内容,并明确了在健身类预付费消费服务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如果消费者隐瞒患有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的;违反经营方相关制度3次以上,经劝阻拒不纠正的;在健身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营者也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预付费用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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