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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总局拟规定个体营业执照期限可达4年 [打印本页]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1-8-3 11:32
标题: 工商总局拟规定个体营业执照期限可达4年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从今天起至8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个体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最短为6个月。
  《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照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申请办照时需要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前期审批文件等。工商部门要在15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办照的决定,允许办照的,应在10日内发放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个体户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换领新照。
  8月14日前,公众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提出意见。分享到: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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