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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监总局:瞒报重特大事故终身不得任矿长 [打印本页]

作者: dalilandy    时间: 2011-6-23 09:36
标题: 安监总局:瞒报重特大事故终身不得任矿长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记者蔡岩红瞒报、谎报事故,并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这是国家安监总局新近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明确规定。
该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办法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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