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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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拟规定故意传播性病可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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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1-5-18 10:33
标题: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拟规定故意传播性病可刑责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故意传播性病,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医疗广告。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针对近年部分医院将门诊部分诊疗业务外包现象,意见稿对医疗机构做出规定: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将性病诊疗业务承包、转包或租赁,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医疗广告,否则将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理。
对社会上近年来少数人故意传播性病现象,意见稿规定: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关于性病的诊疗工作,将采用首诊负责制。即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应详细询问病史、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并对病人进行施治。若确需会诊、转科或转院的应在病情许可的条件下,按程序经批准同意。
除此,还将采用主诊医生负责制。即以医疗小组的形式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对患者的诊断治疗由诊疗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类似于会诊。
●提建议方法
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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