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中西很不一样,西方的“law”(rule of law)用一个字涵盖了很多东西。自然法,人为法,神法,宗教法,把应该和实在两个观念是相通或相近的。事实的现象和有价值判断的人创造出来的规则,都称为law,它只是一种规范。那law有无差别,上下位阶?这是有的。在美国,有先例法,例案法,要求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那天下有没有同样的事情呢?举例:关于黑白种族的关系,教育权是突出的表现,1896年,强调黑白分校,有人去告,认为不合法,违宪。最高法院判决,两校师资程度,学生数量等相同就不违法,可以黑白分校。六七十年后,另一个著名案子,也是黑白分校不合法最高法院判决:不论条件如何,都是违宪。后面的案子把前面的推翻。这就是同样事情不能同样对待。法的生命是社会经验并非理性。法有位阶,没有规则就按最高规范,西方宪法就是最高规范。正当程序,是高度原则性的东西。在中国,人们并不认为法是最高的规范,法以外有天理人情,德礼习俗乡规民约等等。因为法是掌握政治权威的人制定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规范,它涉及范围小,了解的人也很少。适用范围最广的是天理人情,天理是最高层,是倒立的金字塔。这对法的位阶有影响,有法依法行,无法就寻求上层位阶天理人情来规定。相比之下,中西对法的看法是很相近,只是语言的障碍,他们对中国的天理人情不懂,其实剥掉语言的外壳,都在探求相同的东西,很多东西都是相通的。滋贺秀三受了西方人的教育,给西方人讲学,讲到中国这里也便无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