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发票管理细则施行 20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影音王
时间:
2011-2-21 08:33
标题:
发票管理细则施行 20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决定
本报讯(记者赵鹏)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记者昨天获悉,国税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起施行。
细则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在售价上给予减让),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相关阅读:
2011.02.18
2011.02.15
2011.02.01
2011.01.26
2011.01.11
2011.01.04
2010.12.28
2010.12.23
欢迎光临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http://bbs.newslist.com.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