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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村干部离任需经经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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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1:3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济南1月14日讯(记者 李文鹏) 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已对《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通过,并自当天公布施行。根据修订后的《选举办法》,今后村委会成员任期内和离任时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据介绍,在省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时,对其中的有关规定又提出了建议,最终的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中,吸收了这些建议。 在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ren员认为,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经济审计,应当吸收村民代表参加。最终,这一建议也被吸纳进了修改后的《选举办法》。 今后,对“村官”的经济审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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