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扬子晚报:公共利益扩大化削弱被征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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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12-17 11:54
标题:
扬子晚报:公共利益扩大化削弱被征人抗辩权
知名学者质疑新拆迁条例“二稿”中“公共利益”界定扩大化,补偿机制不明确,被征收人抗辩权被削弱
马祚波 戚庆燕 于英杰
二模糊
公共利益“扩大化” 补偿标准评估机构独立性存疑问
“公共利益”扩大化
“二稿”原文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学者质疑:“公共利益”恐成了“橡皮泥”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二稿”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有人提出,“二稿”的界定过于宽泛,什么都往里面装,缺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机制。马光远指出,“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明显扩大化的倾向,这将是最大的制度“漏斗”。
马光远说,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二稿出现明显的“公共利益”扩大化倾向,是一个退步。在他看来,“二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则会明显出现误读。他举例说,对于一个市县而言,建一个娱乐场所,设立一个公司,开发一个小区等等,无疑都属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如果将所有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认定为公共利益,则大大扩张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完全成了一个可以随便捏的泥巴。
马光远认为,这样宽泛的界定使得“公共利益”涉及的内涵和外延极为庞大。公共利益本身也有大小之分,建一个小的养老院,不能把一大片居民小区拆掉,这是一个简单常识。在马光远看来,“二稿”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
补偿标准谁说了算?
“二稿”原文 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政府规定。
学者质疑:评估机构独立性怎么确保?
不少网友认为,二稿认可“按不低于市场价来补偿”值得肯定。马光远在自己的博客里连发两条文章,其中就指出,“二稿”对拆迁补偿标准更加明确,不仅要补偿房屋的价值,还要补偿搬迁等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但大家关注的问题在于,房屋值多少钱,怎么评估?如果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到真正实施拆迁时房价又翻了一番怎么办?所以,新华网友“yjwsyy”认为应该增加规定:被拆迁户采用置换补偿方式的,同等面积最低应免于收费,不能让百姓因迁致穷。
叶檀在文章中指出,拆迁按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虽然“二稿”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可是,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政府规定的。叶檀认为,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
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表示,按照第二稿的说法以市场价格补偿,可能依然需要评估公司参与其中。
“评估机构的介入,确实会出问题,因为这里面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宋坚说,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单位联手压低补偿金额,吃亏的只有老百姓。两三年前曾有拆迁户反映,她家位于城南的老房子就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的,当时评估公司告诉她单价在每平方米7000多元,而当时周边的房地产项目价格都在1万以上,她的房子按两者不同的算法,总价差超过了20万。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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