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建议规范人大审议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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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rm99
时间:
2010-12-14 03:26
标题:
建议规范人大审议表决方式
建议规范人大审议表决方式
天空试剑
新年伊始,《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正式实施。近日一则关于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衡阳中院工作报告时,由于赞成票未超过该市人大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而未获通过的新闻在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刊登,从而成为继沈阳中院2001年工作报告未被人大通过的又一宪法监督新闻,这也是实施《监督法》以来首个“否决案”,人大权力从纸上走到了现实中。一时间,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按照我国《监督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等,为人大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就是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也是行使宪法职权的具体体现。既然是表决,那通过与否也属于正常现象。全票通过固然可喜,但赞成票未过半,也并非是说法院工作一无是处,只是在某些方面要进行整改。如果不论被监督者的工作如何,在人大审议时均能顺利通过,这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然而,从报道来看,这次衡阳中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却反映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人大会在审议时,什么样的表决方式才是最恰当的?
根据报道,衡阳市十二届人大有人民代表478人,开会时到会代表279人,另外有199人不参加,缺席率高达41.8%,这个比例是否太高?人大代表接受其选民的委托,参加人大会就是代表选民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这是极其神圣庄严重要的活动。但有这么多的代表都没有出席,选举他们做代表的选民们知道吗?知道了又会作何感想?同时,按照宪法规定,一般议案需全体代表之二分以上赞成、重要议案需全体代表之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这次法院报告未能通过审议,这正如当地人大代表所说,与参会代表较少有关,只要总人数的8.2%即39名参加会议的人投了反对或弃权票,就能让一个报告搁浅,而如果全体参加无人缺席,则需239人的反对或弃权。
前四个报告的表决计算方法是这样的:478(全体代表的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刚开始审查衡阳中院报告时,也是按这种方法算“赞成票”的,反对票36票,弃权票45票,按上述公式,赞成票为397票,应通过报告。然而,有人提出异议要直接清点赞成票,结果再次投票清点,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赞成票比例为到会人数的为62.5%),没过应到人数的一半,因此不能通过报告。依此方式计算,没有到会的代表全部对衡阳中院的报告投了反对或弃权票。不同算法出入近200票,表决计算到底该怎么算?人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表决方式怎能视为儿戏?
如果不是有人对计算方法提出异议,法院的报告虽被质疑但是一样可以通过的。而由于发现了计算方式问题,才使报告没有通过。正如上文所说,这无疑是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表决方式。但是,就在这个会议上,前面已经通过的四个报告,是否也重新按正确的表决计算方法,重新进行表决?这次发现表决计算问题,结果否决了法院的报告,然而以往开会是否存在因同样的错误,而使一些本可能通不过的议案、报告通过?今后,衡阳中院在审议议案、报告时,是否也会采用同样正确的表决方式。
从报道上看,在表决前,“衡阳中院报告未获通过,事先毫无征兆”。这也说明了,衡阳的人大代表们都是很主见、参政议政的能力也很强。然而,在讨论审议报告时,人大代表刘跃中在发表一通意见,又发表了引起热烈回应的最后几句话:“我一个人大代表到法院去都要左查右查。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如果这样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大会上都通过了,那我们还是什么人大代表?”正是这几话,“话音一落,全场掌声雷动”。我想,人大代表也是人,进法院大门接受检查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仅仅因为接受了检查就不是人大代表?正是这几话,使得人大代表在审议法院报告时,充分显示了“什么才是人大代表”!
总之,与六年前的沈阳中院事件相比,衡阳中院事件来得非常突然。监督法刚刚实施,如何进行监督还任重道远。当前,每年一度的人大代表评议报告时,各级法院都十分紧张,就怕赞成票不多,开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送材料征求意见,帮代表订报纸对人大代表设立了许多的特殊权利等等。法院因为每年案件数量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涉及到千千万万人的具体利益,社会矛盾十分集中,意见较多较尖锐是正常的。一些代表或代表亲属因为或多或少有案件在法院,属于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讨论法院报告就更具火药味。而个别代表素质不高,对法院有意见,实质上仅是个人的特权在法院没有得到满足而已。而更多的代表因为法律素养的缺乏,无法从专业角度辨别司法是否公正。
因此,探索一个恰当的人大审议表决方式,寻求一条恰当的人大监督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难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一定会解决这个难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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