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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资本办医门槛降低 [打印本页]

作者: scyo    时间: 2010-12-6 10:44
标题: 社会资本办医门槛降低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床位数占床位总数的5.19%。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强调,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社会办医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据了解,《社会办医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意见》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如: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意见》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等等。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尽快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同时,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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