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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复习之名词解释(2) [打印本页]

作者: dorm99    时间: 2010-12-6 01:49
标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复习之名词解释(2)
名词解释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14、用益物权
  15、抵押权
  16、动产质押
  17、财产所有权
  18、相邻权
  19、共同共有
  20、要约
  答案
  11、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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