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超市食品有问题 厂家要召回 [打印本页]

作者: scyo    时间: 2010-11-10 11:44
标题: 超市食品有问题 厂家要召回
   昨日,解放碑某超市,工商执法人员向超市负责人讲解《合同》内容。记者 欧阳祖兵 摄
  本报讯(记者 姜涛)今后,市民在超市买食品将更放心了。昨日,记者从渝中区工商分局获悉,全国首份专门针对超市食品安全的《超市食品安全经销(代销)合同》(以下简称《合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新世纪
同》)正式在渝中区试点,即日起,重百、新世纪等大型超市将率先执行。
  明确了厂家的召回责任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我们首次将食品安全责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渝中区工商分局副局长李钟斌介绍,该《合同》的签订双方为超市和食品供货企业。合同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向超市提供货物的企业必须出具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食品流通进场证明。这样可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不达标的食品流入超市;第二,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现食品有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及时承担起召回的责任。
  据了解,由于之前国家缺乏针对食品召回的法律条款,所以食品的召回责任是先由经销商来承担,再由厂商回收。例如,工商部门在处理三聚氰胺奶粉过程中,由于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了消费者退货无门或长时间得不到退款。《合同》明确了厂家的召回责任之后,市民到超市退货将更方便。
  过期食品必须无害化处理
  《合同》不光对进入超市的食品进行了规范,还对退出超市的食品也进行了规范。李钟斌说,以前,超市对过期或召回食品的处理一直是监管的盲区。很多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的方法很不规范,例如,过期的牛奶直接倾倒进河里;过期肉类直接找一块空地掩埋了事。这样草率的处理,往往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现在将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问题写入《合同》,就是要规范超市和食品供货商的行为。
  《合同》签订后,只有具有妥善处理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才能将产品放进超市销售。工商部门将对超市食品的销毁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达到无害化处理。
  渝中区4连锁超市率先试行
  “起草该《合同》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李钟斌介绍,这份合同的出台历时一年时间,期间工商部门广泛征求了超市经营者、消费者以及食品供应商的意见。
  该份《合同》将率先在渝中区新世纪、重百、重客隆、永辉等连锁超市试行。此后将推广至渝中区内所有超市。明年下半年,《合同》完成在渝中区的试点后再向全市推广。
  “由于明确了供货商应该承担的负责,降低了超市的风险。”重百超市采购总监吴亮告诉记者,大型超市基本上都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合同》就是把这些制度梳理得更细了。但我市很多小型超市都不具备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更多的是从批发市场进货,缺乏对供货企业的制约。《合同》从进货、管理方面对食品安全都进行了把关,今后消费者在这些超市购买食品将更加放心。
  
()
重庆商报
202粉丝
关注转发到微博
已转发1次

更多
收起
开心网
人人网
豆瓣
转发至:
白社会




欢迎光临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http://bbs.newslist.com.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