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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规定供暖室温低于约定标准4℃以上须退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入主中原    时间: 2010-6-3 09:54
标题: 北京规定供暖室温低于约定标准4℃以上须退费
  【导语】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今天上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新版 供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供热温度标准 成为最核心的条款,文本规定,如果室温低于约定标准温度4摄氏度以上,须全额退还供暖费。
  【正文】文本中明确了供热采暖的地点、计费面积、采暖期、室内温度标准和采暖费的缴纳。在计费面积条款中,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同期声>】张春田 北京市供热办调研员
  合同的重要性
  【正文】此外,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比如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同期声>】张春田 北京市供热办调研员
  对用热方的权益保障
  【正文】新版《采暖合同》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加大了对用热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比如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以上、4℃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文本还规定了暂停供热事项。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供热企业予以暂停供热,用热人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另外,示范《采暖合同》明确提出,如果因为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等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供热单位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用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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