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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监察法拟规定:须回复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 [打印本页]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4 11:49
标题: 行政监察法拟规定:须回复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
  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一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了举报制度,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监察部部长马馼说,修正案草案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马馼说,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承担国务院确定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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