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别了吧,薄瑞光! [打印本页]

作者: dalilandy    时间: 2010-2-4 20:57
标题: 别了吧,薄瑞光!
别了吧,薄瑞光!
http://www.***.com   2009-11-26 15:48:01   


  作者:何理锋 中国广西 律师

  别了吧,薄瑞光! 

  这几天,台湾的三合一选举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混战双方都搬出了十八班“武艺”,整个台湾走透透,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一翻“选举民主”之热闹景象。正当此时,美国派了他的台湾军师--据说也是最反对“九二共识”的旧时代人物薄瑞光先生到台湾游说台独分子对奥巴马访华的不安。

  依我的观点,与其说游说,还不如说是安抚台独分子更好听些。因为,若是奥巴马不派出好象薄瑞光这种对台独总是抱着一席相思的人物去台湾安抚那些可能因为自己的梦想被人抛弃的“陈水扁们”和“暴力小英们”,一旦这些常常以“保护人权”为由对抗法律的、对台湾前途“无比担忧”的“人权卫士”对建立“台湾国”呈现出绝望的情绪,菲律宾刚发生的南部棉兰老岛屠杀人质事件,说不定在台湾就会有类似发生的危险! 

  但是,我要规劝美国在台非营利团体--台协会(AIT)(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第6条明确指出在台协会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注册的非营利性团体)的主席薄瑞光先生,别了吧,你赶快闻离开我们的台湾是上上之策。因为,你在台湾的说贴太过分了,你公然欺骗世人和欺骗台湾民众,说奥巴马访华时与中国达成且已在全世界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美方重申的“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指西藏与新疆议题,有关的陈述与台湾问题无关”! 

  可是,我仔细查阅了围绕中美台关系的现行文件,包括中美关系三个公报之《上海公报》、《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和新近的《中美联合声明》以及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及所谓的里根的《对台六项保证》,没有一个文件说美方重申的尊重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只是意指西藏和新疆,与台湾无关的!反而,这些文件除了至今未通过美国官方给予证实的、李洁明也不表达意见的、只是台湾独立分子制造假议题的所谓的里根的《对台湾六项保证》外,其他文件都白纸黑字的写明美国承认或认识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割的部分! 

  公正地说,奥巴马是继克林顿之后,美国又一位具有前瞻性远见策识的总统,他正反省美国单极主张对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的负面影响,正极力主张通过外交及接触解决世界争议,同时对极端分子又采取强硬态度,这是维护世界人类和谐共存最好策略,诺贝尔和平奖对他是最适合不过的。但是,新世纪已经到来近十个年头了,美国有些人还生活在上个世纪的冷战梦幻中。这些美国人总是永远忘不了通过发战争财积累资本发展国内经济的“好处”,总是唯恐天下不乱,随便找个借口或编制一些假情报欺骗世人就轻易对别人动武,推翻所谓的他们认为不民主或独*的政权,将某个地区搞乱后,就抽身而去,然后从贩卖军火或抢夺他国资源中大发横财。伊拉克战争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因此,我也要规劝,台湾的同胞要头脑清醒,现代战争是科技战争,导弹虽然长有眼睛但是它是不会不认人的,一旦战争降临台湾,现在叫得最嚣张的那些台独分子肯定以保存实力为由逃离台湾,最终受罪的肯定是普通的民众,国共内战中蒋家王朝的的君臣们就是如此,现在的陈水扁钱存国外也不过是如此罢了! 

  其实,薄瑞光是地地道道的政治人权贩子,他的存在对于台湾民众有百害而无一益,若不是他,陈水扁绝对没有胆量“终止”台湾当局的“国统纲领”的运行,更不可能极尽全能去封杀“九二共识”!这种与时代潮流背道而驰的、与奥巴马倡导的宽容与共的中美战略关系唱反调的人,怎么能配得我们华人尊敬呢?!
 
  所以说,别了吧,薄瑞光,当年的为其间调停国共内战争而被毛**劝告过的斯徒雷登还在中国办了不少学校,而你呢,为中国人民做了些什么?!   

  附:中美台关系有关文件:
 
  1.中美联合声明(2009/11/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上海公报”)(1972年2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1982年8月17日) 
  5.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中美联合声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北京)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Jintao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中美关系和其他 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坦诚的会谈,成果丰富。双方积极评价中美建交三十年来两国关系取得的巨大发展,并就推进新时期中美关系发展达成一致。奥巴马总 统将分别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Jiabao举行会见。奥巴马总统还与中国青年人进行了交流并回答他们的提问。

  一、中美关系 

  双方认为,两国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对确保中美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双方认为两国元首今年以来的三次会晤和两国其他重要双边交往加强了两国 关系。奥巴马总统邀请胡Jintao主席于明年访问美国,胡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互访、会晤、通话、书信等方式保持密切沟通。

  双方高度评价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的重要作用,认为对话为两国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减少分歧、寻求对共同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了独特的平台。双方认 为今年七月在华盛顿举行的首轮对话成果丰硕,同意切实履行双方在首轮对话中所作承诺并将于二0一0年夏天在北京举行第二轮对话。双方同意继续利用高层领导 人的直接联系渠道就重大敏感问题保持及时沟通,将两国外长年度互访机制化,并鼓励两国其他部门高级官员经常互访。

  双方积极评价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徐才厚上将今年十月访美成果,表示将采取具体措施推进两军关系未来持续、可靠地向前发展。双方将共同做好二0 一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上将访美和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克尔?马伦上将访华有关准备工作,积极落实两军已商定 的各项交流与合作计划,包括提高两军交往的级别和频率。上述措施旨在加强双方开展务实合作的能力,增进对彼此意图和国际安全环境的理解。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深化反恐磋商与合作,加强执法合作。双方同意以对等的方式及时就执法事务交换证据和情报。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案件开展联合 调查,并为对方提供调查协助。双方将加强在刑事调查方面的合作,深化在打击贪污、禁毒和前体化学品控制、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方面的合作,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 和犯罪集团以及反洗钱和包括打击制造伪钞、追讨非法资金在内的反恐融资领域的共同努力,并打击走私和贩卖人口。

  美方重申支持中国上海举办二0一0年世博会。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签署三十年来两国科技合作与交流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意通过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进一步提升两国在科技创新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水平。

  双方期待本着透明、对等和互利原则,就航天科学合作加强讨论并在载人航天飞行和航天探索方面开启对话。双方欢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和中方相应官员在二0一0年实现互访。

  双方同意加强民用航空领域合作,确认愿扩大《中国民用航空局与美国联邦航空局民航技术合作协议备忘录》。双方欢迎两国公共和私营机构在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承诺将落实最近签署的《中美两国农业部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双方同意就卫生健康领域进一步开展联合研究,包括干细胞联合研究等。双方将深化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包括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监控、报告和控制以及禽流感、艾滋病毒及艾滋病、肺结核、疟疾。双方还将加强在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方面的合作。

  双方强调各国及各国人民都有权选择自身发展道路。各国应相互尊重对方对于发展模式的选择。双方都认识到,中国与美国在人权领域存在 分歧。双方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处理有关分歧,并按照国际人权文书促进和保护人权,决定于二0一0年二月底前在华盛顿举行下一轮中美人权对话。双方认 为在法律领域促进合作并就法治问题交流符合两国人民和政府的利益和需要。双方决定尽早举行中美法律专家对话。

  双方认为,人文交流对促进更加紧密的中美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人文交流,双方原则同意建立一个新的双边机制。双方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在彼此国家留 学的人数不断增加。目前在美国的中国留学人员已接近十万人,美方将接受更多中国留学人员赴美学习并为中国留学人员赴美提供签证便利。美国在华留学人员约有 两万名。美方将启动一个鼓励更多美国人来华留学的新倡议,今后四年向中国派遣十万名留学人员。中方欢迎美方上述决定。双方同意加紧商谈并于二0一0年续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一0至二0一二年执行计划》,并适时在美合作举办第二届“中美文化论坛”。
  
  二、建立和深化双边战略互信 

  双方认为,二十一世纪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对和平、发展与合作的需求增强。中美在事关全球稳定与繁荣的众多重大问题上, 拥有更加广泛的合作基础,肩负更加重要的共同责任。两国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为促进世界和平、安全、繁荣而努力。

  双方认为,培育和深化双边战略互信对新时期中美关系发展至关重要。在双方讨论中,中方表示,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 放战略,致力于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美方重申,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美方表示,美国致力于 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应对所面临的最困难的国际问题。中方表示,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努力。双方重申致力于建设二十一世纪 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并将采取切实行动稳步建立应对共同挑战的伙伴关系。

  双方强调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台湾问题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希望美方信守有关承诺,理解和支持中方在此问题上的立场。美方 表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美方欢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待两岸加强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的对话与互动,建立更加积极、 稳定的关系。

  双方重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根本原则是指导中美关系的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核心。双方均不支持任何势力破坏这一原则的任何行动。双方一致认为,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对确保中美关系稳定发展极端重要。

  双方认为,中美两国在共同应对全球挑战方面开展合作,有助于促进世界繁荣与安全。双方重申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关于不把各自控制下的战略核 武器瞄准对方的承诺。双方认为,两国在推动和平利用外空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双方同意采取步骤加强外空安全。双方同意通过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两军交往等渠 道就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问题进行讨论。

  双方同意通过现有磋商和对话渠道,根据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管辖权和利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军事安全和海上安全问题。

  三、经济合作和全球复苏 

  双方决心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经济实现更加可持续和平衡的增长。为此,双方注意到彼此强有力和及时的政策措施有助于遏制全球产出下降和稳定金融市场。双方同意延续现有举措以确保强健、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复苏和金融体系。双方重申将继续在宏观经济政策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承诺履行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 对话、二十国集团峰会和在新加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中作出的所有承诺。

  双方积极评价二十国集团三次金融峰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愿与二十国集团其他成员一道努力提高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的二十 国集团的效力。双方同意共同努力,包括通过合作推动二十国集团的“相互评估进程”,推动二十国集团“为了实现强有力、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取得成功。双 方欢迎二十国集团近期达成的共识,即确保国际金融机构享有充分资源,改革其治理机制以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可信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强调应及早落实国际 金融机构份额和投票权量化改革目标,按照匹兹堡峰会领导人声明增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机构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双方同意共同加强这些国际金融机构 的能力,以防范和应对未来的危机。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沟通与信息交流,共同努力采取调整国内需求和相关价格的政策,促进更加可持续和 平衡的贸易与增长。中方将继续落实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家庭收入,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美国将采取措施提高国 内储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推动可持续的、非通货膨胀式的增长。为此,美方致力于将联邦预算赤字降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并采取措施鼓励私人储蓄。双方 将采取前瞻性的货币政策,并适当关注货币政策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双方认识到开放贸易和投资对本国经济和全球经济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双方同意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 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双方将加快《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承诺推动多哈发展回合在二0一0年达成一个积极、富有雄心、平衡的最终成果。

  双方积极评价第二十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成果。双方重申在会议中所作承诺并期待其得到全面落实。

  四、地区及全球性挑战 

  双方认识到,在当前国际形势发生复杂深刻变化的情况下,中美在合作应对地区和全球安全挑战方面拥有共同责任。双方强调中美在亚太地区拥有广泛共同利 益,支持构建和完善开放、包容、共赢的地区合作框架。双方将努力推动亚太经合组织在促进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东盟地区论坛在促进地区安全 合作方面发挥更有效作用。

  双方认为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规定以及实施联合国安理会所有相关决议对两国合作阻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取得成功至关重要。两 国元首忆及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席联合国安理会核不扩散与核裁军峰会,表示欢迎峰会成果并坚决支持联合国安理会一八八七号决议。

  双方重申继续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并落实二00五年“九?一九”共同声明的重要性,包括朝鲜半岛无核化、关系正常化 及在东北亚地区建立永久和平机制。双方表示,愿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协商对话,全面实现六方会谈宗旨和总体目标。中方对美朝开始高级别接触表示欢迎。双方希望六方会谈多边机制早日重启。

  双方关切地注意到伊朗核问题的最新动向。双方同意,伊朗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伊朗也应履行该条约规定的相应国际义 务。六国与伊朗于十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会晤对解决国际社会对伊朗核项目的关切是一个有希望的开端,双方对此表示欢迎,并表示愿尽快继续此类接触。双方强 调应全力采取建立信任措施,呼吁伊朗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提议作出积极反应。双方重申大力支持通过谈判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核问题的办法,呼吁伊朗继 续与六国进行建设性接触,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合作,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双方欢迎一切有助于南亚和平、稳定、发展的努力,支持阿富汗、巴基斯坦为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内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努力,支持印度和巴基斯坦改善和发展关系。双方愿就南亚问题加强沟通、对话与合作,共同促进南亚和平、稳定和发展。

  双方强调致力于最终实现无核武器世界。双方重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将共同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加强防扩 散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确保二0一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取得成功。双方致力于尽早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将共同努力推动该条约 早日生效。双方支持日内瓦裁谈会尽早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愿加强在核安全和打击核恐怖主义领域的沟通与合作。中方重视美方有关于二 0一0年四月举行核安全峰会的倡议,将积极参加峰会筹备进程。

  双方还讨论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

  双方同意就发展问题加强对话,探讨双方就此开展协调与合作的领域,并确保两国有关努力有利于取得可持续成果。

  五、气候变化、能源与环境 

  双方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对话。双方强调气候变化是我们时代的重大挑战之一。双方认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强有力的回应,国际合作是 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双方相信,应对气候变化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把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优先事项,并相信向低碳经济转型是促进所有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和可持续 发展的机会。

  关于即将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双方同意,依据“巴厘行动计划”积极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面、有效和可持续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决心根 据各自国情采取重要减缓行动,并认识到两国在促成加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可持续成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决心支持这些承诺。

  在此背景下,双方致力于在哥本哈根会议达成最终的法律协议,同时相信,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的基 础上,达成的成果应包括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该项成果也应实质性地增加给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帮助,促进技术开发、推广和转 让,尤其应该注意最贫穷国家和最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促进保护和增强森林作用的措施,并在执行减缓措施以及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方面保持 充分的透明度。

  双方将共同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在未来几周内为哥本哈根会议的成功而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转型十分关键,未来数年清洁能源产业将为两国民众提供大量机会,欢迎在今年七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宣布 并于奥巴马总统访华期间正式签署的《中美关于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双方为推进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的政策对话和务实合作采 取重要步骤。

  双方认识到《能源和环境合作十年框架》的重要性,并致力于加强清洁的大气、水、交通、电力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合作。根据在十年合作框架下新制订的中美 能效行动计划,中美两国将通过技术合作、示范和政策交流,共同努力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提高工业、建筑和消费品领域的能效。注意到两国在能效领域的巨大投 资,双方强调,通过能源节约将带来创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大量机遇。

  双方欢迎《中国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能源部关于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合作议定书》的签署。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将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 术人员从事清洁能源联合研发提供便利,并为两国研究人员提供交流平台。双方同意在未来五年对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投入至少1.5亿美元,两国各出资一 半。中心在两国各设一总部。优先研究课题将包括建筑能效、清洁煤(包括碳捕集与封存)及清洁汽车。

  双方欢迎启动中美电动汽车倡议,使两国在未来数年有几百万辆电动汽车投入使用。基于中美两国在电动汽车领域的巨大投资,两国政府宣布在十几个城市开 展联合示范项目,并努力开发共同的技术标准以推动此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对清洁汽车的快速利用拥有很大的共同利益。

  双方非常欢迎两国在发展二十一世纪煤炭技术方面的努力。双方同意促进大规模碳捕集与封存示范项目方面的合作,并就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和转让立即开展工作。双方欢迎中美两国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最近就碳捕集与封存、煤炭高效利用技术开展合作达成的协议。

  双方欢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合作备忘录》的签署。

  双方欢迎中美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的启动。通过该伙伴关系,两国将就大规模利用风能、太阳能、先进生物燃料和现代电网制定路线,在设计和执行实现这一 远景所需的政策和技术手段方面进行合作。鉴于两国相加市场规模巨大,中美可再生能源的加速利用将在全球范围内极大降低这些技术的成本。

  双方欢迎建立中美能源合作项目——一种政府和产业间的伙伴关系,旨在加强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该项目将利用私营部门资源和专长,加快清洁能源技术的应用。

  双方对近期举办的第四届中美能源政策对话和第九届中美石油和天然气产业论坛表示赞许,并对加速中国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发展的中美页岩气合作倡议的启动表示欢迎。该倡议旨在利用美国近期的经验,以提高中美两国能源安全,帮助中国向低碳经济转型。

  双方同意促进核能和平利用的全球努力,并欢迎近期举行的全球核能伙伴关系第三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以及该伙伴关系寻求方法强化民用核能合作的国际框架 的承诺。双方同意互相协商,以便寻找包括保障燃料供应和全程核燃料管理的办法,从而使各国在核扩散风险最小化的同时,能够和平利用核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上海公报”) 
(1972年2月28日)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应中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访华。中美两国政府于2月27日在上海签署《联合公报》(又称《上海公报》),并于28日发表。《联合公报》的发表,标志着中美两国政府经过20多年的对抗,开始向关系正常化方向发展,为两国建交奠定了基础。《联合公报》的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总统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总统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国官员。
  
  1972年2月21日,毛**主席在****会见来访的美国总统尼克松。

  尼克松总统于二月二十一日会见了中国***主席毛**。两位领导人就中美关系和国际事务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访问中,尼克松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认真和坦率的讨论。此外,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也以同样精神进行了会谈。
  
  尼克松总统及其一行访问了北京,参观了文化、工业和农业项目,还访问了杭州和上海,在那里继续同中国领导人进行讨论,并参观了类似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导人经过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接触之后,现在有机会坦率地互相介绍彼此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对此,双方认为是有益的。他们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方面声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系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美国方面声明: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对缓和当前的紧张局势和消除冲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国将致力于建立公正而稳定的和平。这种和平是公正的,因为它满足各国人民和各国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愿望。这种和平是稳定的,因为它消除外来侵略的危险。美国支持全世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预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
  
  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上述这些原则,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尼克松总统、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有礼貌的款待,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 
  (1982年8月17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二、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在两国谈判建交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立场不一致,中方声明在正常化以后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双方认识到这一问题将会严重妨碍中美关系的发展,因而在赵紫阳总理与罗纳德?里根总统以及黄华副总理兼外长与亚历山大?黑格国务卿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会见时以及在此以后,双方进一步就此进行了讨论。

  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的上海公报确认了这些原则。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交公报又重申了这些原则。双方强调声明,这些原则仍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

  四、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

  五、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它与中国的关系,并重申,它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政策。美国政府理解并欣赏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中所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台湾问题上出现的新形势也为解决中美两国在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六、考虑到双方的上述声明,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在作这样的声明时,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

  七、为了使美国售台武器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最终得到解决,两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以利于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八、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

  九、为了使中美关系健康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两国政府重申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和国际问题保持接触并进行适当的磋商。


  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 
   
  本法是为了帮助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以及为了其他目的。
  
  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会制订。
  
  简称 
  第1 条本法可称作《与台湾关系法》。
  
  调查结果与政策宣言 

  第2 条(甲)鉴于总统已结束美国和它在1 9 7 9 年1 月1 日前承认为+++国的台湾治理当局的政府关系,国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本法—— 
  (一)以帮助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并且 
  (二)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
  
  (乙)美国的政策是——
 
  (一)保持并促进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以及同中国大陆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区所有其他人民之间的广泛、密切和友好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二)宣布该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为国际上所关切; 
  (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 
  (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DIZHI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五)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丙)本法中任何条款都不应违背美国对人权的关心,特别是对大约1 8 0 0 万全体台湾居民的人权的关心。兹重申,维护并促进全体台湾人民的人权是美国的目标。
  
  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执行 
第3 条(甲)为促进本法第2 条规定的政策,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乙)总统和国会应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需要作出的这类决定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丙)兹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
  
  法律的适用和国际协定 
  第4 条(甲)外交关系或承认之不存在不应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适用于台湾应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相同。
  
  (乙)本条(甲)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于台湾。
  (二)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根据美国法律同外国或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的实体实施计划、办理交易或进行其他往来时,也授权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根据本法第六条并依照有关的美国法律同台湾实施同样的计划,办理同样的交易和进行其他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同台湾的商业实体订立合同为美国提供服务)。
  (三)(甲)迄今或今后台湾根据美国法律所取得的或与台湾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合同、债务或任何财产利益的权利或义务),都不应因同台湾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和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乙)根据美国法律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丝毫不应影响台湾当局于1978年12月31日或以前所拥有或持有的、或在此以后获取或赚得的对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四)当美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现在或过去适用于台湾的法律或者对这种法律的遵守时,台湾人民所实施的法律应被认为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
  (五)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本法的任何内容,总统在外交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动,台湾人民和美国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或不被美国承认的事实和伴随的各种情况,都不应被解释为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可据以按照1954年原子能法和1978年防止核扩散法作出事实判定或法律裁决,以拒绝向台湾进行核输出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或吊销现有的这种出口许可证。
  (六)就移民归化法而言,对台湾得按该法第202条(2)款第一句所规定的方式处理。
  (七)台湾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起诉或被控告的资格不应因不存在外交关系或承认而被废除、侵害、修改、否认或受到其他任何影响。
  (八)根据美国法律有关保持外交关系或承认的任何明确的或暗含的要求均不适用于台湾。
  
  (丙)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美国的各级法院提出诉讼时,国会批准美国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认为+++国的台湾治理当局所签订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依然继续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终止。
  
  (丁)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第5 条(甲)在本法颁布之日起的三年时间,1961年的援外法第231条未标明的第二段中的第二款关于人口平均收入为一千美元的限制规定,不应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有关在台湾的投资项目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的活动受到限制。
  
  (乙)除本条款(甲)款的规定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在台湾的投资项目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外,应采用适用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同样标准。
  
  美国在台湾协会 
  第6 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同台湾进行的计划、交易和其他往来,应按照总统所指示的方式和范围,或者通过(一)美国在台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注册的非营利性团体,或(二)总统可能指定的类似的继承的非政府实体,去办理和进行。
  
  (乙)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美国法律,总统或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商定、履行、实行或保持有关台湾的协定或交易时,此种协定或交易的商定、履行和实施应遵照总统指示的方式和范围由协会或通过协会进行。
  
  (丙)凡哥伦比亚特区的或该协会在该处注册或经营的州或州属行政分区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妨碍或以其他形式干涉该协会按照本法履行职责时,应认为本法优先于这种法律、规章、条例或法令。
  
  协会对在台美国公民提供的服务 
  第7 条(甲)协会得授权其在台湾的任何雇员-- 
  (一)办理或接受任何人的宣誓、证词、誓词或作证书,并履行法律所要求或授权任何公证人在美国境内能履行的任何公证手续; 
  (二)担任已死亡的美国公民的私人财产的临时保管人; 
  (三)从事其他行为来协助和保护美国人的利益,如总统指定的美国法律所授权的在美国之外为领事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乙)根据本条授权的协会雇员所从事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应是有效的,并具有同等效力,如同按照美国法律授权从事这些行为的任何其他人所做的一样。
  
  协会的免税地位 
  第8条(甲)协会及其财产和收入在现在或今后都免予向合众国纳税(但本法第十一条(甲)(三)款所要求的根据与联邦保险拨款法有关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21章所规定的征税除外),也免于向任何一州或地方税务当局纳税。
  
  (乙)就1954年国内税收法而言,协会应被视作该法第170条(乙)(一)(子)、第170条(丙)、第2055条(甲)、第2106条(甲)(二)(子)、第2522条(甲)和第2522条(乙)中所描述的那种组织。
  
  向协会提供资产和服务以及自协会获取服务 
  第9 条 甲)兹授权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按照总统可能提出的条件,向协会出售、借贷或出租资产(包括其中的利益),并为协会的工作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援与服务。偿付给本款上述机构的费用应归入该机构当前可使用的拨款之内。
  
(乙)兹授权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按照总统可能提出的条件,获得和接受协会的服务。凡总统断定这些机构获取协会的服务有助于实现本法宗旨时,获得此项服务,可不顾及总统以行政命令规定的通常适用于这些机构获取服务时的那些法律。
  
  (丙)凡根据本法为协会提供款项的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应同协会作出安排,使美国总审计长能够检查协会的帐目和记录,并有机会对协会业务开支进行审计。
  
  台湾机构 
  第10条(甲)总统或美国政府任何机构经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依照法律向台湾提供或接受台湾的任何工作通讯、保证、许诺或其他行动时,此等行动应按照总统指示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给台湾设立的一个机构,或从这样的机构接受,这种机构须经总统断定按台湾人民实行的法律具有必要的权力代表台湾按照本法提供保证和采取其他行动。
  
  (乙)请总统为台湾设立的机构提供与1979年1月1日以前被承认为+++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在美国曾开办的机构的数目相同的办事处和人员。
  
  (丙)在台湾给予协会及其有关人员类似的特权与豁免时,兹授权总统对台湾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给予为有效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须附以适当的条件和义务)。
  
  受雇于协会的政府人员的分离 
  第11条 (甲)(一)按照总统指示的条件,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得将其官员或雇员之受雇于协会者在一特定时间内从政府公职中分离出去。
  (二)根据(一)款因受雇于协会而脱离原机构的任何官员和雇员,有权在受雇期结束时重返原机构(或继承机构)担任适当职务,并享有如同未脱离一般的相应权利、特权和福利,但须服从总统可能规定的期限和其他条件。
  (三)有权根据(二)款重返原机构复职的官员或雇员,在继续受雇于协会且服务无中断时,应继续参加该员为协会雇用前所参加的福利计划。包括因公死亡、受伤或生病的赔偿抚恤,健康及人寿保险,年度假、病假及其他法定休假,以及美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制度下的退休待遇,但受雇于协会作为参加此类计划的依据的程度,以在受雇于协会期间应为此种参与付出的雇员工资扣除雇主拨款均按时交存于该计划或制度的基金或储蓄所者为限。这类官员或雇员在批准受雇于协会期间,在重返原机构复职以前死亡或退休时,为享受在美国政府任何机构服务应获得的退休或抚恤福利的目的,应视为担任政府公职中的死亡或自政府公职退休。
  (四)在制定本法前,任何获准停薪离职而进入协会工作的美国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应在服务期间享受本条所规定的福利。
  
  (乙)为了享受退休和其他福利的目的,在台湾雇用外籍人员的任何美国政府机构得将这些外籍人员连同他们积累的津贴、福利和权利移交给协会而不中断其服务期,包括让他们继续参加美国法律为雇员退休所建立的福利制度,这种制度是这些人员在转移到协会以前就参加的。但受雇于协会使其能享受退休福利的程度,以在受雇于协会期间应为此种参与付出的雇员工资扣除和雇主拨款均按时交存于该计划的基金或储蓄所者为限。
  
  (丙)协会的雇员不是合众国的雇员,他们在代表协会的时候,免受美国法规第18号第207条的限制。
  
  (丁)(一)就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911条和第913条而言,协会付给它的雇员的款项不应被作为赚得的收入对待。协会雇员得到的款项不应包括在其总收入之内,并免于赋税,如果这笔款项与美国政府的文官和雇员按该法第912条免税的津贴和福利收入的款项相等的话。
  (二)除本条(甲)(三)款的规定外,在受协会雇佣期间所作的服务不应构成国内税收法第21章和社会保险法第二号所述的雇佣。
  
  汇报要求 
  第12条(甲)国务卿应将协会参加为一方的任何协定的文本递交国会。但是如果总统认为,立即将某一项协定公布于众会有损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则不应把这样的协定递交国会,而应在适当保密要求下递交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保密要求只有在总统通知时才能解除。
  
  (乙)在(甲)款中所提“协定”一词包括: 
  (一)协会与台湾治理当局或台湾设立的机构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
(二)协会与美国政府任何机构之间缔结的任何协定。
  
(丙)由协会自己或通过它达成或将要达成的协定和交易,需遵守同样的向国会报告、由国会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和程序,如同这些协定和交易是由协会所代表行事的美国政府机构自己达成或通过它达成的一样。
  
  (丁)从本法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国务卿将每6 个月向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递交一份报告,叙述和回顾美国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出对正常商业关系的任何干预。
  
  规章和条例 
  第13 条兹授权总统制订他认为合适的规章和条例,以贯彻本法的宗旨。在本法生效之日起的三年内,应将这些规章和条例迅速递交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处交关系委员会。但此种行动并不解除本法所加于协会的责任。
  
  国会的监督 
  第14 条(甲)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国会其他有关委员会应监督——— 
  (一)本法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 
  (二)协会的工作程序; 
  (三)美国和台湾之间继续保持关系的法律和技术方面;以及 
(四)美国有关东亚的安全和合作政策的执行情况。
  
  (乙)上述各委员会应酌情向各自的议院汇报它们监督的结果。
  
  定义 
  第15条 为本法的目的——— 
  (一)“美国法律”一词,包括美国或其任何行政分区的任何法规、规章、条例、法令、命令或法院的判决。
  (二)按照上下文的需要,“台湾”一词包括台湾岛和彭湖列岛,这些岛上的居民,依照在这些岛上实施的法律建立或组织的公司、其他实体和协会,以及美国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国的台湾治理当局和任何继承的治理当局(包括行政分区、机构和所属的执行机构)。
  
  拨款的授权 
  第16条除了为实施本法规定而提供的其他款项以外,兹授权在1980年财政年度拨给国务卿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须的款项。这此款项在用尽之前业经授权随时可以提取。
  
  条款的可分离性 
  第17条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者它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为无效,这将不影响本法的其余部分及其对任何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
  
  生效日期 
  
  第18条本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1979年4月10日批准

  所谓的里根对台“六项保证”: 

  所谓的里根对台“六项保证”,是指未经美国政府与台湾当局签字,由里根在1982年通过当时的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长李洁明向蒋经国口述提出的以下六点内容:一是不设定对台军售的终止期限;二是不变动“台湾关系法”;三是不在事前与大陆磋商对台军售;四是不在两岸之间扮演调解人;五是不改对“台湾主权”的立场且不压迫台与大陆谈判;六是以及不正式承认大陆对台湾的主权。(摘者附注:但上述内容,美国至今未通过官方给予确认,李洁明也不表达意见,只是台湾独立分子制造假议题的借口罢了)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4 20:57
没时间研究什么公报啦。也不是很想吃这碗饭,所以后面的附录就跳过不看了。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20:57
老薄,年龄不小了,歇着吧!!!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20:58
美国在台代表。美国就是一个小人国家。代表也是。
文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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