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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什么是两岸一个中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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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lilandy
时间:
2010-2-4 19:11
标题:
讨论什么是两岸一个中国的理论基础
讨论什么是两岸一个中国的理论基础
讨论什么是两岸一个中国的理论基础
2009-11-11
在今天的国台办记者会上,国台办发言人杨毅透露,由台湾的民间团体太平洋文化基金会主办的“两岸一甲子”学术研讨会将于11月13日至14日在台北举行。中央党校前常务副校长郑必坚等28名大陆学者将以个人和学者身份应邀出席。
杨毅表示,这次研讨会是两岸学界一次民间性的学术研讨活动。同时又是两岸关系改善发展新形势下,首次在岛内就双方关心的包括政治议题在内的各种议题进行综合性探讨,自然有其重要的积极意义.。
南山倒是对此抱有较强的兴趣。
很想知道为何“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台湾”几十年来始终水土不服,
难道是政策本身设计有问题吗?
再有一个问题也很忐忑,既然两岸始终是一个中国,既没有***,
也不是领土和主权的再造,两岸只有一个中国,事实上用排除法说,
两岸就没有另外一个中国,换句话说,中华民民共和国就是名副其实的+++国。
只有这样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没有+++国,就是与两岸一个中国始终没有***的前提是矛盾的。
【九二共识】就是表明两岸现实是两岸一中历史中国的延续,
不是继承,不是国家***,而是同一个国家。
这就是九二共识的天经地义。
什么是两岸中华民族一个中国的初始条件!?
这个问题是两岸合纵和平发展的政治互信的国家社会基因
和主权在民走向共和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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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如果说自中华人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国就亡国了
如果说自中华人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国就宣布灭亡了! 那么为何很多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呢!? 为何 《反***國家法》規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 但也同意「可就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進行協商和談判」, 可見只要台灣贊成「兩岸同屬一個國家」, 不管他們如何看待中華民國和中华台北政府, 北京都願意與其進行對話和談判。 這也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當然也包括台灣當局所關心例如“+++国”生死存亡的各種問題。」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另外一个中国, 岂不是也违反了《反国家***法》的一个中国原则。
如果说自中华人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国就宣布灭亡了!
那么为何很多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呢!?
为何 《反***國家法》規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
但也同意「可就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進行協商和談判」,
可見只要台灣贊成「兩岸同屬一個國家」,
不管他們如何看待中華民國和中华台北政府,
北京都願意與其進行對話和談判。
這也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當然也包括台灣當局所關心例如“+++国”生死存亡的各種問題。」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另外一个中国,
岂不是也违反了《反国家***法》的一个中国原则。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4 19:11
南山先生:
你的家庭是由那些方面组成的?
而你是不是等于你整个家庭?
你不存在于你的这个家庭,
难道你这个家庭也不存在吗?
你要搞清楚:
你代表整个家庭,
在社会上行使各种“权利”,
未必表示你是一个“家庭”,
你的家中的妻、儿又是一个“家庭”!
只要你搞清楚这层“关系”,
你就会知道:
+++国政府,
与中国这个国家概念之间的关系。
你不等于整个家庭。
同样:
政府也不等于整个国家。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4 19:11
28已经疯了!一些很基本的概念他都没弄清楚,跟他没交流的必要!我怀疑他头脑有问题。建议他先治疗!很奇怪!?现在这论坛上长期有几个大脑有问题的人在发帖,看起很累!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4 19:11
一切都应该依国家民族利益为重,这样就好办了。
不为“党私”、个人恩怨,这似乎是国民党当前的主要声音。
但是,光说可不行,应该完全落实在行动上才好。
文章结束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4 19:11
+++国会籍的是否丧失的四个条件和表现方式
命题:【+++国】会籍的是否丧失的四个条件和表现方式。
===========================
1),我们说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不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来实现创始联合国的,
更不是以大清国的名义来创始联合国的。
实际上,有充分证据显示是包括**高级代表董必武等在内的中国各界政治代表十人郑重签名,
承认+++国代表中国成为了联合国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2),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联合国宪章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3),丧失联合国会员国的会籍有四种表达方式。
一,是会员成员国的退出;
二,是国际组织驱逐该成员国;
三,是该国不复存在;
四,是该国际组织不复存在了。
4),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组织的程序。
一般国际组织都规定。在国际组织刚成立的一定期间内不得退出,这样,
一方面可以要求成员国须对国际组织履行一定的义务后才能退出;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转。
至于退出程序,一般都要求退出国向国际组织的秘书长或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保存国发出书面正式通知书、
《联合国宪章》规定只有安理会的职能,有权利做出批准会员国退出的理由,或吸纳新会员国的决定。
5),国家主权原则。没昂一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或一个国际公约生效时,就在某种程度上,自愿地出让了自己的一部分国家主权。如果尊重联合国组织或国际组织的独立性,权威性或严肃性,就不能单方面违反国际组织的规定和公约。
6),国家加入了联合国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就自愿地限制了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该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法律行为。国际法成为了国内法行为的原始法。这也是参加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一种法律承诺的责任和执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7),在联合国,唯一能够阻碍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不受驱逐的是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大会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以2/3的多数票驱逐一国的政府。但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具有一票否决权,因此,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是不可能被驱逐出去的。
8),会员成员国失去其基本资格和会员成员国的消失。如果原会员成员国完全不存在了,或该国不再符合作为会员成员国的标准了,那么该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会籍也就中止了。国际组织通常是以正式宣告来确定这一事实。
9),具有国际法的法律人格的国家不复存在的标志是其国家主权和权利与义务的消失。如果对一个国家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疑问,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组织的有关决定将有助于所有国际组织作出决定和判断。
联合国大会的决定对其他国际组织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大会将讨论会籍成员国的代表权问题,并可向联合国的所有部门及其专门机构提出建议。
联合国大会作出的某个政府不再代表其国家的决定和驱逐该政府的代表并没有什么区别。
10),国际组织的解散。当国际组织解散了,其成员国的会籍也就终止了。一般来说,解散一个国际组织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
11),会籍成员国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会籍成员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会籍成员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一种对外统一的关系。
另一方面,成员国与联合国组织等国际组织是一种内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只要加入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员国就必须承担显影的责任和义务,而这些责任和义务,是与成员国享有的权利相一致的。
12)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一个结论。联合国大会2758号文件,只是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蒋介石政府的代表权的地位,并取得了作为代表原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国的资格。这种表达方式,并不是意味原联合国会员国+++国会籍的丧失,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原来会籍成员国+++国的表现形式。我们用毛**的话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循名责实的新+++国,就是名副其实的人民的+++国。就是代表+++国的法人政府。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两岸一个中国的历史真实面目与连杆现实的客观存在具体地结合起来,成为我们两岸一中【同心同国,和平发展,共建家园,振兴中华】的科学理论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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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掌握国际法知识才能点燃【同心同国,和平发展】的智慧
掌握国际法知识才能点燃
【同心同国,和平发展,共建家园,振兴中华】的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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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台湾人,
搞政治,
全岛疯狂!
竟连一个人,
最基本的思维方式都退化掉了!
看看,
2000多万人选出来的陈水扁就知道,
陈的思维能力,
起码也是这2000多万人的“佼佼者”吧!
可是,连“贪”点小钱,
也是“漏洞百出”,
笨拙到极点!
哎,
台湾的政治,
害人不浅啊!!!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4 19:11
诚信天下,重承诺,守信用,董必武的签字一字值千金。
掌握国际法知识才能点燃fficeffice" />
【同心同国,和平发展,共建家园,振兴中华】的大智慧!
无知者无畏,无私者无畏。
我是属于无知者的一类敢冒天下大不韪的大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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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4 19:11
仁者无敌,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
我不反对您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无形的+++国。
台湾的+++国也不是完整的+++国,
大陆+ 台湾==PEOPLE'S ROC + TAIW'S ROC -==同心同国的ROC.
掌握国际法知识才能点燃 fficeffice" />
【同心同国,和平发展,共建家园,振兴中华】的大智慧!
此事无形胜有形,此时无声胜有声。
无知者无畏,无私者无畏。
我是属于无知者的一类敢冒天下大不韪的大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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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有道理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4 19:11
南山老先生,你是不是最近碰到一些麻烦啊???才会在这里发发牢骚???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28,你懂国际法?你连俺们汉语的语法都弄不明白你还说啥呀。看看病吧,哈。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大概是发在新华的一个也没放出来...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1
中国历史上的“+++国政府”,
它曾经代表的是:
960万平方公里、4万万同胞-------对整个中国行使行为能力的一个政府!
台湾所谓的“+++国政府”,
只能代表的是台湾的一切。
这与中国历史上的“+++国政府”产生了质的变化。
两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台湾的“+++国政府”,
只是没有被彻底消灭的“国民党”残余势力,
打着中国历史上“+++国政府”的旗号,
愚弄台湾百姓,
妄图***中国的一个“伪政府”!
虽然也有“条条框框”“象模象样”,
但“假货”始终当不了“真”!!!
要想证明台湾所谓的“+++国政府”的真伪?
很简单!
要回曾经失去的“外蒙与琉球”。
看看人家会不会承认你是个“真货”!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4 19:11
共和主义是统一复兴的政治基础
共和主义是统一复兴的政治基础
两岸“统一”,或者说“结束敌对状况”的“政治安排”的思想、政治、理论、社会基础应该而且只能是政治上的共和主义。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2
一个伪政府,在善良的大陆面前,耍尽“威风”、摆尽“丑态”。在外面哭爹喊妈的象个“浓胞”,洒尽钱财,还受尽“羞辱”!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4 19:12
南山最近一帆风顺,有点小麻烦,就是美国流行甲型流感
谋势而兴,这是我们正在做的第一步。
其次,目光要放得远一点,通观全局,找到对手和自己的弱点,
并且能把这些弱点,转化成自己的优势。
这就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因此往往看起来曲折的路却是最短的路。
在台湾**的失礼不够,就要借助国民党和蓝营的实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展示自己的影响力,进而使自己的内在潜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没有本事与他人共享资源和成果,就没有彼此供应的合作空间。
善战者,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这就是南山的“谋势”,“借势”,“用势”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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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2:37
奥巴马也会草船借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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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2:39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4 19:12
什么是一个中国之实,什么是一个中国之虚?
谋势而兴,这是我们正在做的第一步。
其次,目光要放得远一点,通观全局,找到对手和自己的弱点,
并且能把这些弱点,转化成自己的优势。
这就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因此往往看起来曲折的路却是最短的路。
既然自知在台湾的**势力还远远不够,那就需要借助国民党和蓝营的实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展示自己的影响力,进而使自己的内在潜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没有本事与他人共享资源和成果,就没有彼此供应的合作空间。
善战者,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不要做自己实力达不到的事情,这才是聪明的决策。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4 19:12
纠正以上错别字【共赢的空间】打成了“供应的空间”
命题:【+++国】会籍的是否丧失有四个条件和表现方式。ffice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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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说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不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来实现创始联合国的,
更不是以大清国的名义来创始联合国的。
实际上,有充分证据显示是包括**高级代表董必武等在内的中国各界政治代表十人郑重签名,
承认+++国代表中国成为了联合国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2),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联合国宪章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3),丧失联合国会员国的会籍有四种表达方式。
一,是会员成员国的退出;
二,是国际组织驱逐该成员国;
三,是该国不复存在;
四,是该国际组织不复存在了。
4),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组织的程序。
一般国际组织都规定。在国际组织刚成立的一定期间内不得退出,这样,
一方面可以要求成员国须对国际组织履行一定的义务后才能退出;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转。
至于退出程序,一般都要求退出国向国际组织的秘书长或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保存国发出书面正式通知书、
《联合国宪章》规定只有安理会的职能,有权利做出批准会员国退出的理由,或吸纳新会员国的决定。
5),国家主权原则。每当一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或一个国际公约生效时,就在某种程度上,自愿地出让了自己的一部分国家主权。如果尊重联合国组织或国际组织的独立性,权威性或严肃性,就不能单方面违反国际组织的规定和公约。
6),国家加入了联合国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就自愿地限制了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该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法律行为。国际法成为了国内法行为的原始法。这也是参加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一种法律承诺的责任和执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7),在联合国,唯一能够阻碍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不受驱逐的是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大会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以2/3的多数票驱逐一国的政府。但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具有一票否决权,因此,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是不可能被驱逐出去的。
8),会员成员国失去其基本资格和会员成员国的消失。如果原会员成员国完全不存在了,或该国不再符合作为会员成员国的标准了,那么该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会籍也就中止了。国际组织通常是以正式宣告来确定这一事实。
9),具有国际法的法律人格的国家不复存在的标志是其国家主权和权利与义务的消失。如果对一个国家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疑问,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组织的有关决定将有助于所有国际组织作出决定和判断。
联合国大会的决定对其他国际组织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大会将讨论会籍成员国的代表权问题,并可向联合国的所有部门及其专门机构提出建议。
联合国大会作出的某个政府不再代表其国家的决定和驱逐该政府的代表并没有什么区别。
10),国际组织的解散。当国际组织解散了,其成员国的会籍也就终止了。一般来说,解散一个国际组织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
11),会籍成员国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会籍成员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会籍成员国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一种对外统一的关系。
另一方面,成员国与联合国组织等国际组织是一种内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只要加入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员国就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这些责任和义务,是与成员国享有的权利相一致的。会籍成员国必须善意地履行在其组织中作为一个整体的法人责任义务及其宗旨的原则行使权利,并与联合国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这是一般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12)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一个结论。联合国大会2758号文件,只是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蒋介石政府的代表权的地位,并取得了作为代表原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国的资格。这种表达方式,并不是意味原联合国会员国+++国会籍的丧失,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原来会籍成员国+++国的表现形式。我们用毛**的话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循名责实的新+++国,就是名副其实的人民的+++国。就是代表+++国的法人政府。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两岸一个中国的历史真实面目与连杆现实的客观存在具体地结合起来,成为我们两岸一中【同心同国,和平发展,共建家园,振兴中华】的科学理论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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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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