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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民的分量 [打印本页]

作者: 清水煮音    时间: 2010-2-3 07:57
标题: 公民的分量
公民的分量

陶一桃

  前不久,一位刚从瑞士回来的朋友不无感慨地向我讲述了他不同寻常的赴瑞士签证的经历。这位贤兄在伦敦某大学任教,多年的海外生活使他深谙各国使馆签证的基本程序。所以当他获瑞士友人之邀准备去苏黎士游玩时,事先向瑞士驻伦敦使馆详细电话咨询了有关签证的事宜。当获知既无需预约,又不用排队到了就能办的答复后,第二天他身心轻松地去使馆递交材料。没想到刚下午三点,瑞士使馆就已大门紧闭了,经询问才知,该使馆一天只对外办公三小时,无奈只好第二天再来了。第二天上午十一点他就信心百倍地赶到了瑞士使馆,看到使馆还在对外办公,不禁喜出望外。但没想到还是没有递进去材料,原因是瑞士使馆一天只接受25份签证材料。这位贤兄有些耐不住了,他向使馆人员质疑:“这些规定为什么在电话咨询时没有告知?”回答是:“您并没有问。”他又提出,由于跟瑞士的朋友已约好一周后苏黎士见,并且各自又都有后续出国的安排,时间无法变动,否则将失去这次瑞士之行的机会,所以请对方通融,收下他的签证材料,并希望一周(原则上五天)之内确保签证下来。但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能给您任何保证。”这位贤兄悻悻离开使馆,尽管使馆的答复无可厚非,但他还是怀着无奈与稍带愤懑的心情把他在瑞士使馆的遭遇告诉了他的瑞士朋友,并为无法如约前往瑞士表示了深深的遗憾,毕竟凡事不能强求,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我的朋友还是比较平静地接受了现实。
  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两天后的一个上午,我的朋友意外地接到了瑞士使馆的道歉电话,并约他当天下午一点前去瑞士使馆递交签证材料,同时承诺将按照他原行程安排时间返回护照,绝不会耽误他的行程计划。事出突然,我的朋友一时完全不知该如何对答,当他支支吾吾地说,由于课程的原因无法下午一点前到达使馆时,对方毫不犹豫地按照他的时间做了会面的安排。据我的朋友说,当天下午的非对外办公时段,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了瑞士驻伦敦大使馆,使馆的旁门是专门为他留着的,整个使馆都在为他一个人忙,所有见到他的人都在不停地表示歉意,作为一个中国人,他在从未享有过的尊贵礼遇中顺利完成了签证材料递交程序,并在飞机起飞前六个小时拿到了充满故事的瑞士签证。事后他才知道,他的那位瑞士朋友听完他的签证遭遇后非常生气,连夜给瑞士驻伦敦使馆写了一封信。信中写道:……如此的工作态度和效率辜负了纳税人的钱,作为瑞士公民,我为你们的工作态度和不负责任感到羞愧。
  
起初我更关心的是这个故事背后的背景与环境。因为按照我们的思维方式:其一,一个能直接给使馆写信并能迅速起作用的人绝非等闲之辈,不是高官,亦是显贵;其二,一封平常的投诉信能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就立即引起使馆的重视,并以迅速得连当事人都感到惊奇的速度改正错误,不认识大使,也要跟使馆的重要人物关系熟络,否则谁会理你?!当得知就是一个普通公民的一封普通的信函时,我不禁对这位瑞士朋友心存敬意,不禁对瑞士这个国家心生敬意,不禁对公民社会深深敬畏。
  

公民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在甘为法律之奴的同时享受着法律保护着的自由。美国社会学家W·G·萨姆纳曾说“公民自由是指这样一种人的状态,他受法律民事制度的保护,能独自将其拥有的全部力量用于自己的福利。”自由是一个人在其自己拥有的领域内自主地追求其自设目标的机会,它意味着没有强制或强制的威胁,或者说具有免受强制和干预的自由。公民自由又与法制社会中不同于旨在拉平收入,关注人际交往结果的社会公正相区别的程序公正紧密相联。程序公正是指个人和权力机关对相同的事件平等对待,以及所有人按统一标准施加管束,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立场或从属的特殊集团区别对待。程序公正构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可以说,自由、公正的理念给予公民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更多的是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感,而不是悲壮的民告官的勇气和令人尴尬的寻求用关系解决问题的智慧。同时,从程序公正的意义上说,对于转型社会的中国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官。因为只有当权力毫无疑问地敬畏法律的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从富有感染力的口号变为人们现实的行为准则。
  

公民社会还是一个平等地享有话语权的社会。话语权的拥有,是公民自由权的最直接体现。但是,话语权的关键并非仅仅在于诉讼的表达形式,更在于诉讼表达的结果(是否在正常程序中自然得到解决)。因为公民的分量不在于“敢发现”,而在于“能成功”。当权力的力量高于诉讼本身的力量的时候,我们漠视的不仅仅是一桩事件,更是公民的利益、政府的职责和社会的良知与道德。
  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它是相对于等级的臣民社会而言的。平等的权利的给予和对公民权利的一视同仁的尊重,构成了公民社会的生命力与熠熠生辉的市民精神。这是一种文明,也是对文明的一种守护。公民的分量在于拥有权利,而权利的拥有不仅使公民自身获得了自由与轻松,同时也使公民的意义变得厚重而富有分量。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3 07:57
23种行为要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23种行为要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王湛

  【本报讯】(记者 王湛)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通过了《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草案)》,以及《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及其配套文件。在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方面,深圳增加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一系列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面,对行政机关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等三个方面详细列举了23种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要追究责任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下称《办法》),整合了《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同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了衔接,并细化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追究情形。
  在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上一是按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几方面的内容划分,增加了其他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和其他规定时也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概括性条款。
  《办法》也在有关具体内容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一、增加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二、增加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条款;三、增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四、对执行不力、内部管理制度等一些较为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和修改;五、对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追究过错责任增加了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限制条件,如政府法制机构只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和执法督查决定的行政监督工作时,拒不执行应追究责任。
  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书面告诫”和“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领导职务”的方式。
  23种行为要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深圳十分重视对决策程序、决策规则的规范,之前,深圳尽管颁布了一些规定,已经或正在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评估、决策听证和公示等制度,但对决策责任的追究问题尚没有系列、明确的规定。因此,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单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能实现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衔接,也有利于决策体系建立和决策责任追究。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追究责任的10种行为。《办法》规定,按政府要求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擅自决定的;二、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三、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者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七、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八、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时应当追究责任的10种行为。比如,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要追究责任;再如,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未到会又未在会前征求其意见的要追究责任;另外,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未听取领导集体其他成员的意见决策的也要追究责任等等。
  《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时应当追究责任的3种行为。
  明确界定行政监督概念
  行政监督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我国也没有关于行政监督统一的立法。《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草案)》把行政监督界定为政府内部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规定》创新了行政监督方式。规定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如检查或调查、行政问责、考核等,还规定了近年来创新的监督方式行政电子监察,绩效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等方式。同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贪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监督方式。
  目前的行政惩戒制度建设比较注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没有比较系统的规定。《规定》还把散见在各项单行法规中的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系统规范,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处理方式,并规定建立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登记制度。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3 07:57
建设权责对应的现代政府

建设权责对应的现代政府

本报评论员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等“1+3”文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市纪委常委(扩大)会议强调要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措施,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限权问责”这一现代政府理念,在我市近来一系列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中得到明显体现,这对深圳的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权责对应是现代政府的特征。要让政府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责任,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共管理权力,这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在古代,封建专制政府权大责小,甚至有权无责;现代以后,政府权力越来越受限制,责任越来越可问责,“限权问责”成为趋势,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有什么样的责任成为常态。深圳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就要在建立合理的权责关系上作出自己的探索。一直以来,深圳都高度重视行政问责工作,较早就开始了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尝试,并把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等配套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行政责任体系。
  一系列“限权问责”措施的出台,反映出深圳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重要的加速期。近年来,问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多项制度规定,像近日中央下发的《中国***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标志着问责制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在这个大背景下,深圳也加快了步伐,去年底,我市在全国率先推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今年又出台“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将2009年定为“服务年”。有专家认为深圳建设法治政府反映出的思路是:法治越强,政府权力越小;政府权力越小,公共服务越好。法治政府是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服务型政府则是责任意义上的“大政府”,近来深圳一系列“限权问责”的措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对行政责任的追究,从而构建起链条较为完整的行政权力责任体系,向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约束,用权有监督,有责必有究”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权力不受限制,责任无法追究,则必然产生腐败。深圳近来一系列“限权问责”措施,将有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我们应注重预防、注重治本、注重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近来我市的一系列“限权问责”措施,正是在预防、治本等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有效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努力解决权责不一致、责任难追究等问题,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们的反腐“长城”将更为牢固。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3 07:57
转载了?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3 07:57
这位作者是深圳大学的女教授,也是党委副书记


我听过陶一桃老师在街道党工委大会上的党课。

是一位很有责任心的共产党员。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3 07:57
。。。。。。。。。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3 07:57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3 07:57
“我听过她陶一桃老师的党课”,这句话有语病,多了一个“她”字。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3 07:57
虚心接受意见,有则改之,闻过则喜,谢谢


虚心接受意见,有则改之,闻过则喜,

能有人多提意见,实在应该谢谢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3 07:57
大叔~以後再說事情能不能言簡意賅一點啊!太長了,實在是沒有耐心看下去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3 07:58
陶一桃 
陶一桃 

 陶一桃(1958 — ~),女,满族,博士、教授(博导)。


【简历】


  陶一桃教授1958年4月生于哈尔滨,1987年考取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从师于著名学者胡寄窗先生,**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4年7月调入深圳大学,曾任深圳大学经济系主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深圳大学党委副书记;深圳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兼任武汉大学社会保障中心研究员、博士生指导教师;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社科联第五届委员;广东省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市《孙子兵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深圳市妇联第三届执委;深圳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主任。1997年被评为深圳市优秀社会工作者;1998年被评为深圳市优秀班主任;2000年被评为深圳市优秀教师。

[编辑本段]【研究方向】

  长期从事中西方经济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具有较为扎实的东西方经济理论功底和独立创造性研究能力。为博士生、硕士生及本科生开设公共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比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经济学说史、经济学名著选读、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课程,并在学生中享有一定的声誉。近几年,着力研究制度经济学理论及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变迁路径及绩效分析,在以经济学者的身份参与实证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就。曾先后成为《黑龙江日报》、《深圳商报》、《特区经济》杂志的专栏作者。

[编辑本段]【学术成就】

  1.独立撰写学术专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评述》(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5月);《经济学是一种生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经济文化论》(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1月);《中国民生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2.主编学术著作:《西方经济学问题演进》(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8月)、《中国现代制度略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
  3.参编学术专著:《制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4月);《区域经济问题前沿》(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3月);《激励创造供给》(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
  4.发表学术论文87篇,其中在《学术月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学习与探索》、《财政》、《中国军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6篇;12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全文转载。
  5.独立完成、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黑龙江省“八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传统文化与经济增长”;黑龙江省教委社会科学项目“社会经济转型与观念更新”;广东省“九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区的经济文化”;2002年深圳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民生思想研究——从孔子的‘富民’到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深圳地税局国际税收研究会基金项目“经济转轨时期中外税收体制的比较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济增长中的非经济因素”(2003);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民营企业增长的制度约束”(2005);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十一五”特别委托项目“孙子兵法与老庄哲学”(2006);深圳市文化局项目“东南亚文化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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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陶一桃0.jpg (184.6 KB)
2009-7-28 12:28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3 07:58
没听说她接受你的同心同国。 没有吧。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3 07:58
如果内心被茅草堵塞了,那这个人就不能进步了!


如果你内心被茅草堵塞了,

那你这个人就不能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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