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CampusHR    时间: 2010-2-2 13:56
标题: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
两岸十六字原则中,

什么是搁置争议,建立互信的基础!?

首先是对两岸各自一中宪法的争议!

什么是建立互信的基础!?

那就是【九二共识】的一个中国原则和各自表述。

为什么我们大陆自下而上很多同胞和同志至今不承认“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存在事实和法理依据;

就在于对这个事实和法律公关知识不够了解,不够普及,不够深刻,

以致于以偏概全,非此即彼盛行,一叶障目,指鹿为马,

盲人摸象,自欺欺人,以假乱真,误国误民。

明明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还要说人家实事求是立言务实求真者把经念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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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1.jpg (69.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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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宣言.jpg (86.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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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56
爱我中华,+++国万岁!!!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6
比较联合国两个机关的法律功能和职权责任。
比较联合国两个机关的法律功能和职权责任。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和功能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和功能,并不是一回事,不是张冠李戴,什么都可以管的。

什么意思呢?

凡是参加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权参加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必然受到联合国组织的法律约束。

凡是联合国组织授予联合国大会的事情才可以去做,不是联合国组织章程授予的事情,或者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的事情,联合国大会,就无权去做,做了也无效。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向两岸人民和全世界关心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所有公民讲清楚。

决定国家名称,变更,注销,开除事宜,以及有关吸纳联合国新会员的问题,是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而不是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和功能,联合国组织没有授予联合国大会这种越俎代庖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联合国关于中国代表权的2758号文件和1668号文件都是前后一致的。

也就是说。联合国大会2758号文件,无权决定中国变更中国在联合国注册登记国家形象的权利和功能。

这一点在文字上也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也好,历史和现实是一致的,连续的,承前启后的。组织法律授予谁的职权,谁才有这样的权利和责任功能,现在没有授予大会的职权,谁也不能自以为是地超越这种权限,自以为是地为自己做以偏概全的解释!

法律上有一句对客观哲理名言:自己不能给自己授权。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理,是法律才能给你权力,不是自己自封给自己授权。

在中国,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部门自己经常给自己授权的现象经常存在,这都是不合法不合适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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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jpg (109.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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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与联合国秘书长.jpg (13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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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56
反过来,对于代表国家的政府法人来说,权力如何!?


[B]反过来,对于代表国家的政府法人来说,它有没有对职权的自由处分权!?

没有。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规定政府法人行为应该做的事情,符合宪法和联合国宪章条件的事情,法人政府就应该去做,如果你不做,法律上就是政府法人不作为。不应该做的事情,你要去做,就属于违法。所以,对于国家法人政府的职权来说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既然授予您的职权,也就是属于您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和法人最重要的作用在哪里?

法律和法人应该使每个成员和生活在这个社会里和团体里的每个公民都知道,
我能做什么行为,我不能做什么行为,如果做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就是使每一个人都能遇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就是让每个人都知道我自己有什么权利。你只要不触犯法律,每个行为都知道有什么后果,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万众一心遵纪守法,振兴中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的国家法人才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把为人民服务的事情办好,把国家的民心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和平发展,同心同国同舟共济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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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席接见安南.jpg (92.27 KB)
2009-4-27 15:32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56
扯淡!!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56
搁置争议就是闭上你的嘴,不要在胡扯此类话题了!否则你就是挑起争议破坏两岸和谐气氛!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国不可能复辟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就像反清复明一样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57
反清复明不得人心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伟大的中国***万岁!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57
人民万岁!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哟,死老头,从医院出来啦,恭喜恭喜啊!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我们正处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转型期,首要树立法律优先
我们正处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转型期,首要树立法律优先原则。

我们说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有层次的,因为中国参加了联合国,所以就应当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决议应当是国内宪法的原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1年2758号文件生效以后称谓国际法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担了中国法人政府的重要职权和责任。

那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避免两岸重开内战,积极争取在一个中国前提下(九二共识)和平发展,搁置争议,建立互信,求同存异,创造双赢。尽早结束内战状态,签署同心同国,长期稳定,同舟共济,和平发展。相辅相成,振兴中华的联合政府协议,就是两岸人民最大的福祉和法律保障。这个社会目标就是两岸当局现任领导人任内的最高国家主权层次。也是提交两岸人民立法机关和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国内最高层次,其次是大陆国务院和台湾行政院的行政法规层次,再次是省市地县指定的地方法规层次,再再次是地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层次。

各层次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各个层次之间遵守法律优先原则,法律是第一位的,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都必须和两岸一中宪法保持一致,凡是不一致的地方均属不适合宪法和法律的需要修正和完善的法规和制度。

这就是两岸一中,同心同国,共建家园,和平发展,振兴中华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前期准备条件,也是化独促统,两岸合纵联合的社会必要条件和政府的权力结构原则。

现实中两岸的社会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后遗症非常复杂,不成熟的事情不要紧,急于求成往往适得其反,失败了也不要紧,把握趋势和大方向,这就是两岸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根深固本的充分条件。

从来没有一个制度是十全十美的,都是不断摸索,不断以民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科学试验和科学规律,尊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务实求真精神,人民,试乘早历史的英雄,实践出真知。能用众智则无异于圣人,能用两岸人民【同心同国,爱我中华,共建家园,和平发展】的众力,则无敌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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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57
从你嘴里的死老头可以知道您的道德水平,如果共产党都是这种道德水平,中国太好了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57
两岸的大势就是合,合为贵,一阴一阳谓之道,
两岸的大势就是合,合为贵,一阴一阳谓之道,

一个两岸关系和解合纵的三十年已经开始了,

君不见,同心同国,和平发展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挡吗!

相信你**万岁的聪明,和一双高瞻远瞩的慧眼,

一定能够拨乱反正,明察秋毫,分辨是非,

权衡利弊,成全两岸人民谋合的康庄大道!

老同志邓小平当年南巡讲话的精神是不会死的!

江山代有才人出,天生南山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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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哀悼邓小平.jpg (129.9 KB)
2009-4-27 17:02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57
不好意思,享年38岁!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57
怎么合呢?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57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回答匹夫言和楼上网友


看来您需要补补法律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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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只有一个中国,这一点六十年来,天地之间从来没有改变。

您可以学习学习一下国际法的有关课本和书籍。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规图书出版社的国际法,

都明明白白告诉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旧中国的国家继承,而是国家的延续,是政府的变更,法人的变更。这就是两岸人民的最大误国误民的政治误区和历史盲点。

【【【【【【【【【【】】】】】】】】】】】】】】】】】】】】】】
民为贵,人民伟大。人民,是创造历史的英雄,实践出真知。能用众智则无异于圣人,能用两岸人民【同心同国,爱我中华,共建家园,和平发展】的众力,则无敌于天下!


凡是与两岸一中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和法规均有可能失效,或者不能生效。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也是为两岸人民天下卫公【同心同国,共建家园。和平发展,振兴中华】这个社会大目标服务的,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大势所趋,势不可挡!

我是愿意和匹夫言纵论天下的,你能达到什么水平,

南山一定步步紧跟向您学习到什么水平!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南山敬佩你的爱国之心,但是您的形而上学以偏概全需要反省一下,君子之过,日月之食,更之,人皆仰之!
法律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

还有一点就是法律保留原则。这是一个非常丰富实用的原则。主要一点就是许多社会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擅自自我规定,国家机关无权规范自己的权力,

法律把这种权力保留起来。

这个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的主权。从理论上来说,只有两岸全体人民或者能够通过两岸人民最高代表会议才有权规定和处理的原则。
任何单方面决定,对于法律鞭长莫及的未能见效的地方都应该保留起来。

法律保留有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保留方式。这里就不就其内容一一展开介绍了。南山今天讲的是行政法律的法律实用原则和适当原则。这是有名正言顺法律依据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公共知识的一部分。如果适用于两岸关系,那么请大家参考,如果各位认为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那么这些原则都不适应武力解决台湾问题。武统一定要有明确的合法的程序,否则我们对外不称霸,对内也不能称霸,才能攻心为上,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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