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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杠上侯宽仁,曝了谁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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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影音王
时间:
2010-2-2 13:25
标题:
马英九杠上侯宽仁,曝了谁之短?
马英九控告高检署检察官侯宽仁侦办特别费案涉制作不实笔录,台湾司法部门尽管做全案已不起诉之裁定并且再议也遭驳回,但马英九还是透过律师声请交付审判。对此,敌视马英九的绿营说,看马英九就知道对人家赶尽杀绝,坚持起诉侯宽仁不仅仅是格局小,而且是用执着掩饰该案中自己的心虚;即便支持马英九的蓝营,对其杠上侯宽仁实在也觉得选错了对象,既不“宽”,也不“仁”。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除了看不懂外,对马英九处理问题的格局和智慧,人们不得不更捏一把汗。马英九的目的何在?他想从中得到什么?他能从中得到什么?
马英九特别费案被判无罪,并因此在大选中得到充分的同情,而侯宽仁也被社会挞伐得龟缩在不知道的角落里瑟瑟发抖,对一般人来说,这种惩罚已经足够,没有判决的判决已经彰显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是非判断。作为当选了台湾最高领导人的马英九,如果在有关部门做不起诉处分时,就此煞尾,最多发个“不继续起诉并不代表认可侯宽仁的行为,而是不想继续浪费司法资源”这类的声明,即使法院驳回起诉的时候再发这样的声明也未未晚。继续下去,实在对马英九百害无一利,接下来马英九的继续起诉如果赢了,马英九会被抹黑为政治介入司法,是靠自己权势赢得的胜利;如果继续被司法部门驳回,马英九的面子更加被丧失殆尽。也许马英九或者支持马英九的人会对这一举措美其名说说是,马英九认真和坚持原则,借由此案给大家一个真相,这理由也脆弱得很,尽管司法诉讼是个人的权利,但以马英九现在的身份,左看右看他都不应该享受司法救济,即便侯宽仁真的修改笔录,公众同情弱者之心也会以为马英九的行动不以为然,反而让司法的黑暗趁机脱困。马英九如果要匡正台湾检查司法的低效、黑暗,以他的身份和权力,他应该利用这些精力从别的案件入手。人们对马英九冒着自贬身价的风险追诉侯宽仁,而对陈聪明率领的检察机关,特别是特侦组的表现不闻不问,当然感觉反差很大,觉得马英九应该有更高的格局、更重要的事情来做。
一个如果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本属正常的案件,而马英九此举却落到骑虎难下、一片嘘声的下场,让人感觉其徒有其追求完美的个性,却无实现完美的能力。他也许原本以为这个事情既然开头,就应该有个结局,否则,他怕别人说他没有原则,或者说他心虚,他也对自己或者对台湾的司法过于自信。他也许借引爆台湾司法改革的导火线,但用自己当引信实在无法用超然的态度,理直气壮推行这项改革。这种一之谓甚岂可在乎的动作,显示他不但对自己这样的动作结果和影响缺少一个整体研判,他聪明的话,其实应该知道,他如果没有当选,也许更有机会获得正常的审判,而如今不但任何审判都会被政治化,即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该案并判侯宽仁有罪,主审法官很容易被说成拍马屁,本人2008年2月份马英九竞期间曾经写过《马英九出庭:还有精力拍臭虫?》,如果马英九吸取了当时的教训,就不会闹到今天的地步。马英九自当选之后,任何此类对于个人的起诉,自起诉之日其已经决定了失败:失败不仅仅是司法的,也是政治的。唯一一个值得他以身犯险理由是,他手中握手侯宽仁全改笔录是政治集团或者司法黑手的集体动作。
马英九一个单纯的司法案件在台湾大有被蓝绿双方都要放大为人格、政治之争。对于绿营,抹黑马英九追杀、格局小时很自然的事情,因为马英九自己给绿营提供了充分攻击自己的材料;对于蓝营,特别是不怎么赞同马英九兼任国民党党主席的人来说,对马英九锱铢必较的格局,和缺少对事件整体的预见性的判断担忧也在情理之中。无论那种看法,这个问题对马英九刚刚上升的人望都是一个减分的动作。马英九无论那种解释,都无法移除人们对他判断力的质疑。以马英九今天的地位,他已经没有单纯属于自己的事情,他的很多事情都应该交由团队研判得失。一个二难推理考量此事:如果马英九此举没有通过团队研判损益,那就是程序不对;如果交由团队研判,要么团队的判断有问题,要么马英九根本无视了团队给他的建议。所以,马英九实在应该切实检讨自己的幕僚智囊团队和其与这些团队之间的信任关系。
毕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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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25
【马英九控告高检署检察官侯宽仁侦办特别费案涉制作不实笔录,台湾司法部门尽管做全案已不起诉之裁定并且再议也遭驳回,但马英九还是透过律师声请交付审判。】
作为大陆人,我个人是坚决支持“马英九透过律师声请交付审判”,道理如下所辩!
【马英九的目的何在?他想从中得到什么?他能从中得到什么?】
众所周知,马英九是法律人,又是大名鼎鼎的“不沾锅”···本案不管他人持有什么意见与看法,能做到“虽千万人···吾往矣!”就不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事!再说,自身的人权受到司法或司法人员的侵害,自己理字当头,为什么不争呢?这不仅仅是为自己争,而是为全民争呀!我想,这才是“马英九的目的何在?他想从中得到什么?他能从中得到什么”答案之所在。
【马英九特别费案被判无罪,并因此在大选中得到充分的同情,而侯宽仁也被社会挞伐得龟缩在不知道的角落里瑟瑟发抖,对一般人来说,这种惩罚已经足够,没有判决的判决已经彰显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是非判断。】
看完本段文字后,給人的影响是什么呢?难道是快意个人恩仇吗?难道是江湖中传说的“光棍只打九九,不打加一”再现吗?还是所谓的“痛打落水狗”?
“对一般人来说,这种惩罚已经足够,没有判决的判决已经彰显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是非判断”看起来没错,但千万不能忘记侯宽仁的身份是什么???检查官代表的又是什么???难道不是所谓“法”吗???在某种意义上来看“没有判决的判决已经彰显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是非判断”有理有据,但现实世界告诉我们这句论据不是真理呀!更别提侯宽仁的护法人员的身份!
【“不继续起诉并不代表认可侯宽仁的行为,而是不想继续浪费司法资源”】
当法已不法或护法人员贪赃枉法或不遵守法定程序随意执法时,不管受害人的身份是什么,难道就不能依法来维护受损的合法权益来真正意义上的护法吗?如果这也变相被扣上“继续浪费司法资源”的话,我只能无语!!!
【接下来马英九的继续起诉如果赢了,马英九会被抹黑为政治介入司法,是靠自己权势赢得的胜利;如果继续被司法部门驳回,马英九的面子更加被丧失殆尽。】
这是蓝营的李庆华所说的话语···大家知道法与政治无法切割,是事实,但换个说法来谈呢:继续起诉如果赢了,普通民众及众多法律人会感谢马英九,因为法的尊严受到维护,并以案例的判决来规范以后类似问题的继续出现,再就是,马英九并没有以权势来給侯宽仁报复穿小鞋···,使用歪招;如果继续被司法部门驳回,则无损马英九的尊严与形象,普通民众反而会质疑,连身居高位的马英九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守护,请问,普通民众也遭遇类似问题后,那么,又怎么样来维护呢?
好了,就说到这里···不对之处,请提出批评与指正!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5
十分有理
严重赞同。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25
楼主呀!我们大陆如果也出现类似情况就真的好了···XDD~~~
事实上,我们仅仅从电视、报刊等媒体中看到的,不分蓝绿基本上对“马英九杠上侯宽仁”不满、不解、质疑···,当然,不得不说,由于所处角度不同,看法肯定不一呀!
侯宽仁作为检察官在本案里按大陆的话来说,属于乱作为,是违法行为,能不受到法的制裁吗?应当让大众百姓明白做错了,得认错,对吗?最起码也该维护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才为王道···
谢谢楼主的理解与支持!
为什么台湾的诸位网友不评说几句呢???最後,送閣下鮮花一朵!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6
台灣人太少
講到累了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26
在法律之前,馬也不過是個"原告",不是"總統"!
當然支持他繼續去告侯寬仁。
除了侯寬仁本身過去的濫訴惡行,此案若是正義得以伸張,將來受到檢察官欺壓的百姓,可以依照此例,"告"那些混蛋的檢察官!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26
【台灣人太少】
這···這是什麽理由哇!偉人有語:真理從來都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裏,但台灣人自己的看法就差別萬千···難道舉行“公投”才OK嗎?
【講到累了】
哈哈哈···理解萬歲!畢竟閣下還試開口有講的嗎,對嗎?既然,“講到累了”,就不講,行嗎?哈哈哈···但閣下最起碼得說明一
下支持與否才切題呀!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6
【在法律之前,馬也不過是個"原告",不是"總統"!】
閣下的話語好像存在語病···“法律之前”是指什麽呀?不懂!當然,更重要的這段話的意思也有錯···。成爲原告應當與所謂的“總統”身份無關,有關的是“侯寬仁檢察官”,亂作爲的行爲損害了原告得利益;不可原諒的是“檢察官”這個護法機關人員的身份亂作爲,僅僅如此而已,對嗎!
【當然支持他繼續去告侯寬仁除了侯寬仁本身過去的濫訴惡行,此案若是正義得以伸張,將來受到檢察官欺壓的百姓,可以依照此例,"告"那些混蛋的檢察官!】
我們的觀點驚人一致呀!!!按照台灣的顔色劃分,我們是一邊的,不知用什麽顔色來代表才好呢?哈哈哈···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6
ZT 回到司法改革的基礎面
【聯合晚報╱社論】2009.06.10 02:52 pm
馬總統告侯寬仁,這兩天引發各種討論。有人著眼於「總統的高度」,認為馬總統縱然在特別費案確有委屈,但法院及選民已還他公道,何須以總統之尊與檢察官糾纏。另一種說法則強調「司法正義」,認為侯寬仁既然涉及筆錄記載不實,就該追究到底,不能再姑息檢察官濫權的情事發生。
這兩種說法見仁見智。單純以司法正義而言,馬英九被起訴時身為總統候選人,都不免受到檢察官筆錄記載不實的對待,試問台灣還有多少平民百姓曾受到類似冤屈?馬英九今天貴為總統,檢察體系對筆錄不實的控訴卻至今並無反躬自省的回應。站在司法改革立場,馬總統當然應以自身個案做為發言平台,與可能濫權的檢察官周旋到底。
問題是,許多人並不以司法角度看待這檔事。馬英九的官司就算打贏了,也有人會譏諷法官在「拍馬屁」。而依照過去案例,聲請交付審判被法院駁回的機率很大,換言之,從馬英九個人官司輸贏來看,這回很可能是白忙一場。但也許這正是馬英九堅持打官司所希望凸顯的意義。筆錄記載不實現象,絕對是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如今連總統本人大費周章,所能推動的改革進度仍非常有限,這個現象的荒謬,難道不值得主張司法人權者共同關注?馬總統強調控告侯寬仁將會有「正面效應」,未必是指他對官司結果有把握,而應是對司法改革多少有點推動作用。以此觀之,這件事並非馬侯之間的「私人恩怨」。
令人擔心的是,檯面上對「司法正義」的夸夸其言,最後多葬身於藍綠政治糾葛。綠營高喊阿扁「司法人權」時,何等義正詞嚴;如今碰到馬英九的個案,何嘗表達支援司法人權?而許多民間司改團體,或許覺得此一個案的政治意味太濃,並未從司法改革的角度作出主張。若論馬總統個人得失,此案的結局或無關緊要。但司法人權非同小可,事關每一平民百姓面對國家機關可能濫權時的遭遇,實應回到司法改革的基礎面來思考此一議題。
【2009/06/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26
作家:左軍
作家
左軍
馬英九追殺侯寬仁?
2009/06/09 02:39:40 瀏覽8619|回應41|推薦61
馬總統因為特別費案告檢察官侯寬仁一案,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馬總統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馬總統決定「聲請交付審理」,各個媒體也紛紛提出相關的見解與建議。
而在這些媒體的意見之中,多半以「從情理來看」、「事過境遷」、「格局太淺」、「浪費司法資源」、「已貴為總統」、「司法追殺」等理由,傾向馬總統對本案應該到此為止。
但如果這樣司法誣告,能「以和為貴」的政治了結,除了留下更多的公正疑慮,恐怕更證明司法不過是政治的工具罷了。
就讓我們以事實論事實吧。
侯寬仁檢察官是誘導證人,並且製作不實筆錄,再以不實筆錄這種惡劣的手法,去栽贓一位總統候選人。難道他天真的不知道,這很可能影響一場國家最重要的總統選舉嗎?請問,這算不算是一種「司法追殺」?
當一審判決無罪時,侯寬仁檢察官他有道歉嗎?不,他選擇上訴;二審再判無罪,他還是再上訴,一直到三審也無罪定讞。請問是誰在「浪費司法資源」?而這段期間,因為他的堅持造成社會多大的不安,他卻連解釋都沒有,又何來對社會的道歉?
而且,他有因此而引咎辭職嗎?不,他老人家現在仍然「好官我為之」,繼續作他的檢察官,也繼續領我們的血汗錢。請問「從情理來看」,養殖這類為特定政客服務的誣告訟棍,是我們活該倒楣嗎?
再者,這案子是司法的是非問題。難道以「已貴為總統」的身份,所以馬總統就該洗盡鉛華就此作罷?有這種脫罪之詞,那我們還奢望司法能給誰正義?
馬總統真要「追殺」侯寬仁的話,他大可像阿扁一樣,用他的行政權,暗地裡調降他、整他,就搞定了,何苦如此大費周張的依循司法管道,來維護他應有的權利呢?
可怕的是他還是馬總統,假設這誣陷的案子,發生我們小老百姓身上,我們老早被這種檢察官整死了。所以追出司法裡的濫訟檢察官,該是多麼重要的司法價值。
如果「從情理來看」、「事過境遷」、「格局太淺」、「浪費司法資源」、「已貴為總統」、「司法追殺」,都是可以被原諒的理由。請問,阿扁涉嫌的貪污案,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呀?就此放了阿扁?
我們固然不鼓勵馬總統以牙還牙,採取私心的報復。但侯寬仁檢察官確實欠社會一個道歉。人在犯錯後,總該先認錯,才可以求得被原諒嘛!否則這樣的司法,不就成了煽陰風、點鬼火的佛地魔了!
如果是這樣,那一切用江湖了決來判斷是否對錯,用我佛慈悲來人情行政,那我們還算是『法制國家』嗎?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26
马英九杠上候宽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主要是体现马英九当国民党主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因为就是候宽仁采取不光彩手段使马英九辞去国民党主席职务!
现在马英九想当国民党主席不就是顺理成章了吗?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26
ZT 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聯合報╱社論】2009.06.15 03:27 am
馬英九總統告侯寬仁檢察官偽造文書,不起訴之後聲請交付審判,引發見仁見智的爭議。
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可謂司空見慣;而一旦作成筆錄,要推翻它簡直難如登天,往往要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從而,檢察官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究竟該不該負責;該負責的話,今後又應如何防範,應當是「總統告檢察官」的意義所在。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一定是在審判中比對偵訊光碟之後,方得以呈現。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對被告馬英九以及證人所作筆錄不實,就是如此揭發的。然而,侯寬仁的不當行為揭發之後,連法院判決書都指出「為實務上所罕見」,司法行政當局卻對侯寬仁無任何處置。以馬英九案之受社會矚目,侯寬仁惡搞筆錄都無任何處分,則其他案件檢察官炮製離譜筆錄的行為,更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就此而言,以馬英九的行事風格,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當局對侯寬仁作任何懲處;而選擇依法告訴、聲請交付審判的司法程序尋求其心目中的正義,則是可理解的做法。所以,本案實在不必因「總統告檢察官」而失焦,反而應藉此機會好好檢討檢察官偵訊筆錄的問題。
台北地檢署對侯寬仁處分不起訴,理由是「證人有簽名確認筆錄,故無不實」。這個理由只要問問任何有過接受檢察官偵訊經驗的人,就知道根本不能成立。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檢察官還擁有一定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庭之中,也把檢察官安排得高高在上。在這種氛圍裡,主觀強的檢察官常常主導問題,證人回答不合其意,往往換來一陣責罵、羞辱、嘲諷;侯寬仁自行按其意思記載,那已經算是客氣了,試問有誰敢向檢察官爭論筆錄記載的內容?且若筆錄簽名真能確保筆錄正確的話,又如何會出現筆錄記載與光碟不符的情況?由此可見,筆錄簽名自不能當成筆錄造假有理的依據。
如前所述,檢察官不實筆錄進入審判後,法律規定它「原則上有證據能力」,想要推翻,委實很難。縱使調取光碟、當庭勘驗,證實筆錄記載和當初問話的實況顯不相符,也不一定就能推翻。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筆錄和錄音光碟不符就不具證據能力,但對證人卻沒有類似規定。因此,被告方面即便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證明了證人筆錄與光碟不符,是否有證據能力,還要看法官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筆錄「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其立法原意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良知和職業紀律;如今,在實務運作上,卻成了一些主觀、偏執的檢察官刻意入人於罪之手段。
我們認為,要根本解決檢察官筆錄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正,規定證人筆錄若與光碟錄音不符,即無證據能力;如此一來,不論檢、警、調,必將失去導引證人答話的誘因。就事論事,被告本來就有緘默權,說謊也無責任,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即無證據能力;而證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說謊亦有刑責,要求上嚴格得多,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反而未必沒有證據能力,這顯然輕重失衡。
除了筆錄證據能力問題,一旦證實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檢察官該負什麼責任?倘若以該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檢察官這麼做是明知、有意,而目的在於使人受追訴或不受追訴,當然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倘若不能證明其有這種犯意,至少應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才能整飭檢察官的紀律,樹立檢察官的威信。像侯寬仁製作那樣荒唐的筆錄,卻不受任何懲處,則給民眾的印象就是檢察官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卻拿他毫無辦法;這種現象對民眾的法律感情已構成明顯的傷害,難道不該認真地予以導正?
【2009/06/15 聯合報】@ http://udn.com/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6
ZT 天堂不撤守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2009-06-15
中國時報
【■陳長文】
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實,而是整個檢察體系與檢察制度缺乏約束檢察官「誠實製作筆錄」的機制。如果馬英九害怕批評,不敢聲請交付審判,在未窮盡該行的「法律程序」即縮手退卻,那麼,連個案正義都無法實現,如何給不肖檢察官當有的警惕,還奢談「制度改革」?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侯寬仁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該罪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可謂不重。然而,以如此重罪起訴他人,侯寬仁用的是什麼樣的「嚴謹方法」呢?
當證人回答:「這我不清楚」,而筆錄上卻記成「是沒錯」;當證人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完全忘記了」,筆錄上都變成「是的」,並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大家印象還在,當時這些錄音與筆錄的比對在媒體呈現時,是多麼令人驚懼!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26
ZT 馬總統:告侯寬仁 非個人快意恩仇
【中央社╱台北16日電】2009.06.16 05:30 pm
總統馬英九控告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一案,總統今天說,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做這件事,不是個人快意恩仇,不管提告成或不成,都已達到效果,「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
馬總統針對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涉嫌製作不實筆錄提出告訴,但全案不起訴,聲請再議也遭駁回,總統於今年3月透過律師聲請交付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至今尚未裁定結果。
馬總統上午接受中央社專訪,強調他之所以提告,是要讓檢察官有檢討的機會。
外界質疑總統竟然控告一個檢察官,馬總統強調,去年1、2月間提告時,他還不是總統,「所以這不是總統告檢察官,而是一個候選人,等於是一個人民」;「我不是在總統任內告的啊」。
總統也強調,他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如果停下來的話,他就是鄉愿。他同時將會要求雙管齊下,從行政部門、法務系統開始檢討,減少製作不實筆錄的可能性,進行改革。
馬總統向中央社表示,將來不管提告成或不成,效果都已經達到了,為了就是要凸顯這個議題,讓大家知道這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提告不是為了個人,也沒有任何個人的利害,尤其是他已經贏了訴訟、贏了選舉。
總統說,他會有這種遭遇,相信也有很多人有類似的遭遇,因此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在做這件事,不是個人的快意恩仇。
馬總統指出,由於法院審判主要是以檢察官製作的筆錄為準,當初接連二審都認為侯寬仁製作不實而不採信,這非常嚴重,檢察系統不能不檢討。他強調,他以前做過法務部長,曾經領導過檢察官,和檢察官站在同一條陣線,但「我不能夠護短,我反而有這個壓力,這一點很多人不能夠理解」。
關於司法改革,馬總統表示,包括人權的保障、裁判的品質、司法的公正,都還有改進的空間,將會進一步跟法務部長王清峰、司法院長賴英照一起檢討,司法改革、肅貪、促廉都是他任內要推動的工作。
【2009/06/16 中央社】@ http://udn.com/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26
马英九不是好人。。。。。。。。。。。。。。。。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7
这件事情其实是可以通过台湾的立法院来解决的。以马英九目前的身份,胜与败都会遭到非议的。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3:27
外宽内忍,小人也。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3:27
外宽内忍,小人也。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3:27
外宽内忍,小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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