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可不可以成为《台海风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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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mpusHR
时间:
2010-2-2 10:58
标题:
可不可以成为《台海风云》的原则?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毛**曾经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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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讲话。。。只要不违法。。。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0:58
好像没有谁不让谁讲话了吧 有人自己非要在论坛里拉砖头给自己盖别墅或是坟墓 咱也拦不住啊 如果说这个论坛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还是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说的话 估计违法还是存在的 但也没咋样啊 论坛还是很好很健康滴吗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0:59
是。鬼就怕人多,不来最好。“敌人”来了,迎接它的是猎枪!”‘真心拥护、认可台海统一’是先决条件!!!!否则一切免谈!!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0:59
天不会塌下来 。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0:59
听着台湾人《梦挺萎》悲哀的逃兵,心情爽!!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0:59
“窘佛”走了。。。其实它没有什么可怕的。。。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违法的话在本论坛也发表了不老少了,还说什么让人讲不违法的话?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违法的话,例如两国论的话已经发表过不少。例1:这个楼“ 理性思考,我们需要的是叛省,还是盟国 ”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例2,这个楼“一台湾人的惊人言论 日本是亞洲的解放者?”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这个论坛非法的话还少吗?
有人的目的就是要合法的话不说,非法的漫天飘呀。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0:59
為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不是台灣人,就離開吧!?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mg_08.gif" border=0 smilieid="210">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呵呵,这个还真够“理性”的呀``
文章结束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0:59
自由是有限度的,言语自由,谁又有真正自由了?尺度是法律,中国的法律。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0:59
个人理解,不宣传台独的言论就可以发表。另外,思湘是不是替别人争取权利呢?你本人至今还没有宣传过台独吧?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0:59
说一句话就能独立。。。那台湾早就独立几千万遍了。。。不要对统一太没有自信心。。。何况犯罪。。。要有犯罪行为。。。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0:59
呵呵呵!
何著,您在等啊?!
您慢慢等喔!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10:59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
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组织或者接受间*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
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11:00
論壇裡,誰有法律的詮釋權?
誰又有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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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11:00
了不起,網友惡罵,接著斑斑把"ID"給封了,還能如何?
欢迎光临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http://bbs.newslis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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