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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华澳报:马英九斥“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清水煮音    时间: 2010-2-2 03:01
标题: 新华澳报:马英九斥“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意义
  中新网5月4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4日刊出富权的文章说,马英九是首位从理论上批判“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台湾当局领导人。日前他还表示,“中华民族再从事内战是人类的悲剧”。当日本“驻台交流协会”代表发表类似“台湾地位未定论”言论后,台湾方面表示遗憾及抗议。这些都是反映马英九在骨子里是反对“台独”的。

  文章摘录如下:

  为记念“台日和约”签署五十七周年,台湾“总统府”举办“国宴”的台北宾馆上月二十八日首度对外开放。在马英九的指示下,“国史馆”模拟还原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日和约”在台北宾馆签署的历史场景,除了台、日五名签约代表的铜像,也首次展出了蒋介石的对和约批准书。

  马英九在主持“百年回眸、台北宾馆的故事”展览揭幕仪式时称,一九五二年签订的“中日和约”,不只确认终战,也确认了台澎“主权”的移转,同时也重新开展与日本友好关系。

  他还针对绿营主张的“台湾主权未定论”提出说明,强调日本如果不是把领土让渡给“+++国政府”,就不会签“中日和约”。这似是折射了马英九对“台湾国际法律地位”的定调,明确驳斥“台独”分子的“台湾主权未定论”。

  “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又称“台湾地位未定论”,这是“台独”分子的重要理论基础。此论最早是由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于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提出的。他在发表声明时声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其基点,是日本放弃台湾主权后,并未指明台湾应属哪一国,故台湾是一块“无主的土地”。

  这一论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中国政府一九四一年对日宣战时,废除了中日间所有的条约,这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任何国际协议或条约均不能由当事国之一方毁废。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的《开罗条约》与一九四五年九月的《波茨坦公约》虽明定台湾应“还中国”,但“有关台湾地位的国际文书,《旧金山和约》的法效性远比《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为高”,故仍当以《旧金山和约》为准。蒋介石接管台湾,是代表盟军接管台湾的,并不表示中国对台湾拥有了主权。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日本正式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及领土要求,台湾脱离日本,但未并入任何一国。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约的“台日和约”,亦没有改变台湾的地位。其中,第二条重申《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台湾主权之要求,没有规定台湾的归属国家。

  由于有了上述的所谓“理论依据”,民进党刚一成立,就在这方面大做文章。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民进党“临全会”通过的“四?一七决议”就宣称,“台湾依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一九五二年‘台日和约’之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之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民进党发表的《大陆政策说贴》声称,“关于台湾主权归属问题,在既有的国际法文件中,没有一个正式文件决定了台湾的归属国。一九五一年九月盟国为结束与日本在法理上的敌对状态,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日本在和约中宣布放弃各项对台湾与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和约也未规定这些‘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应归属于哪一国。‘台日和约’是正式终止台湾为日本殖民地并且清楚指明台湾新身份的一份权威文件。就国际法而言,和约内容已经取代了战时盟国在开罗与波茨坦就处置台湾的方式所作出的各种声明。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台湾已经脱离了日本,但并不属于中国或其它任何国家。”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与“台湾民族论”、“住民自决论”、“中国主权观念过时论”、“台湾命运共同体论”等一起,组成了“台独”分子进行“台独”***活动的理论基础,其中又以“台湾地位未定论”最为常用。无论是急进的“台独”分子廖文毅、彭明敏,还是“温和”的“台独理论大师”林浊水,都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追随者。

  过去,蒋介石、蒋经国时代,对待“台独”活动是以刑事惩罚为主,未作理论批判,因而使得谬种流传。李登辉当政后,一方面以“解除戒严”为由,停止对“台独”势力的法律追究;另一方面却在《台湾的主张》等书中认同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以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和约》中日本虽声明放弃台湾主权,但却未明文将台湾归还给谁,作为“台湾主权未定论”的“法理基础”。

  马英九是首位从理论上批判“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台湾地区领导人。他去年五月上任后不久,就于六月间指示“国史馆”必须重视“台日和约”签署的场景。日前马英九接受传媒专访时指出,“中华民族再从事内战是人类的悲剧”。这是他继去年“八·二三炮战”五十周年首度提出“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不能再重演内战”后,再一次把中华民族与“内战观”论述理论。

  中国国民党副秘书长张荣恭也指出,马英九两岸关系定位来自“国共内战”,是未来两岸持续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当日本“驻台交流协会”代表斋藤正树发表类似“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言论后,台湾“外交部政务次长”夏立言立即召见他,表示遗憾及抗议。这些,都是以“不统、不独、不战”主张来应对选战的马英九,其实在骨子里是反对“台独”的。只要“选举因素”消失,二零一二年争取连任成功,再无选举压力之下,他显然会在遏止“法理台独”方面多下功夫,以“毕真功于一役”。

  实际上,“二战”后关于台湾地位的定论,应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主。而《旧金山和约》是由美国一手策划的,在参加会议的十二个国家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在“和约”上签字,中国政府声明要求这个“非法条约”作废,蒙古、越南等国家也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而联合国二七五八号决议,解决了台湾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建交时,日本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三个“中美联合公报”也认可了台湾是中国的领土,无意推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两个当事国的表态,等于是宣告《旧金山和约》的无效。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1
国民党要求日本召回宣扬“台湾地位未定”官员
  中新网5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干部会议今天通过决议,“日本交流协会”代表斋藤正树发表不当言论,建请行政机构立即列为不受欢迎人物。国民党团书记长杨琼璎表示,日本应召回斋藤正树。

  台当局涉外部门1日发布新闻稿指出,斋藤正树于“中正大学”举行的年会上,发表“台湾地位未定论”有关言论,台涉外部门遗憾及严正抗议。

  国民党团会议通过决议,斋藤正树发表损及“政府领土主权”立场的不当言论,已严重伤害情谊,这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已逾越涉外人员应守的分际,建请行政机构立即将斋藤正树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杨琼璎表示,会中,很多“立委”表达不满立场,选民也致电抗议。斋藤正树屡次发表不实言论,站在“立法院”立场,已由党团行文“行政院”,将斋藤正树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至于是否建议日本政府召回斋藤正树?她说,“我们当然建议”,既然斋藤正树已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就是不希望他留在台湾。斋藤正树来到台湾,对台湾不友善、不认同,日本政府听到这种言论应立即召回他。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1
齋藤犯馬大忌 我暗示不適駐台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2009.05.03 05:50 am


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前天在一場研討會上,公開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引發外交風波。政府高層人士透露,我方對此事的定調是「人」和「國家」分開看待,也就是此事不能影響台日關係發展,但馬政府也向日本間接暗示,齋藤正樹已經不適合再擔任駐台代表。
  
齋藤前天上午出席在嘉義中正大學舉辦的「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在演講中主張「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並且一度宣稱發言內容代表日本政府。由於事涉敏感,馬英九總統立即要求外交部召見齋藤,要求他說明發言內容;另一方面,也訓令駐日代表馮寄台,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由於事涉台日外交,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此事由外交部統一回應。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表示,我方已在第一時間要求道歉,對方既道了歉,也撤回相關發言,此事可以說「到此為止」。

不願具名的政府高層人士則透露,經過兩天的查證、處理,政府將此事定調為齋藤正樹的「個人失言」,處理上「人歸人,外交歸外交」,不要讓此事影響到推進中的台日關係。
「但這件事不是就這樣算了」,這名高層人士強調,齋藤正樹身為日本駐台代表,卻公開發言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就算事後解釋是「個人言行」,但外交官一言一行就代表國家,「豈有個人言行的空間」。出現這種言行的齋藤正樹,能不能再出任駐台代表,「政府正在持續觀察」。

是否代表我們已向日本政府要求撤換齋藤?這名人士未正面回應,只表示,政府已向日本政府表達了上述立場。

此外,知情人士指出,中華民國主權問題,是馬總統從留學美國時代,就非常關注、著力甚深的議題,上月廿八日才會在台北賓館,利用中日和約簽訂五十七周年的機會,完整闡述馬政府對台灣主權地位的法律主張,但齋藤正樹前天的談話,不僅超出日本政府一貫立場,更犯了馬總統的大忌。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1
马英九政治转变,坚持九二共识,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值得赞赏,值得鼓励。最近我看马英九顺眼多了
文章结束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2
相關新聞資料
特殊一中政策》台灣歸屬 日方打死不認…

【聯合報╱何思慎/輔大日文系教授(北縣新莊)】2009.05.03 02:18 am


日本駐台代表齋藤發表「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談話,再度引起國人對此問題的關注。
齋藤代表的發言證明,日本自與**建交以來,始終堅持《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故關於台灣之地位問題,日本已無任何法律立場去「承認」(recognize)一個已不屬於其領土主權範圍內的領土,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何況基於國際法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問題只有當事國始有權決定,絕非不相干的第三國可以承認或決定。

日本政府透過時任外務大臣大平正芳,達成日、中建交後次日,在自民黨兩院議員總會中表示,「有關台灣領土問題,**方面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於此一主張,日本方面表示理解與尊重,並『未採取承認的立場』…日方表明兩國對於此一立場將永遠無法一致。」

日本政府在外交上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但在台灣主權問題上,則堅持一貫立場,即由聯合國來確認台灣當局對台灣是否擁有控制權,若無聯合國的確認,日本仍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職是之故,大平正芳於一九七二年十月六日的演說中,談及日本所放棄的台灣究竟歸屬誰時,再度表示:「日方死也不會承認的」立場。

其實,在台、日邦交時,友我之佐藤榮作首相曾於一九七一年七月廿日,在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對台灣主權問題發表見解,認為台灣的歸屬問題在國際上尚未最終處理,時至今日,日本政府依舊未改變此一態度。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外務省亞洲局長加藤良三利用在參院亞洲小組委員會中答詢的機會再度重申,依據一九七二年《日中聯合聲明》,日本對**所主張的「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立場,持「理解、尊重」,而非「承認」。

雖然,日本受制於兩岸分治的政治現實,戰後對台灣問題的立場乃一貫堅持「台灣地位未定論」,也因之形成一種特殊寓意的「二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特殊「一中政策」。因此,齋藤的發言雖無視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台澎的事實,但習於拘泥法律規定的日本,或許只能以台灣主權未定論擺盪在現實與法律之間。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2
一位解放军上尉的杂感──也谈《旧金山和约》
以前,有台湾朋友多次谈到《旧金山和约》(即《对日和平条约》),我也想谈一谈大陆人对《旧金山和约》的看法。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B项规定:「日本兹放弃其对於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和请求权。」如果单独看这一条款,其中并未言明台湾归还中国,台湾似乎处於主权不明确的状态,这也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根据」。
  
首先,《旧金山和约》签订的背景是什麽?在国共内战爆发之後和韩战爆发之前,美国政府多次声称:「将把台湾归还给一个负责任的中国政府」。当时,无论国民党或共产党执政,美国都想以台湾爲筹码,使中国更紧密地靠向美国。但是韩战之後,美国对中国的态度发生彻底转变。
  
对於中国,美国将中国视爲比苏联更危险的敌人。台湾由利诱中国的筹码,变成制约中国的一张牌,美国由抛弃台湾,变成****。对於日本,美国一方面防止日本东山再起,再次成爲自己的敌人;另一方面希望日本成爲制衡中国和苏联的重要力量。
  
1951年6月,美英两国在伦敦会议後,决定把中国大陆与+++国排除在《对日和平条约》之外。1951年9月召开旧金山会议时,由於印度对「台湾归还中国,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归属苏联」的条款在和约中未明确规定表示不满,拒绝参加;苏联、波兰、捷克叁国虽出席会议,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邀请以及对条约内容不满等理由,拒绝在条约上签字。当时有49个国家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但是,由於当时中国、印度、缅甸等国没有参加,以及苏联、波兰、捷克没有签字,所以,《旧金山和约》不足以视爲对日本的全面讲和。
  
1942年1月1日,对轴心国宣战的26个的国家,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後来增至47个国家。《联合国家宣言》规定:加入宣言的国家不得单独地与德、日和意签署和约。如果要与战败国日本签署和约,必须要以全体成员的一致行动和同意爲前提。在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以及苏联等国家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显然,《旧金山和约》违背了《联合国家宣言》的限制性规定。再者,由於中国不是条约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条约不拘束第叁国原则」,故《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说,《旧金山和约》是冷战下的産物,美国利用《旧金山和约》既玩弄了共产党,也玩弄国民党。而且在中国和日本、苏联和日本之间打入楔子。现在的台湾问题、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问题、甚至钓鱼岛问题(由於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问题,俄罗斯与日本至今仍未签订和约),现在的中日、中俄关系问题,都是50年前美国亚洲战略布局的延续。今天中日两国本关系紧张,正是50年前美国所希望看到的(大陆外交部不应该是吃闲饭的笨蛋,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不能被日本的单方面行动所左右,必须在改善中日关系上有所作爲,否则有关人员必须滚蛋下台)。
  
大陆人对《旧金山和约》的态度是:这是一个不具有全面代表性的、非法的《和约》,《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後,http://www.njgz.com(更多精彩新闻、精彩。。。。。。。。。。。)英美等国已对重大问题定下基调,作爲战胜国的+++国,作爲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1952年4月28日,日本与+++国政府签署了《日本国与+++国之间的和平条约》(简称《日华和约》)。该条约正文第二条规定:「 兹承认依照1951年9 月8 日,在美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约第二条,日本业已放弃对於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及请求权」。
  
但是请注意。《日华和约》的第四条规定:「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国30年,即西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於无效。」有的学者认爲,这些被规定爲无效的条约中,包含了《马关条约》,废除《马关条约》的结果,台湾就当然归属其原来的主权者,即归属中国。所以在《日华和约》中,日本国也是间接地承认将台湾归还中国。
  
爲使大家的思路更加清晰,下面,按时间顺队列举与台湾有关的事件。1895年清政府不敌日本,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将台湾和澎湖割让日本。1937年7 月7 日,中日战争全面爆发。1941年12月9日,+++国政府正式向日本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的协议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1943年11月,+++国蒋介石委员长、英国首相邱吉尔、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开罗举行会谈,中美在「日本从中国所夺取的土地应该归还中国」一事上达成共识。1943年12月1日发表声明(即开罗声明),其中重要的一段:
  
我叁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叁国决不爲自己图利,也无拓展领土之意思。叁国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於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也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叁大联盟念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独立(因《马关条约》涉及朝鲜独立问题)。
  
1945年7月26日,由美国总统杜鲁门、+++国主席蒋介石、大英帝国首相邱吉尔签名,发表《波兹坦公告》,催促日本投降。《波兹坦公告》第8 条内容如下: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我们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4日,日本通知联合国,愿意接受《波兹坦公告》。9月2日,日本代表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登上美国军舰密苏--号,在投降文书上签字。该投降文档中有关条款如下:
  
第1条: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爲其代表,兹接受美、中、英叁国政府首领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兹坦所发表,其後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
  
第6条:余等兹代表天皇与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运行《波兹坦宣言》之各项条款…
  
1945年9月2 日,联合国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依据《波兹坦公告》的授权,发出了「一般命令第一号」,分摊占领区域,命令日本在台湾等地区的部队必须向+++国蒋介石统帅投降。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市公会堂(中山堂),陈仪行政长官代表+++国,接受日本代表台湾总督兼第10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的投降,将「行政长官第一号命令」 交给安藤。其第2 项如下:
  
遵照(联合国)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及何(应钦)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甯次大将中字各背忘录,选定本官及本官所选定之部队及行政人员,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帮助部队之投降,并接受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统治权、军政设施及资産。
  
1946年1月12日,+++国行政院发布训令,台湾人民从1945年10月25日起,恢复+++国国籍。
  
1971年10月,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全面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爲+++国的继承者。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第二条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兹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
  
1978年8月,中日两国签署《中日友好条约》,中日两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议会都予以批准,对《中日联合声明》的基本原则以条约的形式予以确定。
  
根据《国民政府发表对日本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档》、《日华和约》、《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对中国而言,台湾的法律地位十分明确,台湾不存在地位未定的问题。
  
可能有台湾朋友会质疑《宣言》、《公告》的法律效力,由此得出结论,《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不具备条约的约束力,以此证明《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联合国家宣言》不是条约,而《旧金山和约》才是真正的条约。
有专家指出「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题间缔结而以国际法爲准,不管名称如何,都旨在确立其彼此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的确,当年中、美、英叁国(後来苏联加入)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对日本国(第叁国)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波兹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运行,1945年日本国在投降书中又明确地接受《波兹坦公告》的各项规定,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叁条规定「(日本)坚持遵循《波兹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友好条约》又对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加以明确。因此,《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中对日本国(第叁国)所规定的义务便成爲国际法条约意义上的义务,因爲此时日本已经不是第叁国,而是条约的当事国。
此外,有朋友曾经把「八字没有一撇」的「联合国托管台湾」搬出。我只能拜托您,好好研究一下历史吧。转贴:一位解放军上尉的杂感──也谈《旧金山和约》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03:02
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詮釋

【聯合報╱記者 李志德】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2
呵呵,我们应该做到对事不对人,马英九做的对的地方,我们就应该支持,做的不对的地方,我们也应该反对

可是现在的两岸,意识形态严重,马无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只有被批,这个时候,我们想批评一下,都会变为落井下石。呵呵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2
真诚的感谢您的支持,努力的为两岸,化解一些仇恨,做的好!!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2
回擊失言 不能讓日方打馬虎

【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2009.05.04 06:16 am


馬政府對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公然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處理已經很明快。外交部代理部務的夏立言政務次長,當天下午就召見齋藤,表達嚴重抗議。駐日代表馮寄台也和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通過電話,確認齋藤發言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
  
首先,齋藤說那些話「純屬個人見解」,根本站不住腳。外交官一言一行,代表國家,沒有個人意見可言。他既在借中正大學舉辦的國際關係學會年會演講「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自然有他的動機。說明白些,他是在試探馬政府對日政策的底線。
  
就外交慣例而言,這不是一樁偶發事件。他敢如此試探,我國就有權迎頭痛擊,要求日方立即召回,更換駐台代表人選。
  
一九六一年在維也納制訂的「外交關係公約」,中華民國和日本都是原始簽字國。該約第九條明白規定: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任何其他人員為「不受歡迎」,而且「不具解釋」亦即不必說明理由。一九七九年一月,卡特時期的國務院要求把我在兩周內調回台灣,所根據的就是這一條。
  
其次,東京方面仍在混淆視聽。據報導交流協會畠中篤說:「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日本政府不持任何立場」。這句話裏顯然有文章,站在國家立場,政府應要求日方解釋清楚,究竟承不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不能讓日本人打馬虎。
  
我們和日本的關係,不僅在民進黨執政八年不正常,李登輝時代就種下根苗。李前總統視釣魚台為日本領土,蘇進強率領的台聯黨代表團還去靖國神社參拜。而有部分台獨份子更寧肯做日本的順民,也不願作堂堂正正的中華民國人。
  
國家認同,是台灣每個人的基本責任。它與統獨之爭無關,任何人都有權贊成台灣獨立,但無權附和齋藤正樹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自喪國格。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2
求同兄!

應該的,你客氣了...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2
馬英九:「部分台灣人提出了台獨的說法,這都是言論自由,但是政治上來說,是不可能放在憲法裡頭,因為憲法,是為了維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附件
中華民國憲法.jpg (239.27 KB)
2009-5-4 22:34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2
呵呵,不是客气呀

两岸间,只有一中,才是双方的情感纽带。只有一中,在会把两岸联系在一起,呵呵。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2
台北的“中日和约”无法掩盖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
台北的“中日和约”无法掩盖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台湾地方当局为炒作所谓的“台湾主权”论或“+++国主权”论,在继利用一个连男女关系都搞不清楚,尚未吃到羊肉却又被弄得满身羊膻味的台湾前“法官”城仲谋,到美国乞求无偿出卖台湾给美国,欲使台湾成为美国的一州之后,又黔驴技穷的搬出“强调1952年签订‘中日和约’之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台湾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国,领土涵盖台澎金马。”云云的自言自语莫名其妙的说法。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4月12日台湾《中国时报》以题为“中日和约 模拟重现 主权归属 台北宾馆从史实定调”载曰:台湾主权归属争议不休,过去国民党执政时的统编本教科书,只说中日和约确立中日停止战争展开外交关系,未提主权归属;民进党时期的教科书则指中日和约未声明台澎归属,埋下“台湾地位未定论”伏笔。“国史馆”长林满红提出国史新论,为台湾国际法律地位定调。   林满红说,对于她的“国史”论述,马“总统”有相当程度的认同与支持,去年六月就透过“府”副秘书长叶金川指示“国史馆”筹划展览,盼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让“国内外”了解这段“史实”。她强调,台湾的“地位”包括“主权归属”及“外交”关系的定与未定,应该从中日和约进行事实上的厘清。……林满红强调,“主权就是领土和人民的所有权,中日和约证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 ……部分持“台湾主权未定论”者主张,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日本声明放弃台澎主权,日本“放弃”不代表“归还”台澎领土,也不代表+++国拥有台澎主权,且1972年中日断交后,中日和约失效,台湾主权归属不明。 ……林满红指出,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与日本另签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只字未提台湾,证明1952年中日和约有关主权方面的规定依然有效,这是遵循国际法的“处分原则”,已经处分的就一了百了,不因中日断交、**和日本另签条约就失去效力。……云云。   事实上,不仅仅凭前摘报道中林满红的“中日和约证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按:1945年10月25日+++国代表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自大陆派代表到台湾台北接收台湾归还中国,并即向世界宣布台湾已归还中国,是为+++国﹝中国)台湾省。迄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并驱逐台湾的“+++国”的代表前,“+++国”一直以中国的代表非法占据着中国的席位。且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已使台北的所谓“中日和约”荡然无存。)”,与一句“中日和约失效”,就足以反驳“强调1952年签订‘中日和约’之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台湾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国,领土涵盖台澎金马。”之台湾地方当局企图将以往曾代表中国主权,领土涵盖大陆和台湾两岸,而妄图自我重新圈定、划定、解释“+++国”领土,为涵盖台澎金马之“史实定调”的矛盾说法,和揭露台湾地方当局欲行藉此落实“两国论”或“一中一台”的阴谋。惟其企图炒作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也罢,“+++国复活说”也罢,势必都不能得逞。   再者,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1972年9月25日至9月30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它政府官员。中日双方更签订了迄今仍有效的《中日联合声明》。   其中,第(二)(三)条是这么明确记载着:(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从而可知,日本不仅遵照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承认联合国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国为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政府的立场,更“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其第八条为:(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   综前所述,台北的所谓“中日和约”,终归无法掩饰《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的历史事实。   再说,1945年10月25日代表中国自大陆派代表到台湾台北接收台湾归还中国之后,台湾是为+++国(中国)台湾省,是为+++国(中国)领土,+++国领土范围涵盖大陆和台湾两岸;而1952年的“+++国”,虽面对着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质继承取代中国,却仍在联合国国际社会非法占据着中国的席位。台湾地方当局又怎能企图解释说,1945年已归还中国的台湾,是归还给领土涵盖大陆和台湾两岸的代表中国的+++国(中国);却又能再说1952年复于台北签订的所谓“中日和约”,台湾再一次归还给领土涵盖台澎金马的仍代表中国的+++国吗?   再试问:原代表中国的“+++国”,还存在吗?又现在台湾的所谓“+++国”,已然成为〈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的一部分,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主权”,早已涵盖在中国的主权中,岂能重新分割出属于“+++国的主权”的道理乎?这不仅悖逆了《胡六点》中“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的谕示,不更是明白的企图在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么?马英九的两岸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一个中国〉,为何随时都可以随其兴起的成为“两个中国”的说法呢?请参阅笔者题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联合早报网》[11624] (2009-04-12) 一文对此相关之论述。   笔者且于《联合早报网》以题为〈漫谈关于台湾“回归”、地位“对等”等〉[11597](2009-04-03) 一文中即已摘录:关于台湾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2月〈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中也明确记载:有关台湾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证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8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台湾。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各国,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议、合同,并将收复台湾。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0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   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严正立场和合理主张,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1971年10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1972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1978年12月,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一六一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并且承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除前述摘录自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2月发表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中对台湾当局,纵是使用“+++国”称号、“+++国政府”名称,亦是中国台湾省地方当局政治地位的明确阐述外,再姑且不说自古以来台湾即属中国,笔者就再归纳重申如下:   1945年7月26日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国代表,于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舰“密苏里”号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条款,无条件地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掠夺的领土全部交出。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样,《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   前述历史事实和相关法律效力,既都足以证明台湾已归还中国,是为中国台湾省。而原代表中国接收台湾归还的“+++国”,也已被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从而完整〈一个中国〉领土主权框架涵盖〈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定义,明显又明确的即在说明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也罢,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也罢,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是属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完整〈一个中国〉领土主权框架中的一部分,没有主权和领土再造的问题,是不能分割的。   因此,勿论是“九二共识”的〈一个中国〉,或是〈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的〈一个中国〉,或者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一个中国〉,台湾地方当局纵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也罢,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是属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完整〈一个中国〉领土主权框架中的一部分,没有〈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即意在并列为“中央对中央”、“国对国”的“对等”说法的逻辑甚是明确。   终归是:“台湾”和“+++国”,如一毛一皮,或者说如一皮一毛。其一的“+++国”只能伴随着“台湾”的已归还中国,以及被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而纳于中国之中;或者其一的台湾,因为“+++国”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纳入中国之中,而同时归属于中国。这其实也便是〈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的既定框架。是再也争脱不了的!   马英九企图继陈水扁以台湾律师性格的“死缠蛮干怎说就只他有理的牌理逻辑”,套用在他这个美国法学博士身上,企图挟美遏中做出他对〈一个中国〉的见解,“死缠蛮干怎说就只他有理的牌理逻辑”的妄图落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无法掩盖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3
呵呵,先生可以整理一下,让大家看的清楚一点!!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3
界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中日和約》

http://www.phys.sinica.edu.tw/~tsongtt/c-writing-Lin-2.htm 

⊙林滿紅

 到目前為止,《開羅宣言》仍為 兩岸思考台灣主權歸屬的基本依據。二○○○年五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辦事處,就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引用《開羅宣言》,謂台灣於戰爭結束後「歸還中國」,再以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這也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以來的一貫看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歸還的中國是中華民國。一九九八年十月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引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論述台灣乃歸屬中華民國而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從法理上來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的安排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才是界定當前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茲說明如下:

一、《開羅宣言》發佈當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簽訂的另一條約才能重新界定台灣主權,《中日和約》正是此一條約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 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數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國 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二、有關台澎主權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約文本身,未出現「主權」兩字,但有足夠條文說明台澎主權轉移中華民國

   此約的全名,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簽約代表,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為河田烈。

 此約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國際條約。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按:即舊金山)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接受日本放棄其對台澎主權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國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約文第三條更明顯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三、 國籍移轉為主權移轉之更充分說明

 國籍乃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關於台澎居民的國籍,「中日和約」第十條明確指出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這是就《馬關條約》第五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有關台澎居民國籍界定之後的進一步國際法界定。

四、《中日和約》也是界定台灣主權移轉的最後一個國際法

 即使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在北京發 表「中日聯合聲明」,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其中的理解acknowledge 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向國際所說的承認 (recognize)。更重要的是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八條立場」,該條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台灣於日本戰後歸還「中華民國」。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台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一八九五年馬關 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與之相配套的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八月五日生效的「中日和約」中放棄(renounce)。

 一九七二年日本雖聲明終止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那是就未處分而可能常川處理的事項,如簽訂貿易協定等,日本與中華民國間不再依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進行。至於已於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放棄的台灣主權,依法律的「處分原則」,日本已無在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再行處分的權力。

五、《開羅宣言》為戰爭期間的片面宣言,如今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均已結束多年

   即使《開羅宣言》所說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台灣也根據以此宣言為基礎的波茨坦公告,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但《開羅宣言》仍是一九四三年同盟國要對軸心國反敗為勝之前的片面宣言。宣言中所說:"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eir war to restrain and tar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具體表達這是一個作戰宣言。接下來的「日本竊據台灣」的用語是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根據處分原則「馬關條約」已對台灣的完全主權進行「永久割讓」而非「日本竊據台灣」。至今兩岸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描述語大都用「日據」而非如英文 之「日治」(under Japanese rule)或是日文之「日本殖民地期」,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年,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確認,如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

六、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當前意義

 就台灣而言:在對外方面,目前多半由人權的角度為台灣爭取其為國際社會貢獻的機會,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則可為之提供法權基礎。在對內方面,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固然與各方的論述角度有所分歧,但也提供一個讓各方取得共識的法理基礎。

 就中國大陸而言:在《開羅宣言》中「日本竊據台灣」的歷史認知底下,其領導人長期以來都承擔了原本不必負擔的收復台灣的歷史重任。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及其背後的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才能洞察台灣問題的本質。在這兩個條約背後都有美國的支持在內。

 台灣與南韓、日本、琉球、菲律賓一樣,都是美國用以維繫其與中國大陸間亞太均勢的緩衝地帶。台灣的這層作用,曾因美蘇爭霸而被部分犧牲,但如今中國大陸要直接面對美國的局面又復形成。中國大陸在走過諸多迂迴路線之後,目前正該全力向前,因台灣問題,一則可能要為破壞亞太均勢而付出代價,再則也會喪失亞太可為中國大陸的快速經濟成長正在提供的諸多協助。

 回到五十年前因韓戰爆發的歷史背景而簽訂、生效的《中日和約》,來維繫亞太地區與中國大陸的共存共榮,不失為大家可以共同思考的方向。

(作者林滿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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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03:03
进来补充历史滴!不好意思,好久没来了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2 03:03
呵呵,大家是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了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2 03:03
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将海峡两岸的命运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2 03:03
哈哈,大家快来看呀,蛇出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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