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即使《開羅宣言》所說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台灣也根據以此宣言為基礎的波茨坦公告,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但《開羅宣言》仍是一九四三年同盟國要對軸心國反敗為勝之前的片面宣言。宣言中所說:"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eir war to restrain and tar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具體表達這是一個作戰宣言。接下來的「日本竊據台灣」的用語是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根據處分原則「馬關條約」已對台灣的完全主權進行「永久割讓」而非「日本竊據台灣」。至今兩岸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描述語大都用「日據」而非如英文 之「日治」(under Japanese rule)或是日文之「日本殖民地期」,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年,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確認,如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