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比较两岸【一中宪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清水煮音    时间: 2010-2-1 22:43
标题: 比较两岸【一中宪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好,我今天来台海来唱一出【两岸一中宪法】双簧戏。

我完全同意台海闲人的“世界上只有一个完整的中国;两岸中国实际管辖控制的大陆和台湾区域同属一个完整的中国;两岸中国‘一中宪法’体现的一个完整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观点。

首先,在世界范围内,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原始法。

国家宪法是各国不违背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宗旨前提下的国内法。

宪法是属于国家之政府的构成法。

宪法标志封建帝制的灭亡与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它是拥有一定的人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府构成行使法律秩序的基本组织,主张人民必须具有主权和主要权利义务,以及确定基本国策之根本**。因此,宪法是一部国内法,是一种主权有限的维持各国秩序的根本**。

其次,国家的承认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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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20:28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22:43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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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国有文化上,本来没有宪法的存在,它是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而发展演变起来的。由近代世界法律有两**系,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当时的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系在全世界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又引进了苏联的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一般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不过“大陆法系”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实行民商合一体例,办法是将“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公司法》并入统一的《民法典》。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22:43
帝制的灭亡和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废除了封建帝制,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结束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制度,这是改变中国历史面貌的一件大事。《+++国临时约法》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的作用。

  一九四九年,以毛**主席为领袖的中国***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的本质是属于国家之政府的基本构成法。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二、宪法的一般原则(按照阶级观点)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原则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监督宪法的实施

  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22:43
重庆谈判为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努力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向何处去?

重庆谈判标志着中国国民党和中国***之间权力配置成为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

显示了**在“彻底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坚持和平、民主、团结三大目标”共同组成联合政府所做的努力。

抗战八年给中国带来的变化是**解放区的扩大与巩固,打破了国民政府国民党**的天下。

8月25日,**中央发表了《对目前时局的宣言》。《宣言》明确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以代替过去提出的“抗战、团结、进步”三大口号。这是**审时度势,顺应时代的要求,充分表达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利益的方针。
  《宣言》首先提出了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重大任务: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主,似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

《宣言》表示:“愿意与中国国民党及其他民主党派,努力求得协议,以期各项紧急问题得到迅速的解决,并长期团结一致,彻底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

《宣言》最后号召:“我们必须坚持和平、民主、团结,为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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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宪法(全文)
1946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宪法》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目录
1 第一章 总纲
2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3 第三章 国民大会
4 第四章 总统
5 第五章 行政
6 第六章 立法
7 第七章 司法
8 第八章 考试
9 第九章 监察
10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11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11.1 第一节 省
11.2 第二节 县
12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
13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13.1 第一节 国防
13.2 第二节 外交
13.3 第三节 国民经济
13.4 第四节 社会安全
13.5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3.6 第六节 边疆地区
14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主权在民)
  +++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国民)
  具有+++国国籍者为+++国国民。
第四条 (国土)
  +++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 (民族平等)
  +++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 (国旗)
  +++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平等权)
  +++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身自由)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民不受军审原则)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 (居住迁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 (表现自由)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秘密通讯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 (*会结社自由)
  人民有*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 (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 (请愿、诉愿及诉讼权)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 (参政权)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 (应考试服公职权)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兵役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教育之权义)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基本人权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 (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十五条 (地位)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十六条 (国大代表之名额)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一、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三、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五、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六、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七、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 (国大职权)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
第二十八条 (国大代表任期、资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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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20:32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22:43
比较两岸一中宪法主张的国家领土主权
比较两岸一中宪法主张的国家领土主权,

可以看出两岸都是部分,部分不是全体,系统大于部分。

大陆宪法强调“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台湾宪法强调“+++国覆盖整个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

比较两岸一中宪法主张的领土主权的内涵,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中有小,小中有大的同一性,互为对方补集的相关性,两岸政体是同一国家系统的生命共同体集合。  

依据台湾一中宪法的提法是:“+++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


在一个中国问题上,新三段论的提法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不可分割,台湾和大陆同属中国的一部分”。

比较两岸的【一中宪法】的国土部分是同一个中国的国家宪法,只不过是同一事物,同一本质“各自表述”不同。用一个通俗的比喻“团团”“圆圆”,大陆称谓熊猫,台湾称为“猫熊”,同一实体,名字不同而已。

但是“胡六条”中关于“各表”的部分并未同意与着墨,

因此,这就突显出两岸在政治上的歧异与矛盾点,

对于“一个中国”可接受,但对一中内涵,也就是各表内容,却有着南辕北辙各有选择的看法,

这种差异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这也就是为何江陈会及国共论坛中,对于一切敏感的政治问题都敬谢不敏,因为谁都不想破坏良好的谈判气氛。

     “胡六条”或许有“认为在两岸经贸已有初步的成果后,想要继续再进一步朝向政治方面的突破”的想法,但倘若操之过急,反倒会让台湾内部的反对者有更大政治操作的空间。

胡Jintao强调两岸现状是“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

尽管这是内战遗留问题,不是国家***问题;既不是国家继承问题,也就不是两个国家的问题;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战问题,而是+++国的内战遗留问题,那两岸关系的本质就是这个解决称谓“一中宪法”范畴项下的内部政府权力配置问题。

两岸问题是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对立和统一矛盾的同一律问题,其实就是涉及如何看待和实践“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问题,是中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陈出新的内部问题。

但此内部问题,恐怕对大陆来说极难处理,对台湾来说尚未成定论。

这是两岸同属一中,同心同国,共建家园,和平发展,振兴中华之前进中的必然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不破不立,大破大立,大格不破,两岸难合。没有科学的社会理论,就不会有科学的社会实践。可见我们今天台海闲人关于一中宪法的虚情索非和实事求是是多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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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20:32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3
【+++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与一党执政的破灭


【+++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与一党执政破灭的教训!

从重庆谈判和国共会谈纪要《双十协定》发表到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

这是国民政府在国内外和平民主舆论的压力下向中国政治民主化方向漫出的可喜的一步。

如果蒋介石集团在这种压力下能够沿着这个方向前进的话。

那么后来的中国或许早己走上了民主联合政府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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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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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20:34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22:43
国共联合探讨国家宪法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尝试
抗战胜利后,国共重庆会议纪要发表后,全国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受到极大的鼓舞,他们表示坚决支持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和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这次政协会议达成的权力配置协议与关于民主宪政体制的规定,对四年后的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具有深远和重大的影响。

国共联合探讨国家宪法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尝试

一,军队国家化协议。
国民党强调军队必须首先国家化,然后才能做到政治民主化。**与之针锋相对,提出首先实行政治民主化,才能做到军队国家化。第一步先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第二步,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国共两党军队同时交给民主联合政府。
二,在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国,必须首先使+++国名副其实。即+++国必须首先成为真正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也就是说必须把专制的国家变成民主的国家。
三,和平建国纲领协议。
**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核心是废除国民党**,建立一个各党派各界民主人士参加的真正民主的联合政府。
四,改组国民政府协议。
应该将国民党一党专制政府改组为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
五、召开国民大会协议。
国民大会是重庆谈判中悬而未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国民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因此国民大会能否真正代表民意,这是关系到它能否制定出一部确立民主联合执政体制的宪法以及中国权力配置能否真正实现民主化的重大问题。
六,宪法草案协议(“五五宪章”的精神)
周恩来在《在政治协商会议闭幕式上的致词》中说,“和平建国纲领和宪章草案是使中国走上政治民主化的准则,军事协议是使军队走上国家化的根据,而把这两方面--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联系起来,就是改造政府的这一协议。”

这些政治协议和建国纲领,后来都成为新中国成立的基础,说明新中国不是另外一个国家,而中华民民共和国的共同纲领正是+++国和平建国纲领一中宪章草案的继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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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3 21:51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3
中国政治的民主进步不可能一蹴而就
毛**和**中央认为,中国政治的民主进步不可能一蹴而就。
尽管政协协议与**的主张有距离,但“这些决议基本上是好的,没有坏的,当然好的还没有写完,还有很多好的东西没有写上去,但是写上去的就不算坏。我们认为这些决议在政协会议上通过、成立以及它的实行,就会做到在全国范围内使国民党的**开始破坏,全国民主化开始实现,使我们中国变成一个民主化的国家,并且使我们的党及所建立的军队及解放区在全国范围内走向合法化。我们认为这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上一次伟大的胜利。”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的诞生
1948年**中央发布了“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联合政府!”为此,展开了新政治协商运动。接着毛**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新中国只能实行人民民主共和政体。只有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才能为消灭阶级、政党、国家政权创造条件。人类发展的美好远景是无阶级的大同社会。“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权力,消灭党,全人类都要走着一条路的,问题只是时间问题和条件。”“这样就会成为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
随后,根据此前《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案》的情况,起草《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

该共同纲领分成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两大部分。一般纲领规定,政治协商会议要以“奉行新民主主义”作为“长期合作的政治基础”。新民主主义是“统一战线的纲领”。“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既不是一个阶级专政,也不是一党独占政府,而是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在新民主主义纲领之下的联合政府。

此外还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国防,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新民主主义的国际关系。最后定稿时的草案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我们通常把《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和准生证来看待。

关于国家的名称。
毛**曾经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最后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国,这就是我们要造成的新中国”。后来张奚若先生提议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人民的中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人民"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四个格阶级来代表;"共和国"是说明了我们国体是共和制的政体组成。“中华”是我们同是中华民族的炎黄子孙。

关于国家属性。
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四个阶级联盟,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特质,这是【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两份报告以及《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多次解释,大家取得了一致共识并被人民革命运动的实践检验的属性原则。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民国宪法和共同纲领【一中同国】的同质性和异构性


以上我们挂一漏万地简述了中国有关一中宪法内容来龙去脉的历史变化。

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比较中国的两大政治集团的相关一致性,相容性,延续性和阶段性。只有认同了这样的社会基础和两岸宪法一中的内涵的同质性,才能化解非此即彼,避实就虚的形而上学,走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协力团结两岸同胞向前看的新共和国。

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有比较才能鉴别,我们必须尊重(我们中华)共和国的历史,尊重历史的革命和建设过程,绝不能割断历史,孤立地来谈非此即彼的一中宪法和两岸关系的一中原则。

我们把孙中山创建的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历史的传承和延续,分成两个阶段来比较和分析【一中同国】的同质性和异构性。首先第一个阶段是民国宪法和共同纲领【一中同国】的同质性和异构性。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和路线,与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同质性和阶段性。+++国台湾地区一中宪法的同质性和异构性。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22:44
春江水暖鸭先知,实践出真知。知之非难,行之惟难
春江水暖鸭先知,实践出真知。知之非难,行之惟艰。

我是在祖国台湾出生,长到三岁,回到祖国大陆生活六十年的不幸中的幸运儿。

所以对两岸关系的春夏秋冬自然有特别的敏感和出自本能的关注。

从阶级斗争到改革开放,从小平提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到一国两制的提出实施。我个人不仅仅是密切的关注两岸关系的一举一动,而且更是身体力行短兵相接的社会实践探索者和践行者。

【一国两制】设想本身就是一种同质异构共同体的设计理念,一阴一阳谓之道,任何人和事物都具有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两面性。提出【和平统一】这个理念不止三十年了,我个人一直都在什么是同一律的统一,两不立则一不可见。这个一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矛盾和转化,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天地合一,合而不统。这些天下万物之理,必然有其科学的必然规律。我们千万次地问自己,【一国两制】到底抓没抓住两岸关系的本质呢!?“一”和“国”的内在关系是什么!?“两”和“制”“度”的本质关系是什么!?

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告诉我们,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了推翻封建帝国君主专制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的+++国成立近百年的历史演变,中国既没有***,也没有完全实现统一。大国不国,民国不国,有实有虚,国共和合,合则两利,同则不继。我们观察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不完整的国体,是以代表在联合国之中国注册法定形象的+++国的法人政府身份行使中国的国家主权权力,并且应该具有尊重台湾人民当家作主意愿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宗旨维持台湾和平繁荣稳定发展的义务和责任。尽管这种主权的完整性包含一部分不可剥夺的虚拟的未经台湾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但我们认为这是国共钟摆效应共同推动中华民族大和解,大合作,大交流,大团结的前进过程中的一个反***,促联合的必经阶段。

为什么说“一中宪法”是两岸关系走向和解共生和平发展的社会基础呢!?
【一中】,
一是指同一个中华民族的共同体,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力是平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摧毁的。谁要***中国人民的主权谁就是历史的千古罪人。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决定国家,人民参与国家,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
二是指同一个中国的固有领土,非经全体中国人民同意和通过,不可变更之,不可分割,不可***,不可转让。
三是指一个中国的定位是依据全体人民的意志决定的,同时也是依据【一中宪法】和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所明确承认的。

以上三个条件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实现同心同国,和解合作,和平发展,共建家园的必要充分条件。

至于中国的【社会制度】必然是建立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基础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制度。到底是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或是三民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要用事实说话,社会实践是检验社会真理的唯一标准。

社会实践包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标准,阶级和阶级斗争标准,国民实际生活和国民综合素质标准,科学技术和公共知识标准,国家综合国力(包括物质文明的硬实力和社会文化精神文明的软实力)标准。马克思主义基本社会科学理论认为,“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如果我们分析社会制度和社会进步的标准脱离了这个客观存在的物质文明基础和精神文明基础,空谈什么社会制度那就是彻头彻尾的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

以上粗枝大叶的一些观点,本来是为回答一些固执偏见在新华围攻台海闲人的不实之词而写的一点感悟,想要列举两岸【一中宪法】具体的相同点,相似点,一致性,互补性,和而不同的合理性,合而不统的客观性,不独不武的限制性,《反***国家法》的两面性,等等。两岸合纵联合本来就是历史和内战遗留下来的中国和平发展的大难题,合纵联合是六十年前【重庆谈判】和【双十协定】悬而未决的难题,至今流失的风风雨雨刀光剑影什么都试过了,两岸现在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合】,合为贵,合而为一。合而不统不独不武是第一步,【合纵联合】不但是两岸国共论坛的主旋律,也是两岸同胞和两岸形形色色平面媒体的主导方面。【合纵】不能只看****,而且也要看总统府;不但要看国民党和马英九,而且要看台湾被动整合走向两岸合纵合作的民进党和绿营民众的接受程度,渐进式改革开放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先和解,后合作;先交流,后理解;先认同,后整合。谁也不会低估对手,彼此应该学习和包容。以人为敌,结果是两个敌人;以人为兄弟,结果是同心协力,众志成城。悠悠万事始于足下,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从心开始,知难不难,迎难而上,这就是我们愈挫愈奋,再接再厉,一往无前的决心和信心。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能够消灭国民党反动分子的残余力量,但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实行真正的和平,减少人民的痛苦,我们愿意在八项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和平谈判。八条是:(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条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利。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22:44
台湾的所谓“+++国宪法”是被中国人民废除的伪宪法。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22:44
任何真正有效的一中宪法必须经过两岸人民双方确定通过
任何真正有效的一中宪法必须经过两岸人民双方确定通过,

谁也不能单方面自称为代表对方的人民主权!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未经全体中国人民通过的宪法只能是临时过渡阶段宪法
未经全体中国人民通过的宪法只能是临时过渡阶段宪法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这个世界一切都要靠实力说话,要统一台湾,靠的中国***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大的政治、经济影响力。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假的就是假的,大有大的难处
这个世界是靠真理和人民说话!

苏联和美国的实力如何!?

依靠武力称王称霸,

现在也不过是日落残阳,

君不见,一些在新华称王称霸自称网络杀手的一群形而上学卫道士,也是称王称霸的纸老虎!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4
所谓的“+++国宪法”是一部**反人民反民主的伪宪法,从1947年制定之后中国***和中国人民就从来没承认过。1949年的国共两党的和平谈判就明确了谈判的前提就是要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5
对于南山这贴,作如下点评,突出指出不同观点:第一.反对南山单方面只唱《+++国宪法》作法。原《+++国宪法》,是在违背前政治协商前提下,由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其民主性理因受到质疑;第二.反对南山讲《反***国家法》有两面性。《反***国家法》是一部中国人民反台独促进国家统一的好法律,该法大量篇幅讲的都是怎样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台湾人民合法权益,与其说是反***国家法,不如说是维护国家统一法;第三.反对南山所说的合则就是不统不独不武的第一步。此话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为什么这么说?在台湾,台湾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坐享中国按其所想的“民主自由”才可同意统一的不正之风,从而助长了台独思想漫延,打击了在台湾大张旗鼓树立实现中国统一的紧迫感使命感的积极性;第四.反对南山提出的否定现在大陆与台湾不处于国共内战的说法。其实现在大陆与台湾仍然处于国共内战敌对状态。虽然开放了两岸大三通,但是这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战争中的战场和平现象,长久稳定性非常脆弱。那么怎么办呢?首先应该落实2005年**先后与国民党亲民党新党达成的五项愿景。下面附:胡Jintao与连战会谈新闻公报(全文)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429/102851.shtml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22:45
欺骗性是辩证的。反贪腐和贪污腐败存在是辩证的一样


欺骗性是辩证的。反贪腐和贪污腐败存在是辩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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