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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大陆游客因在高雄入境时侵占遗失物在台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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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mpusHR
时间:
2010-2-1 16:14
标题:
两名大陆游客因在高雄入境时侵占遗失物在台被捕
中新网4月9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2名日前自高雄入境随着旅行团入台的大陆旅客,疑似在入境时将1名旅客遗失的化妆品占为己有,经失主报案后,航警今天在他们出境时,起出化妆品,将他们移送法办。
警方指出,此大陆旅行团4日在高雄小港机场入境,大陆旅客下机后于银行兑换新台币时,单姓女子见到有一袋物品在旁,未见有人取走,于是一时起了贪念占为己有,在接获失主报案后,警方根据监视录像发现单姓旅客涉嫌重大,于是展开调查。
在得知旅行团将在今天上午于桃园机场出境,于是在他们通过安检线时,将单姓旅客和收藏化妆品的于姓旅客一并带回侦讯,她们坦承是捡到的,全案依侵占罪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
警方指出,在机场遗失物品时切莫放弃,一定要向警方报案,在航空站内有许多监视录像设施,依过去的拾得物发还和遗失物找回的机率,大约是4到5成,因此除希望民众在机场时不要慌张或粗心大意,遗失物品请向警方报案,就有机会物归原主。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16:14
台湾法律规定,拾到物品要逮捕吗?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4
看来这事要好好宣传,免得大陆人士不晓得又被抓。大陆人士游客素质太差了,真不适合去台湾旅游,还是不要去了吧。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4
鈔票如果是所有人故意丟棄,在法律上是「無主物品」,民眾撿到錢並不犯法;但如果是所有人不小心掉出,撿到錢且據為己有的民眾就涉及侵占遺失物罪嫌。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那会判处什么刑法呢?比如捡到1万新台币。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這個問題很簡單阿~~
1.我撿到你的東西~~我再撿到東西的第一時間就去向航警局報警~~這樣我沒有罪~我叫做路不拾遺~~~
2.我撿到你的東西~可是我沒有再第一時間去向航警局報警~反而放進口袋~~在出境的時候被已經報案的航警局抓到啦~~我這叫做侵占~有罪~~~
如果怕遇到紛爭~最好的辦法~~看到東西~都不要去檢~這樣最好~最不會有紛爭~~失主回到原來的地方也可以找到失物~~~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法律还真不一样,那首歌一直教育我们捡到东西要交给警察叔叔,但不交也没说定罪啊。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呵呵呵,好象很法制.嘿嘿~~哈哈哈~~~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那我捡到钱怎么知道是不是别人自己扔的?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撿錢據為己有! 一男一女貪念全錄
在路上撿到錢,可別以為沒人發現。台東市一名鍾姓男子,從銀行領了28萬現金出來,沒發現錢掉了,竟然騎著車子離開,這28萬分別被一男一女撿走,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其實都被監視器錄下來,員警循線抓到婦人,發現他已經花掉3萬,趕緊湊錢歸還,但還是被移送法辦,至於另一名男子,警方呼籲趕快還錢,不要私吞。 穿著短褲的男子在騎樓左看右看,走到摩托車旁彎腰撿起一疊現金,然後加快腳步走掉,隔一會兒,一台機車突然停下來,婦人回頭看看,還仔細確認,確定是真鈔,撿了就跑。 男子撿到10萬、婦人撿到18萬,不義之財都是同一個失主掉的,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其實都被錄下來,倒帶重看,穿著白色外套的鍾姓失主,在銀行櫃檯領錢,把錢放到胸前,畫面上右邊櫃檯的就是撿錢的短褲男,鍾姓失主走出銀行,先後就在騎樓和馬路上掉出白花花的鈔票。 騎車的婦人還立刻花掉3萬元,其他15萬全存到自己戶頭裡。冒失的鍾姓失主知道掉錢,立刻報警,警方循線追查到藍姓婦人,婦人才找親友湊錢補齊歸還失主,但還是依照侵占罪嫌移送。 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卻惹禍上身,警方也已經鎖定另一名暗槓的男子,呼籲他立刻物歸原主。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全案依侵占罪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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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机关够忙的啊,大事小事都归他们管,好大权利,真羡慕。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要是真法制,K钱的阿扁早就死一千次一万次。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大陆在这方面好像法律规定不是这么严格,或者说执行过程中没这么严,如果金额不是很大,一带物品,大陆公安会带回问话,训导不会逮捕。在大陆逮捕的流程还挺复杂的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16:15
该办就办,别一杆子就扫了一船人。也别动不动就提到整体大陆人的素质问题去好不好?说这人素质差点我们不反对,但他在怎么地也没阿扁厉害啊?按你那逻辑那台湾人都别出自己家门得了。出去还不给人笑死?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好象台灣一直不敢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耶.呵呵~~~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心靈之聲是故意說反話,你別那麼認真呀!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这俩人也是,你到哪旅游不行,干嘛非到台湾?即使到台湾你往北边走啊,干嘛非到绿营的高雄去?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6:15
看来台湾的摄像头遍地开花。。。星罗棋布。。。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16:15
這倒是真的,近幾年來,台灣各個大街小巷,到處都裝了監視器,而且還在陸續增加中,經常可以看到一個十字路口有十幾隻監視器,在台灣飛車搶劫難度很高,搶劫不是難事,難的是搶了以後不被抓到
搶的時候不僅面貌特徵要注意不能被拍到,機車最好也是偷來的,要不然牌照必須換成別人的,就算是換了牌照,還有最重要的是不能從自己的家里出發,不然被警察調錄影帶沿路追蹤到家門口來個甕中捉鱉,那是經常有的事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6:15
那一般人家的庭院、房间里是不是也安装有监视器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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