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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山立案】的郑重声明和郑重邀请 [打印本页]

作者: CampusHR    时间: 2010-2-1 13:28
标题: 【南山立案】的郑重声明和郑重邀请
【南山立案】的郑重声明和郑重邀请

不久前在新华网统一论坛上爆发了一场排山倒海地围剿南山网友的浪潮。

莫名其妙地杀出了很多天兵天将,诸如【妹在重大】【媚在西农】【酷在西师】【帅在建工】等等,好像一夜之间,她们和他们对南山的家底和言论非常清楚,以至于把南山的父母的祖宗的都糟践到了。似乎非要掘地三尺,拉出来鞭尸。有关在新华网统一论坛上停留了五天时间,影响很大,波及颇广,网友愕然,南山恼羞成怒,彻夜未眠,几乎崩溃。士可杀,不可辱。这种极端的个人攻击和指名道姓的诽谤和侮辱,为期达两个月之久,这对南山来说,比文化大革命所经历的大字报和大批判来的更猛烈,更恶劣,更轰轰烈烈。

于是南山于2008年12月11日正式向中国深圳公安网警报案,以南山本人受到新华网署名诸如【妹在重大】【媚在西农】【酷在西师】【帅在建工】等等,恶意利用中国官方主要媒体网站新华网的阵地利用不同形式的语言和地毯式轰炸包围封锁南山言论的方式,全面展开带有侮辱南山真实身份姓名的名誉攻击,造谣诽谤,已经造成南山身体的严重伤害,并因此产生脑缺血和精神不良的反常现象,经深圳市中医院检查后,不得不住院检查治疗。经过两星期的治疗南山申请出院。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这种围剿和人身攻击依然变本加厉的侵犯新华网的所有支持和主张“和统”的网友,致使新华网友大面积出走,给新华和相关网友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心理的负担。难道中国大陆的官方网站,不能允许主张和平发展和化独渐统,循循渐进主张的观点存在吗!?

根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南山已于昨天即2008年2月19日正式向南山居住和正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根据深圳市局所公安系统获悉的南山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已经具备了一有犯罪事实的行为,二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这样正式接受南山的立案请求。也就是进入了立案审理和受案处理的阶段。

除了南山所要做的继续发现和收集新的证据以外,欢迎知情人提供有关线索和资料,配合警方侦查破案,尽快查明有关涉嫌案件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动机。以便随后提起诉讼,并依照法律程序交由有关授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审判。

届时,南山郑重邀请,台海网友【求同存异】先生(如果有时间愿意为南山此案做见证人的前提下)到深圳出庭作证。前往深圳的路费,南山承担人民币666.00元。

其次,南山还愿意邀请新华网斑竹署名【苹果斑竹】先生(如果有时间愿意为南山此案做见证人的前提下)到深圳出庭作证。前往深圳的路费,南山承担人民币666.00元。

再次,南山冒昧邀请环球网台海斑竹有关先生(如果有时间愿意为南山此案做见证人的前提下)到深圳出庭作证。前往深圳的路费,南山承担人民币666.00元。

附带:有对南山上述网名虚拟人物知情者,向公安警方提供侦查线索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666.00元。


补充:以上南山邀请的被邀请人的所涉及的案前出庭费每人人民币666。00元,不包括,案后判决以后,原告南山向被告人提出的赔偿见证人到庭出庭的差旅费用。如果法院核准有效,南山如数支付。
再补充;如果台海网友【求同存异】来深圳不介意的话,南山邀请【求同】住在鄙人寒舍的书房,与南山夫妇同吃同住同心同行深圳山山水水,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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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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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8
参考重庆第一例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审结
重庆第一例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审结

中广网重庆8月20日消息(记者刘湛)

记者昨日从重庆市丰都县法院获悉,重庆首例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已审结:

两网络运营商因对其网站言论监管不力,造成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被判在各自的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余某系丰都县一公司职工。去年7月6日,网名为guichengfengdou3的网民向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上传了一篇题为《请看:丰都××公司最大的一坨屎》的,文中不仅对余的具体身份进行了叙述,还使用了下流、淫秽的语言,对余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当月16日,新浪网应发帖者要求删除该帖,在新浪网共保留11天。 同月13日,该文章被3次复制到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丰都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丰都电信)开办经营的丰都信息港网站的“鬼城呓语”论坛。15日、16日,丰都信息港网站先后删除该文。

在丰都信息港网站共保留4天,浏览人数达200余人次。

随后,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仍未查找到发帖人,为此,他以新浪公司和丰都电信对其网站言论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他人在新浪网和丰都信息港发布的指向的人物特征明确,文中具有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两网站未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删除,客观上已侵害了余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余的精神损失,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范围较小,损害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精神损失主张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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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08:32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8
俺想问问南山,你的官司,现在怎样了?
第147条: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南山二十八子 于 2008-12-20 09:07:14.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作者:sun闲云潭影 于 2008-12-19 16:59:22.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俺想问问南山, 你的官司,现在怎样了? 俺很关心呵。

=====================

南山立案。 势在必行, 是非成败, 审判公开, 新闻监督,人人平等,

天网恢恢, 走向法治, 网络启蒙,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违法必究!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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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人.jpg (38.57 KB)
2008-12-20 09:15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13:29
支持.網路上的憤青.罵人損人已經到了無法無天.乖張亂來的地步.不用法律武器對付.用情用理用道德教養與告誡.都已難以達到控制的程度了..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呵呵,皮老板,南山骂人是有先例的,而且他是开骂人啊!


有多少网友没有被南山骂过,说这个说那个,差不多都是南山先破口的,这次,居然是骂人的报案了!

超级荒唐啊!
http://bbs.huanqiu.com/taihaifengyun/thread-130902-1-1.html

还是看看这篇贴子吧!
这位看似老实人的南山的表现,二十八画生骂他了吗?没有,我从来不骂人,除了逼急了的少量回敬,因为来论坛就是为了辩论和说理嘛!
可是这位南山先生如何呢?
一上来就破口大骂!有贴子为证!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56796370

可怜初相识,当场遭血口!

南山骂人的话,和帅在建工骂他的话,区别有多大呢?只是个市井分野罢了!不过是孪生兄弟,只有穿着的差别,没有实质的差别。

骂人的时候,你怎么没有将心比心替别人想想呢?这会儿到要告这个咬那个了?

告诉你,新华上你主动侮辱攻击人的贴子多的是,你要公道,咱们不妨来个天公地道,你把你骂人的贴子都找出来,看是你主动开骂骂人多,还是主动开骂骂你多。

你的德行,不要小白,不妨大白,如何?

遮遮掩掩不是个爷们!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南山每次都是被动的自卫反击
兔死狐悲! 敲山震虎!

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

不是不报, 时候未到!

南山立案, 众目睽睽。

得道多助, 失道寡助。

谁是谁非, 法庭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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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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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皮老板请看!


第1条: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南山二十八子 于 2008-07-17 19:01:0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中国海关最近一直加强违禁品的严格检查。

你觉得他们不称职,要你去抄家吗!》?

你觉得你爷爷还有什么压箱底的东西,没有告诉你吗!?

那你就去找你爷爷要吗!!!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781 个阅览者 关闭窗口
 第2条: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南山二十八子 于 2008-07-17 19:06:5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这里补充一下,山人丝毫没有与你开玩笑。

我也不是占便宜,一来我没有压箱底的东西。

二来,我没有孙子。

三来,我的东西都是堂堂正正,来得干干净净,
谁要我什么东西,我都给。因为我本来就是无产者。

这间陋室,不能留给你,因为只有直系亲属才有继承权。




请认真看下,笔者侮辱诽谤这位南山网友了没有?

开谈之下,他是如何对待笔者的?他的脏话和什么“帅在建工”有什么区别?

南山啊,别人骂你了你知道是侮辱,你骂别人的时候你就不知道别人如何?

将心比心!

唯一你和“帅在建工”的区别是,你还知道遮掩一下,知道这不体面,不是个有修养的人该说的话,但是,这不代表你粗口的本质和“帅在建工”有什么本质区别。

所以,皮老板,请你们在看清一个人的时候再发表赞成或者否定他的话,否则,很可能失言的。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这位南山先生觉得既然这么冤枉,皮老板不妨打开我的讨论
http://bbs.huanqiu.com/taihaifengyun/thread-130902-1-1.html 南山为什么应该受到批评? 继续讨论,我也可以把“帅在建工”骂他的话加进去,他是不是道德修养和“帅在建工”只有穿衣服和不穿衣服的区别,是非曲直,大家评判吧!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人,贵有自知之明和良知啊!
不犯众怒,何至于此?

不犯众怒,何至于此?

不犯众怒,何至于此?

不犯众怒,何至于此?

不犯众怒,何至于此?

不犯众怒,何至于此啊~!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3:29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不客气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不客气。

这是我与二十八画圣打交道事先约定!

至于你【画生】骂我的语言的恶毒,

南山不愿意在这里浪费时间和精力。

因为南山的起诉对象是有限的,

凡是一般伤害,我还可以睁一眼,闭一只眼。

但是这个侵犯人权的度,实在是太过分,太离谱,太缺德了!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不客气

兔死狐悲! 敲山震虎!

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

不是不报, 时候未到!

南山立案, 众目睽睽。

得道多助, 失道寡助。

谁是谁非, 法庭大白!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友情提示:此事件我看属于民事范畴,公安机关是否办理,南山应该了解了解。
文章结束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谁冤枉,谁起诉!
欢迎二十八画生就地报案起诉立案!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3:29
南山先生第一印象(半年前接触十几天后的总结)
在人民网,是nanshan愚公,在新华网,是南山28子。

南山先生有几个特点,需要说明下,以免有人或者是新来误解。

第一、政治观点上极力宣传roc,却不要人民的proc,极力为roc张目,极力为取消proc呼吁;

第二,***中国,互不隶属。谁都知道无论proc也好还是“roc”也好,从法理上都坚持是只有一个中国而且坚持自己是全中国的代表的,而南山却认为proc不是全中国的代表,把一个中国人为***成两个中国。

第三,拉虎皮做大旗,政治佝偻病严重,单靠自己言论几乎没有篇大贴都站不起来,总是靠“支架”活着。没有孙中山、毛**、马克思等人言论和图片做支架,每篇大文都“立”不起来,很滑稽。

第四,一触即跳,歇斯底里。谁如果指责了南山先生的毛病,戳到了痛楚,各种脏话、下流话、骂大街语言都会轮番上阵。

第五,不能自圆其说,就拒不回答而言其他,大搞乌贼战术。

我的总结基本如此,不到之处还请网友批评指正。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13:29
南山立案,光明正大,法律无情,顺理成章
南山立案, 光明正大, 法律无情, 顺理成章!

南山无私无畏一出山就表示

愿意接受全党和两岸人民的全面监督和历史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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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作者:王小二 提醒南山
作者:王小二 于 2008-12-19 22:03:29.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一个老头子和蒯大富们论辩不是自取其辱吗?

===============
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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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jpg (191.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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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你还不够格~


因为自接触你伊始,你那脏话半年前出口后,我就转变了对你的看法了,平等对谈的网友,变成了精神上极端鄙视的俗人中的俗人,请记住,这样说是出于对你是老人的尊重,否则,更不客气。

因为尊重你是老人,我在你破口的贴子里面没有和你对骂,只是点到为止,说明你是思想颠倒修养差劲就够了!

如果是个年轻人,那就不一样了!

主动攻击侮辱我的,还没有不被我修理得人不人鬼不鬼的,尽管我不破口骂人,但绝对让他的神经上不能忍受!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告诉不明真相的人
坚持原则,不等于走极端;

实事求是,不等于实用主义。

道理,只能给讲道理的人讲,对于只讲自己一面理的人,只能是两种办法:

1、批评,顶着来;

2、顺牵,让他自己出洋相。

我不想让一个老人感到无地自容,所以,我只能用批评的办法。
作者: xizhang01    时间: 2010-2-1 13:29
我们就事论事,谁犯法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在新华网侵犯人权的问题立案只是就事论事,

谁犯法谁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各位贤达思想那么复杂的政治责任,怨有头,债有主,一码事了一码事。

井水不犯河水,耍政治心眼在这里不合适!

我们申请立案自然有申请立案成立的理由和依据,这是立案诉讼的基本原则。

即便是蒋介石犯罪也是蒋介石负他自己的责任!

历史是人民写的,每个人只对历史承担个人的责任!

即便孙中山先生逝世了,他也不能为蒋介石背书和背黑锅!

陈水扁贪赃枉法,那就依法审办陈水扁的犯罪事实,依法量刑。

社会道理也一样。 不能因为一个人否定了一切。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10-2-1 13:30
什么众怒?好笑!
作者: 阿让    时间: 2010-2-1 13:30
哦,你以为一个是非名人是怎么成名的?


啊呀呀,您的想法太让我意外了!

一个是非名人,如果不是因观点太前卫或者是太落后,哪里会成为众矢之的而成名?

“犯众怒”,是中性词,不是贬义词,即使您想为南山辩护,也要细审词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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