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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盗窃公司资金罪名成立 [打印本页]

作者: 白鹤    时间: 2008-4-25 15:09
标题: 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盗窃公司资金罪名成立
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盗窃公司资金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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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5 13:59  来源:中国证券报
  香港廉政公署昨日公布,有“珠宝大王”之称的谢瑞麟珠宝有限公司(简称“谢瑞麟珠宝”)前任主席谢瑞麟,昨日在香港区域法院被裁定串谋提供利益、盗窃公司资金等罪名成立。


  除谢瑞麟外,该案被告还涉及谢瑞麟珠宝现任主席谢达峰、前副主席及财务董事钟婉玲、副主席兼行政总裁Peter Gerardus Van Weerdenburg、业务推广总经理王庭芳等4人。


  5名被告被裁定共8项罪名成立,包括两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两项串谋伪造账目、三项串谋盗窃及一项串谋诈骗税务局。


  根据其中一项贪污控罪,被告于1996年8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串谋其它人士向多名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佣金,作为安排旅行团光顾谢瑞麟珠宝货品陈列室的报酬。


  另一项贪污控罪指谢达峰、Van Weerdenburg及王庭芳于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以相同理由向多名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佣。


  廉署调查显示,被告向该等旅行社雇员提供的非法回佣合共约1.7亿港元。


  另外两项控罪指被告分别在上述两段期间,串谋其它人士为会计用途而伪造文件。


  谢瑞麟、谢达峰、钟婉玲及王庭芳亦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于2002年2月至7月期间串谋向谢瑞麟珠宝盗窃50万港元。


  谢达峰及王庭芳同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两人于2002年6月至12月期间,向谢瑞麟珠宝盗窃约88.29万港元,而谢达峰及钟婉玲同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于2002年4月至7月期间,向谢瑞麟珠宝盗窃约182.19万港元。


  另外,谢达峰及Van Weerdenburg 同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两人于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期间,串谋其它人士诈骗正在调查谢瑞麟珠宝税务事宜的税务局职员。


  法官将此案押后至今日继续宣读判词,并于5月6日听取被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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