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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西洪洞矿难3名主犯被判无期 煤矿被罚1.8亿 [打印本页]

作者: 白鹤    时间: 2008-2-25 09:58
标题: 山西洪洞矿难3名主犯被判无期 煤矿被罚1.8亿
山西洪洞矿难3名主犯被判无期 煤矿被罚1.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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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5 07:4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08年2月24日上午,山西临汾市公开对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死亡105名矿工的特大爆炸案进行公开审判


  2月24日上午,震撼人心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死亡105名矿工特大爆炸案,在临汾市体育场召开万人公判大会。24日上午9时许,临汾市17个县市产煤乡镇的书记、乡镇长,煤矿(非煤矿山)法人代表、矿长等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一万余人冒着纷纷大雪赶到临汾市体育场参加这次公判大会。


  罪责


  瞒报自救造成105人死亡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远光宣读了“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的刑事判决书: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被告人孔惠平用电话向被告人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便与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王俊杰、任天会在煤矿调度室商议自救。唐元平队24人在井下联系呼救,唐元平在任天会的电话指令下,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用电话报了案,延时5个多小时。被告人孔惠平等3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俊强受孔惠平的指使将该公司部分过磅单及票据全部烧毁,并将外欠账和支出账及收入条据匿藏;被告人王宏亮和孔惠平商量,由王宏亮将2002年至2007年经营煤矿期间的部分会计资料全部销毁。


  60余万吨煤炭资源被破坏


  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2#、3#煤层。2004年初,被告人孔惠平在生产中发现可以越层非法开采9#煤层,在征得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同意后,决定由被告人高建民全面负责9#煤层开采。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在9#煤层进行非法生产。该公司于2005年1月、2006年7月受到洪洞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的处罚,但该公司仍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继续非法生产。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为60余万吨,价值总额为1.4亿余元。


  判决


  煤矿被判处罚金1.8亿


  鉴于以上犯罪事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以及王东海、王宏亮等1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及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0万元。被告单位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杨新锁、孙国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俊杰等分别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藏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山西青年报》


  文/李典平


  私自设立5个炸药库


  2004年,被告人孔惠平提出公司正常供应的火工品不够用,王东海、王宏亮同意从黑市购买,私自设立5个存放非法火工品的炸药库。到2007年12月案发时,该公司共非法买卖炸药30750公斤、雷管2.3万枚。该公司法人代表王宏亮故意致使会计做虚假的纳税申报,2005年至2007年11月共偷税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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