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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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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5:3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邹伟、隋笑飞)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分五条,共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第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第2条对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了细化规定;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第4条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第5条对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经过较长时期的持续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国际公约文件规定的国内立法转化。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至2008年,依照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尤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后,以刑法第312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快速上升。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依照第312条规定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年均递增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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