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洲共同体/ 欧洲联盟的权力主体和权力分配
1965年4月,共同体六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为一个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EC);规定从1967年7月1日起将原三个共同体的机构进行合并,建立单一的部长理事会和欧共体委员会。1993年11月3日《马约》生效,欧洲联盟诞生。
1、欧共体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亦称委员会、执委会;欧洲联盟成立后,称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共体/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共同体整体利益;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高级机构(the High Authority)。注意同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相区别!职权范围与表决方式;委员会的规模与构成问题。
2、ouzhouyihui(the European Parliament)1979年以后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并在日益增多的政策领域与欧盟理事会分享立法权。ouzhouyihui的三项基本权力立法权、预算权和监督执行权。
3、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亦称理事会;欧洲联盟成立后,称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由成员国相关部长组成,是欧共体/ 欧盟的主要决策和立法机构。三种表决方式。
4、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1975年正式设立;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欧共体/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确定欧共体/ 欧盟的大政方针;通常每年举行两至三次会议。
5、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共体的司法仲裁机构。欧共体/ 欧盟的创建条约和修改条约形成了共同体法;共同体法包括“源本法”(一级立法)和“派生法”(二级立法)两部分。欧洲法院负责解释共同体法和仲裁共同体内的各种纠纷。
此外,还设有欧洲审计院(the Court of Auditors, 1977年6月设立);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6月设立在德国法兰克福);经济与社会委员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建立);区域委员会(依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设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