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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陕西陇县原副县长李宏侃获刑10年 [打印本页]

作者: 入主中原    时间: 2009-10-14 15:27
标题: 陕西陇县原副县长李宏侃获刑10年
  本报讯 (王琪轩记者郭红文)
  在县政府相关项目开发建设中,陇县原副县长李宏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宝鸡市检察院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获知该案线索并立案侦查,最终查清李宏侃受贿的犯罪事实。10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宏侃有期徒刑10年。同时,时任陇县经济贸易局局长的邓建民,也因在该项目中受贿10万元终审被判刑7年。
  李宏侃现年43岁,自1998年1月起任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5年7月,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陇县百货大楼、百隆商城、陇州饭店进行开发建设,并成立了领导小组,时任副县长、并分管商贸工作的李宏侃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2005年12月,宝鸡市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宗让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为了让李宏侃帮忙尽快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完善协议有关条款、降低资产出售价格及在以后开发中继续得到李宏侃的帮助,2005年12月下旬的一天,刘宗让到李宏侃的办公室送给李宏侃10万元人民币,李予以收受。后李宏侃调任民革宝鸡市委员会,宝鸡市检察院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获知该案线索,便对此案立案侦查。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宏侃有期徒刑10年;涉案赃款1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宏侃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李宏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刘宗让还向时任陇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该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的邓建民行贿10万元,因邓建民有自首情节,宝鸡市中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邓建民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10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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