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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州规定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alilandy    时间: 2009-9-28 09:05
标题: 郑州规定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本报讯 (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 9月16日上午,记者从郑州市检察院召开的案件质量座谈会上获悉,今后将实行检察人员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按照规定,检察人员要对所办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如出现问题,将被追责。
  据介绍,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度,即从检察人员自办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实行终身负责制。具体方式是,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认真填写所办理案件的案件运行表,签署个人意见,将案件运行表放入检察人员业务档案,对所办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如因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郑州市检察院于将对2007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质量进行全面复查,衡量检察干警案件质量的指标体系涵盖了办案实体、程序、安全、效果四个方面,该指标体系与绩效考核、办案责任相结合,一旦在办案中发生超期羁押、上访事件、办案安全事故、无罪判决、错案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者要结果案件,督察督办案件不能按时完成的,直接追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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