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传玺:首先谢谢你的祝贺。关于西方院士制度,国内学者已有相当多的了解,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例如你提到的“研究院”、“学院”和“院士”的英文指称――似乎还可以加深一下认识。国内学者通常认为,在西方,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英文原文一律是“Academy”,“院士”的英文原文一律是“Academician”。其实,在院士制度这一语境中,“Institute”(法文为“Institut”)也同样是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经典用字,而“Member”(法文为“Membre”)在指称“院士”时远比“Academician”更为普遍。
例如,国内学者所熟知的法兰西学院的法文原文就是Institut de France(英文为Institute of France),该院的院士就被统称为Membres(Members)(参见http://www.institute-de -france.fr)。大家知道,法国是现代院士制度的主要发源地,其院士制度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典范。法兰西学院早在1795年便已成立,下设Académie Fran?aise、Académie des Inscriptions et Belles-Lettres、Académie des Sciences、Académie des Beaux-Arts、Académie des Sciences Morales et Politiques等一系列专门学院/研究院,构成了法国的院士机构体系。在这些专门学院/研究院中(如前面提到的法兰西科学院,Académie des Sciences,参见http://www.academie-sciences.fr/membres),本国院士均被称为Membres(其中Académie Fran?aise的院士也被称作Académiciens)。
在实际话语中,“Member of the Institute of France”也是对法兰西学院院士的标准指称。如John Lalor在他主编的经典著作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纽约:Maynard出版社,1899年版)中,对该书十一位法兰西学院院士的标注都是“Member of the Institute of France”,只有一位标注为“Member of the French Academy”(即上述Académie Fran?aise)。又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法国人类史学家Jacques Fontaine的标注是“Member, Institute of France (Academy of Inscriptions and Fine Arts)”(上述专门学院/研究院之一)(参见http://www.unesco.org/culture/humanity/html_eng/auteurs2.htm)。
这些都可以说明,在现代院士制度这一语境中,“Institute(Institut)”与国内学者通常所认定的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英法文对应字――“Academy(Académie)”――拥有同等(如果不是更高)的位置。对这一问题的另一个佐证是:在法兰西学院成立的同一年,法国也成立了Institut National des Sciences et des Arts(National Institute of Sciences and Arts,后归并到其他学院)。该学院与美国的National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如出一辙,这也表明两者名称中的“Institute”与“Academy”是可以互换的。人们有时倾向于使用“Academy”一词,或许更多地是由于它的古希腊色彩(akadēmeia),而不是因为只有它才能指称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同样,“院士”在英法文中最普遍的对应字也不是国内学者通常所认定的“Academician(Académicien)”,而是“Member (Membre)”。
许传玺:美国的情况也与此类似。美国最早的院士机构是美国文理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成立于1780年,目前拥有约4600位院士,其中包括15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和50多位普利策奖获得者。其他主要院士机构――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来说――有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成立于1863年,目前拥有2400多位院士,其中包括19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成立于1923年,细节我想我们随后还会谈到)、美国国家工程院(Nation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成立于1964年,目前拥有约2300位院士)与美国医学研究院(Institute of Medicine,成立于1970年,目前拥有1500多位院士)。其中,由于美国国家工程院与美国医学研究院是由美国国家科学院集体创建并与该院保持较密切的联系,人们通常把这三者统称为“National Academies”(参见http://www.nationalacademies.org)。
关于称呼问题,大家可以注意到,作为National Academies之一,前面提到的美国医学研究院采用的名称也是“Institute”,而不是“Academy”,这同样表明在指称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时,“Institute”与“Academy”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在这些院士机构中,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法律研究院、美国国家工程院与美国医学研究院均以“Member”指称其“院士”(而无一使用“Academician”来指称其院士);美国文理科学院虽然以“Fellow”指称其本国院士,但仍以“Foreign Honorary Member”指称其外籍院士(参见http://www 4.nationalacademies.org/nas、http://www.ali.org, http://www.nae.edu、http:// www.iom.edu、http://www.amacad.org等)。
从专业领域来讲,美国文理科学院与美国国家科学院(对应于中国科学院)在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之外,也拥有某些社会科学(如人类学、心理学)领域的院士(这与国内的情况形成明显的对比);其中美国文理科学院也同时拥有文学、哲学等人文科学领域的院士;我在耶鲁学习人类学、心理学时的多位导师(以及目前的多位同事)就是美国文理科学院和/或美国国家科学院的院士。美国法律研究院、美国国家工程院与美国医学研究院的院士则局限于其各自的专业领域。由于法律和医学的专业性极强,同时美国在这些领域的专业人士极多(如美国平均每30人左右就有1名法律界人士),在法律和医学领域设立单独的院士机构并不令人费解。
许传玺:大家知道,美国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法律社团,其中影响较大、实力较强的至少有三十个左右。如以范围和会员组成来划分,这些社团可以分为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和地区/州市一级的社团组织。前者如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美国比较法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美国国际法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等;后者如纽约州律师协会(New York State Bar Association)、纽约市律师协会(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等。如以社团性质来划分,上述社团也可以分为同业协会,如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纽约州律师协会、纽约市律师协会等,以及学术性较强、学术影响较大的学会,如美国比较法学会、美国国际法学会等。
与美国法律研究院不同,这些社团大多实行会员申请制,凡达到其资格要求(如拥有美国任何一州的律师资格)的申请者几乎都会被接纳为会员/成员,所以在此类社团组织(如美国律师协会,该协会的会员总数已超过40万人)中的会员身份只能说明该会员已达到此类社团所规定的入会标准(如已通过相关的律师资格考试),却无法说明该会员拥有任何其他专业成就。与此相较,美国法律研究院实行的是严格的院士提名、推荐和选举制度,只有专业成就真正突出的人士才能入选;因此,在美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中,只有约千分之二当选为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在上述社团中,美国法学院协会只接纳团体会员,因此与美国法律研究院不具有“可比性”。)
其他一些社团(如美国比较法学会、美国国际法学会等)虽然实行会员推举制,也可能拥有相当大的学术权威和影响力(例如,美国比较法学会、美国国际法学会及其编辑出版的《美国比较法学刊》、《美国国际法学刊》分别是世界上最权威的比较法、国际法学会与学刊),但因为其入会标准通常仍低于美国法律研究院,而且其专业领域过于单一(甚至非主流),所以其地位和实际影响仍无法与(如前所述)其学术影响遍及美国所有主要法律部门、各级法院和各个法学院的美国法律研究院相比。因为工作原因和/或研究兴趣,我(曾)是上述美国律师协会、纽约州律师协会、纽约市律师协会、美国比较法学会、美国国际法学会等社团的会员、理事、编委或委员会委员。因此,上述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已被我的“参与观察”所确认。
总的来说,在所有美国法律社团(甚至西方所有法律社团)中,由于上述原因,美国法律研究院多年来一直被视为最有权威和影响力、专业成就最为突出、遴选最为严格的全国性甚至世界性主流法学家团体。当然,我的意外当选、忝列末席可能已构成遴选者偶尔疏忽、不够严格的明显证据(笑)。作为法律学者,如果我们从未听说过该研究院(至少其英文名称)、《美国法律重述》(至少其英文标题)、《模范刑法典》(至少其英文标题),那么问题也许是出在我们自己身上,而不是出在美国法律研究院。
记者:目前,美国法律研究院是否已有固定的中文译名?“美国法律研究院”是该院的官方正式中文名称么?
许传玺:目前,国内对美国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译名仍是五花八门。例如,许多人沿用台湾的译法,将其译作“美国法律协会”(但该译名有时也被用来指称前面提到的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况且将“Institute”译作“协会”并不正确)、“美国法学会”(将“Institute”译作“学会”,同样有失准确;也让人误以为美国法律研究院在其性质、职能、入会标准及方式上是与中国法学会完全对等的组织机构)、“美国法律研究所”(仅在日常用语――而不是院士制度――的语境中理解“Institute”一词,误将研究院当作实体化的,由招聘产生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组成的,从规模到权威性都要小得多的普通研究机构),等等。
由于这些译名都未能准确、充分地反映出美国法律研究院的性质、地位和实质影响,并且从未得到(因为上述偏差,也不会得到)研究院的审核和认可,我在2000年前后便开始在当时写作和随后发表的有关论文和专著中以“美国法律研究院”来指称研究院。同年,研究院、法律出版社和我就翻译《美国法律重述》系列签订协议,也是以“美国法律研究院《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为题立项的。该丛书包括对各主要《法律重述》的中文翻译,将在十五年内出齐;目前已完成的第一批《重述》汉译(连同“美国法律研究院”这一标准译名)已通过研究院的审阅和批准,将于今年上半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所以,虽然坊间目前对研究院的中文译名仍存在一定混淆,“美国法律研究院”实际上已成为研究院的标准译名并将在丛书正式出版后,逐步为人们所知。
有趣(但并不令人吃惊)的是,作为美国法律研究院在医学领域的“姐妹机构”,前面提到的美国医学研究院(Institute of Medicine)也同样遭受着被错译的命运:目前,国内(包括台湾等地)对该研究院的中文译名有:“美国「医学研究机构」”、“美国医学研究会”、“美国医学研究所”、“美国医学协会”、“美国医学会”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