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传玺当选美国院士”事件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
如果我们的眼光不仅是停留在许传玺个人身上,而是对此事件背后的制度性因素加以追究,那么,原本未得到我们重视的两个相关的问题便会凸显出来。第一,众所周知,许传玺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时候不仅需要有若干教授的推荐,而且更需要有他本人所提供的学术简历;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是否审查过许传玺所提供的那份充满问题的学术简历,或者说,是否就这份学术简历做过调查或咨询?第二,许传玺通知中国政法大学及相关部门有关他本人当选American Law Institute“院士”的事情,也必须提供American Law Institute“院士”的原文证书以及有关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各种相关文件;对此,我们也需要追问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是否审查过许传玺所提供的那份存在很大问题的“院士”证书原件,或者说,是否就这份“院士”证书原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做过调查或咨询?
实际上,我们知道,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只需要就许传玺简历中的相关问题咨询于一两位留美博士、只需要上网检索一下“American Law Institute”这个机构以及成为该机构member的条件,这起在当今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许传玺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了。因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的是,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我们的大学机构以及管理大学的教育部门不去做这样的事情,或者说,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我们的大学机构以及管理大学的教育部门不去就这样的问题制定一些很容易制定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