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学术自由权的直接法律根据是宪法规范或人权法规范,因而,对学术自由权的侵犯也可能会表现出符合其他(国内)部门法规范的特征,也就是说,根据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规范作出的行为,甚至,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可能也会成为学术自由的侵权行为。例如,在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1967)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Adler案的判决,宣布纽约州公务员法违宪无效。
2001年6月26日,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出口控制法》(Export Control Bill)的草案。该草案的最初版本是1998年工业贸易部发表的《战略性出口控制白皮书》,其直接起因是1996年初发表的“斯考特报告”,报告中揭露了知识界向伊拉克非法出售军事装备及相关资料的丑闻。在此之前,英国对技术出口方面的控制已然存在,但主要限于有形技术物资的传播,而《出口控制法》草案将此限制从有形物品扩大到包括软件、数据等科学技术成果的广阔范围,并且对科学研究、交流的过程及其成果的发表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控制措施。按照该法律草案,一个英国教授可能会因为发送一封电子邮件,或者未经批准招收了外籍学生,而被判处十年监禁。
“9?11”事件发生后,不到2个月时间,布什政府即发布《采取适当措施阻击恐怖主义法案》(2001年10月24日),又称《爱国者法案》(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缩写为USA PATRIOT ACT),其速度之快,内容之繁复、详尽,令人咂舌。 法案共十个部分,与学术相关的规定,涉及学术研究、学术成果发表、学者之间的交流、教学、学习等几乎所有方面,尤其是对外来移民和外籍人员的学术活动设置了各种严厉的限制措施。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源于一战后美国对公民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的司法保护实践。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Abrams v. Untied States和Gitlow v. New York等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坚持认为,只有当一种言论制造或企图制造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且此种危险将导致国家遭受依照宪法可以予以制止的某种实质性危害,国家才可以对这种言论施加惩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对言论和表达自由的限制才是合宪的。 前述三种情况下不采用此项违宪审查基准,实际上是预设了它们均含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为审查的经济性考虑,省略了此项基准的审查,但对于其他情况而言,此项基准的审查则是不可忽略的。
“事前约束禁止”原则同样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种司法方法。在Near v. Minnesota案中,首席大法官休斯(Hughes)引用布莱克斯通对出版自由的论辩:“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本质精髓,只有不对新闻出版加以事先约束它才存在。”休斯指出,“为了确定宪法保护的范围,人们一般认为禁止对于出版的事前约束是该项保障的首要目的。”此后,在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The Pentagon Papers Case、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等案件中,“事前约束禁止”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阐明。 作为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原则之一,“事前约束禁止”要求国家不得通过立法对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学术活动设置先行约束,而至多只能针对已经出现的权利滥用现象予以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美国大学的迅猛发展,作为大学运作资金主要来源的商人和金融资本家,掌握了大学的控制权。大学教授因为学术观点与赞助商或金融资本家的政治和宗教信仰不一致而遭到董事会解聘的事情时有发生。1900年,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因其在移民劳工问题和铁路运输垄断问题上的观点触犯利兰?斯坦福夫人(Mrs. Leland Stanford),而失去工作,斯坦福大学7位教授集体辞职以示抗议。以罗斯事件为代表的诸多严重侵犯学术自由的事件,使一些著名学者认识到,尽管当时的一些教授学术团体,如美国经济学协会、政治学协会,在保护教授的学术自由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其力量并不足以DIZHI大学当局和董事会的压制。1913年,拉斐特学院校长解聘了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麦克林(John M. Mecklin),致使美国哲学协会和心理学协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调查。同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哲学教授亚瑟?洛夫乔伊(Arthur O. Lovejoy)积极倡导成立全国性教授联合组织,18位教授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召开了筹委会,哲学家约翰?杜威被推选为主席。1915年1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正式成立,杜威当选第一任主席。
由上可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自力救济的努力。而且,“在AAUP成立的第一年里,就对宾夕法尼亚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高校侵犯教师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仔细调查并向社会公开。” 1930年,由于地方行政长官西奥多?比伯(Theodore Bilbo)为博取政治宠爱,密西西比州三所大学——密西西比大学、密西西比农业和机械技术大学、密西西比州立女子大学——的校长、副校长和教授被大规模地解聘,协会将这三所大学列入“不受欢迎的学术机构(a list of nonrecommended institutions)”名单中,从而取消了它们作为协会成员的资格。直到1932年,协会收到“情况改善的满意证据”后才将其从名单中移除,并恢复其成员资格。 根据AAUP于2003年公布的“1930-2002年被审查机构名单”,在此期间,共有183个学术机构被审查,其中有些被审查过多次;142个经审查、监督、纠正后从名单上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