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段文字的关键部分完全一样。沈文在该段文字后的注释20标注的是:引自赵维田:“论GATT / 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2页;李小年编译:《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复印不清——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0页。而乔文这段话的注释6却标注:引自Pierre Pascatore,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ts Situation and
Its Prospects 1993 NO.27 Journal of World Trade P.19。
两相比较,一字不差,但注释出处就不一样了。沈文注释22标注的是 赵维田:“论GATT / 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4页。而乔文的注释2却标注引自Gary
Horiick: Dsi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Will the United States Play by
the Rule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29 No. 2 1995 , P163。既然乔文是直接从外文杂志翻译过来的,怎么和沈教授引的中文杂志的译文又是一字不差呢?
两段文字几乎完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沈文在第一句写的是“有的学者认为:”,另外把“专家组”改为“专家小组”),但是注释却不一样。沈文的注释24是:see Pierre Pascatore “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ts Situation and Its Prospects” 1993 ,
No. 27,Journal of World Trade P. 19;转引自李小年编著:《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而乔文的注释6将英文作者和著作名字写出后,却把沈注后面的转引李小年编著等字样给删掉了,让读者感到他是直接从外文著作翻译过来的。可是其引文和中译文又是几乎完全一样!
例四。乔文:“但曾经担任过GATT专家组成员的洛文费尔德( Andrees F .Lowenfield)教授却认为,期间评审可能是‘为了清除模棱两可之处以及使专家组的裁定更加清晰’,‘起草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败诉方上诉的机会’”( 第19页左栏第5段第6—10行)。沈文:“但曾经担任过GATT专家小组成员的洛文费尔德( Andrees F .Lowenfield)教授却认为,期间评审可能是‘为了清除模棱两可之处以及使专家小组的裁定更加清晰’,‘起草者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败诉方上诉的机会’”( 第54页第4段第3—5行)。
两相比较,除了沈文将“专家组”改为“专家小组”外,其他完全一样。沈文的注释25是:
Andrees F. Lowenfield ,Remedies along with Rights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GAT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9 P. 482。转引自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可是,乔文的注释7却只写出英文作者和著作名及杂志名,对沈文注释后面的“转引自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论丛》……”一刀切掉了。乔文的这种注释,显然仍然是向读者表明:他直接从英文原著翻译过来。但同样令人不解的是,张教授的“译文”和沈转引的中译文又是惊人的一致!
两者相比一字不差,但注释标的出处却不一样。沈文的注释29是: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378—379页。可是,乔文的注释7却是Andrees F.
Lowenfield,Remedies along with Rights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9 P. 482 。张教授“自译”的文字又是和沈文引用的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中的中译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