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学术引用的伦理状况乃是学术职业化所达到程度的一个尺度。合理的学术引用体现了学术界对于前人成果的尊重,这将有效地减少自我作古、无视前贤的无知霸气,形成严谨与谦逊的学术风气。实际上,学术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学术界能否形成得到广泛认可和自觉执行的学者职业伦理,而引用的伦理正是这种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余英时教授曾经转述过的在美国历史学界引起轩然大波的“亚伯拉汉案件”(David Abraham Case),这个事件的主人公亚伯拉汉由于在引用史料上缺乏诚实,引发两位重量级历史学家公开发表文章痛加揭露,《纽约时报》、《时代周刊》也对这次事件详加报道,最终美国历史学会出面,以正式方式明确支持两位历史学家,最后导致斯坦福大学决定不聘亚伯拉汉。[6]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成熟的学术界对于学术风纪的高度重视,而且也有必要的机制严格地执行相关的伦理规则。联想到我们近年来揭露出来的学术造假以及剽窃等丑闻,情节较之亚伯拉汉严重得多的行为,最终也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我们的学术职业化低下的一个标志。
[4] Fred R. Shapiro, “The Most-Cited Law Review Articles Revisited,” Chicago-Kent
Law Review (1996); James E. Krier and Stewart J. Schwab, “The Cathedral at Twenty-
Five: Citation and Impression,” Yale Law Journal (1997)。转引自苏力,“译者序”,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译者序页II注[1]。
[5] O. W. Holmes, “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1897).
[6] 余英时:《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页178-180。
[7] 东京大学出版社创始人石井和夫在他的一本记录其编辑生涯各种思考的杂文集中曾有专文简要讨论引用的伦理。参看石井,“引用的伦理”,《大学出版的岁月》,许耀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81。国内学者的文章,包括尹保云、王缉慈、葛兆光、刘南平、吕友仁、李安山、彭小瑜等的讨论,大多已收入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另外我个人也曾结合编辑经验写过几篇与引用有关的随笔文字,如“学术刊物的编法”、“就编辑技术答客问”、“关于注释”、“再谈教授与书”等,上述各文均收入贺卫方:《法边馀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 刘禹锡诗句,参看钱锺书:《管锥编》,第二册,页406-408。
[9] 参看钱锺书,同上,第三册,页1086-88,109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