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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术批评乃天下公理——对翻译理论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dalilandy    时间: 2009-9-14 20:14
标题: 学术批评乃天下公理——对翻译理论研究中几个问题的质疑
说明:本文作者汤君(“君”字上加“竹”字头)

近年来,中国的翻译理论研究已初具滔滔之势,理论探索类文章频频面世。可有些论文却使人由喜转疑,由疑转困。我始终坚信,学术乃天下公器,学术批评乃天下公理。政治之道尚且提倡“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学术之道更该如此。遂闲敲键盘,草就商榷文章。

1.翻译中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问题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翻译研究开始重视作为翻译行为主体的译者。继而,中国学人也开始关注此类研究,并提出了“翻译主体”和“翻译主体性”两个概念。但在认定理论讨论课题之后,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严密界定,致使这两个源于哲学的概念在内涵模糊的情况下就进入翻译理论系统,结果不仅是理论讨论缺乏必要的概念界定基础,而且与西方的相关术语用法也不相吻合。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翻译》2003年第一期《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一文的摘要中才出现了“译者是翻译的主体”这样模糊的措辞和“The translator is the subjectivity(当为subject的排版错误)of translation”这样与西方通行术语相异的对应译文;同期的《“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一文的题目中才出现了“翻译主体性”这样所指不明的说法和“the establishment of translational subjectivity”这样不够合理的译法。

先看“翻译主体”的概念。这个提法本身就不严密,因为它没有点明“翻译”是指“翻译行为”,“翻译活动”,还是“翻译过程”。假如所谓的“翻译主体”是指“翻译行为的主体”,那就与西方的翻译研究者们达成一致,可采用相同的术语——最常用的说法是“the translating subject”(Venuti,1992: 11),另一种说法是“the translator-subject”(Robinson,2001: 157)。因此,《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一文摘要的首句应当是“译者是翻译行为的主体”,可译为“The translator is the translating subject”。

假如“翻译主体”指的是“翻译活动或过程的主体”,那就不是单一主体的问题了。由于翻译活动或过程牵涉几个阶段,而不同阶段又有不同主体,所以翻译活动是卷入多个主体,包括数个阶段,在跨文化语境中实现的复杂活动。深入地审视翻译活动,可以断定它牵涉以下阶段及主体:

前期阶段,包括两个过程:首先是前提过程,即原作的创作过程。此时,原作者为原作的生成主体。其次是准备过程,即原语读者或有原语背景的读者阅读原作的过程和翻译活动的发起。在前一种情况下,读者为原作的随意阅读主体或意向阅读主体。在后一种情况下,发起人为选材主体。

中期阶段,也包括两个过程:首先是准翻译过程或拟翻译过程,即译者立足翻译活动,分析性地阅读原作的过程。此时,译者为原作的目的性阅读主体。继而是操作过程,即译者的翻译过程。此时,译者为翻译策略或技巧的选择实施主体和译作的生成主体。

后期阶段,可称为效应过程,即目的语读者阅读译作的过程。此时,读者为译作的随意阅读主体或意向阅读主体。

我认为,以上关于翻译活动各阶段不同主体的论述应该作为《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中提出的所谓“翻译的主体间性”的理论基础。问题是,“翻译的主体间性”的说法也是不严密的。鉴于“主体间性”描述的是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特性,而哲学研究中狭义的“主体”是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那么,“主体间性”实际上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性。所以,严格地说,“翻译的主体间性”应该是“翻译的主体间性问题”,可译为“the intersubjectivity in translation”。

再看“翻译主体性”这个概念。既然“主体性”是主体的属性,也就是“人”的特性,那么,“翻译”不论是作为“翻译行为”,“翻译活动”,“翻译过程”,还是“翻译现象”,都不可能有“主体性”。严格地说,所谓“翻译主体性”实际上应该说成是“翻译的主体性问题”,可译为“the subjectivity in translation”。所以,《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摘要中以及《“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题目中“translational subjectivity”的说法,《“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摘要中“the subjectivity of translation”的说法都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笔者曾向美国翻译理论家Douglas Robinson写信求教,他特别强调说,“the subjectivity of translation”这种说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subjectivity”是人的特性。有鉴于此,《中国翻译》2003年第一期的英文摘要主审人的确有所疏忽。

如果认同“翻译主体性”是指“译者的主体性”的话,中西学者对于“译者的主体性”和“the subjectivity of the translator”的内涵设定并不一致。关于“the subjectivity of the translator”,西方翻译理论研究是沿着两条主线铺开的。一是,视译者的主体性为行动、思维和体验中的主观能动性(c.f. Simon,1996; Venuti,1992);二是,视其为译者翻译过程中的主观想法(c.f. Robinson,2001)。前者的“subjectivity”是单数不可数名词,后者是可数名词(a subjectivity of the translator或translator’s subjectivities)。笔者也曾就此向美国翻译理论家Lawrence Venuti和Douglas Robinson请教,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在中国语境中,“主体性”一般是指主观能动性,所以可以认可“译者的主体意识”的提法。考虑到译者作为翻译行为主体的核心地位,那么“翻译的主体性问题”实际关乎“译者的主观能动性或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的通行译法是“subjective agency”或简称“agency”。应该明确的是,该命题是作为与在译界居统治地位的原著中心论的反拨而提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以翻译行为本身为研究背景,以译者的翻译行为主体身份为切入点,视原作和译作为翻译实践活动的客体。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中,笔者认为,译者的主体性实际包括两个方面:就原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解读;就译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翻译实践。译者的解读与一般读者的最大差别就是译者的解读目的非常直接,是为了其本人以另一种语言为工具,以另一种文化背景的受众为接受主体的实践。译者的翻译实践与一般主体的能动和创造性活动的区别是,译者的翻译实践必须以其对原作的解读为前提,这就意味着译者的翻译实践要受制于原作,不能完全脱离限制,自由发挥。


2.归化与异化

国内的归化、异化之争来源于美国的翻译理论家Lawrence Venuti引述的德国神学家和哲学家Friedrich Schleiermacher的相关论述(c.f. Venuti,1995: 19-20)。需要特别指出的是,Schleiermacher仅仅是对归化异化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区分,而Venuti却给自己的理论探讨设置了特定的语境——将弱势语言文本译为强势英语文本的翻译活动。《中国翻译》2002年第五期《当前归化/异化策略讨论的后殖民视阈——对国内归化/异化论者的一个提醒》一文注意到了这一点,但强调得不够充分。Venuti标举异化策略,并赋予其抵抗文化帝国主义的身份,首先因为他谈论的是弱势语言文本进入强势文化的翻译过程。在他看来,假如弱势语言文本在进入强势文化的翻译过程中被归化,那么弱势语言文本所包含的异质成分就会被抹煞,由此产生的译本不仅不能体现异族文化的“异”之所在,反而会误导英美读者,让他们益发沉湎于文化方面的自我陶醉。他确信“英文异化翻译可以成为有利于民主的地缘政治关系,对抗我族中心主义、种族主义、文化自恋情绪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形式”(Venuti,1995: 20),所以提倡用异化的方式处理弱势语言文本,以期保留异质成分的冲击力,打破文化帝国主义的迷梦。“总的来看,Venuti的翻译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而更像别人评论Schleiermacher的观点的,是一种‘翻译伦理’”(汤君[“君”字要加“竹”字头],2002:363),或者也可视为一种文化心态。

应该注意, Venuti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弱势语言文本的强势语言异化译本的社会效用。即便异化的弱势语言文本的译本保留了异质成分,这样的文本究竟能对强势文化的受众产生多大的社会心理影响依然很难断言。因为强势文化受众的优越感往往蒙蔽了他们的眼睛,降低了他们的判断力。在一般情况下,由弱入强的翻译(无论达成沟通,受到赏识,还是被漠视)其社会影响力总是要大大小于由强入弱的翻译(无论是受到欢迎还是DIZHI)。并且,在Venuti设置的理论语境中,以本土强势语言为母语的译者能够摆脱本土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去客观地解读原文吗?假如译者的母语是居于弱势的原语,就一定能客观地理解把握原文吗?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思考对待的问题。

不论如何,作为一种翻译策略,异化方针对英美国家的知识分子而言,毕竟是一种值得鼓励的批判态度。问题是,当这种理论被引入中国之后,其理论语境已经改变,可理论本身的本土化工作却没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的理论语境恰与Venuti关心的理论语境情况相反,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强势英语文本进入本土文化的翻译过程。当今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所谓“文化逆差”现象,即英译汉文本排山倒海般压倒汉译英文本的态势。在当前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当今中国的翻译研究面临的核心问题的集中体现,就是把归化和异化作为两种对立的翻译策略。

央视的电视批评论坛2003年发表的《跨文化视野中的异化/归化翻译》一文,只看到矛盾的对立,看不到对立矛盾的互相转化,所以强调异化和归化的对立性和不可调和性。《中国翻译》2002年第一期的《中国的文学翻译: 从归化趋向异化》看到Venuti及后殖民研究学者倡导异化,并注意到国内新出译本的异化趋势,所以加入到推重异化的大合唱中。但如果承认Venuti的批判精神的精髓在于反对英美国家的文化控制,以及归化异化引入中国以后的语境变化,是否就该大力倡导归化的翻译,以遏制目前大众文化消费市场上一浪高过一浪的西化潮流呢?我们当然不必如此感情用事地对待理论问题。
与《中国的文学翻译: 从归化趋向异化》不同,《中国翻译》2002年第五期的《翻译方法应以归化为主》力主归化,打出了读者反应这张牌。对此,《中国翻译》2003年第一期的《再谈文学翻译的策略问题》驳斥说,1995年的某次读者调查证实,大多数读者期待在译本中感受异国风情。姑且不论该调查是否能够全面反应中国读者的阅读口味,两篇文章都忽略了一点:中国民众在文化上的矛盾心理——目前的不发达现状引发的自卑与光辉灿烂的悠久历史积淀的自负并存。这种自卑与自负交织的矛盾决定了读者口味的复杂性。同时,对于英译汉翻译活动而言,由于国人的普遍文化矛盾心态,以中文为母语的译者可能会对异化或归化有所偏向:如果译者认同中国文化,在文化层面或语言层面上就会偏向归化策略;如果译者认同西方文化,就会偏向异化策略。前者的手法包括删除意识形态方面存有敌意的文字,根据本土价值观或思想观念进行改写,恪守本土语言规范等;后者的手法则包括尽力保留文化异质成分(包括可能引发抵触情绪与敌意冲突的成分),强令中文适应英文的词语搭配、句法结构,偏好在词汇层使用音译或不译的手段等。对此,我觉得不必采取极端对立的立场。翻译中的现实问题千变万化,“法无定法”,采取什么策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文本中体现的文化内涵极其复杂,掺杂着审美、政治、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和盘托出”的异化策略未必总是上选。当然,这也不等于说凡事务必以本土为念,非要削异己之足以适本土之履。中国目前的归化异化之争颇有几分像是火枪(异化)对长矛(归化)的力量悬殊的较量。笔者虽非火枪军,但也绝无为长矛派摇旗呐喊的意思。只是觉得,假如火枪消灭了长矛,未始没有失去对手的悲哀。所以希望译界中人能够少一些感性的激QING,多一点理性的冷静。

笔者还发现,部分学者偏好引用名家的个别偏激言辞作为理论支持,如《中国的文学翻译: 从归化趋向异化》引用瞿秋白所谓中国语言文字贫乏的言论。对瞿的偏颇之词,刘靖之先生曾中肯地评说为“求变心切”(陈福康,1996: 313)。我个人以为,应该慎用这些资料。首先,瞿秋白等人不是语言理论家,不能苛求论证严密、处处正确;其次,应当考虑其话语的特定历史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色彩。

总的来说,归化异化之争与社会历史因素、政治经济背景等宏观视角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归化异化之争不仅仅体现翻译策略或方法的选择问题,也不仅仅体现翻译活动的伦理问题,更昭示译者和理论研究者持有的文化态度和译者所代表的特定文化所持的文化观念。既然不同文化在不同时期持有不同的文化心态,翻译活动的指向(即由强势文化进入弱势文化,还是相反)不同,译者的策略选择必然会随之不同。翻译活动的完成又需经历数个过程,跨越两种文化设置的语境,翻译活动的全过程必然要为两种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诸多社会历史因素和政治经济大环境层层包裹。反过来,翻译活动的结果也必然对外部作用力施以反作用力。极端异化和极端归化均倍受诟病的原因就在于,这两种态度或做法都忽略了一条主体间关系的基本原理:结盟才能共赢,为敌只能双输。因为极端异化意味着与目的语文化的传统为敌,极端归化则是与原语文化的现实为敌。中国当前的归化异化之争不应脱离中国作为一个处在文化转型期的后发社会的语境:以对抗的态度拒绝外来文化,是输;以全盘接纳的态度照单全收,也是输。只有分析、鉴别的扬弃态度才能保证“双赢”。

3. 翻译的博弈隐喻

近来,研究人际互动关系的博弈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这种跨学科借鉴研究的新动向值得提倡。但对由此而生的概念混乱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2003年6月21日发表在中国翻译研究网上名为《翻译与博弈》的文章就颇有可商榷之处。

“从理论上讲,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agents)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潘天群,2002:5)。博弈论对于参与博弈的局中人有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局中人都是所谓的“理性的人”,其决策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且,“由于局中人的相互依存性,博弈中一个理性的决策必定建立在预测其他局中人的反应之上”(施锡铨,2000:6-7)。所以,博弈论研究最关心的就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张维迎,1999:3-4)。

由此,假如同意《翻译与博弈》把翻译定义为“原语文化和译语文化之间的双向跨文化交际活动”,那么,所谓翻译是两种文化间的博弈只能是一种隐喻的说法。因为,博弈中的局中人必须是理性的人,且互相之间是直接互动的关系,而翻译中的文化博弈却离不开译者和译文读者的中介作用。没有译者,原语文本不能进入目的语文化,两种文化就没有“相知”的可能;没有译文读者,译文进入不了本土文化市场的流通环节,无从实现其所担负的跨文化交流的功能职责。这样,就等于舍弃理论的直道去绕行。

不仅如此,笔者觉得,所谓翻译与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和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最直接相关的观点缺乏理论基础。鉴于原语文化在生产原文的时候已经作了策略选择,在决策时间上,就必然要先于译语文化产生译文的选择决策时间。那么,这就排除了翻译活动是静态博弈(局中人同时或先后决策,但即便是后行动者,也不知晓对方的行动)的可能。另外,原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在翻译活动结束前,不可能确切地了解对方的选择或策略,所以,也排除了翻译活动是完全信息(局中人对任何其他参与者的策略和可能的结果了如指掌)动态博弈的可能。如此,《翻译与博弈》的实证分析就缺乏稳固的理论后盾。

既然翻译活动是多个主体介入的复杂活动,我建议从主体间关系的角度借鉴博弈论。之所以可以引入博弈论来分析翻译现象,是因为:首先,翻译活动必须经由多个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生的过程,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或者说相互影响。而这是任何一种博奕存在的前提。其次,翻译活动各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是互相牵制的关系——任一主体的策略选择都以考虑、预测其他主体的可能行动为决策基础,而任一主体采取的行动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则要取决于所有其他主体的策略选择。其中,原作作者与译者的关系例外(有关问题将另文分析)。最后,翻译活动也不能免受种种利益关系的掣肘。据此,完全可以借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来分析翻译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总的来说,翻译活动属于非合作博弈,因为局中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强调个人理性或个人最优决策,而非团体理性。

就翻译活动而言,其中各主体的存在状态首先满足博弈论所谓的相互依存性:没有作者,就谈不到原作读者;没有原作读者,没有原作的阅读过程,就不会有翻译活动的发起;没有翻译活动的发起,没有发起人,就不会有译者的参与;没有译者的参与,没有翻译行为,就谈不到译作的生成和阅读,也就无所谓译作读者和译作的接受。不仅如此,我们还可发现,翻译活动中各主体采取的行动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由此能进一步推知:后行动者能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定的行动。至此,可初步断定翻译活动属于动态博弈。

其次,各主体满足博弈论所谓的理性决策的特点,就是说,各主体的行动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最利于自己的结果:作者、译者或发起人都希望凭借种种努力,以实现个人意图,达成预期的社会文化影响,或赢得预计的经济效益;原作或译作读者都希望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评判人地位,不轻易认可,不轻易满足作者、译者或发起人的意图,避免不必要的金钱、精力和时间支出。

最后,因为翻译活动中的任一局中人不能准确地了解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等情况,可进一步断定翻译活动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一言以蔽之,翻译活动是最复杂的一种博弈类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虽然如此,试图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对应的数学模式——精练贝叶斯纳什均衡来解释翻译活动中各主体的策略抉择却不现实。第一,翻译活动参与者的决策很难有所谓“最优”抉择,即使各后动参与者可以观察到先动参与者的选择和行动,并可对自己的原初决策进行调整,最终也会因为社会文化现象和和个体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锁定最优策略的努力仅仅成为一种理想目标。第二,翻译活动的各参与者无法通过其所观察到的先动参与者的选择和行动来准确推断先动者所属类型的概率,而即便可以推知相关概率,由于文化现实行为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仍旧无法准确判定其他参与者采取的具体战略。翻译活动的复杂性还在于,即便了解了某参与者可能采取的策略,实现该策略的具体方式也是无法穷尽的,而不同的实现方式对于相关策略的实现度也是难以量化计量的。鉴于翻译活动的上述特点,翻译活动实际是一种由多个阶段组成,有多个参与者参与,结果不确定的动态博弈类型。基于这个共识,可以将博弈论的分析方法非数学化,具体方法将另文详述。

本文涉及的理论问题基本取自笔者敬慕心仪的名家学长或闻其名而羡其才的青年才俊的文稿,仅仅是学术探讨,对事不对人,我也恭候读者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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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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