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翻译研究开始重视作为翻译行为主体的译者。继而,中国学人也开始关注此类研究,并提出了“翻译主体”和“翻译主体性”两个概念。但在认定理论讨论课题之后,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严密界定,致使这两个源于哲学的概念在内涵模糊的情况下就进入翻译理论系统,结果不仅是理论讨论缺乏必要的概念界定基础,而且与西方的相关术语用法也不相吻合。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翻译》2003年第一期《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一文的摘要中才出现了“译者是翻译的主体”这样模糊的措辞和“The translator is the subjectivity(当为subject的排版错误)of translation”这样与西方通行术语相异的对应译文;同期的《“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一文的题目中才出现了“翻译主体性”这样所指不明的说法和“the establishment of translational subjectivity”这样不够合理的译法。
先看“翻译主体”的概念。这个提法本身就不严密,因为它没有点明“翻译”是指“翻译行为”,“翻译活动”,还是“翻译过程”。假如所谓的“翻译主体”是指“翻译行为的主体”,那就与西方的翻译研究者们达成一致,可采用相同的术语——最常用的说法是“the translating subject”(Venuti,1992: 11),另一种说法是“the translator-subject”(Robinson,2001: 157)。因此,《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一文摘要的首句应当是“译者是翻译行为的主体”,可译为“The translator is the translating subject”。
我认为,以上关于翻译活动各阶段不同主体的论述应该作为《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中提出的所谓“翻译的主体间性”的理论基础。问题是,“翻译的主体间性”的说法也是不严密的。鉴于“主体间性”描述的是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特性,而哲学研究中狭义的“主体”是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那么,“主体间性”实际上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性。所以,严格地说,“翻译的主体间性”应该是“翻译的主体间性问题”,可译为“the intersubjectivity in translation”。
再看“翻译主体性”这个概念。既然“主体性”是主体的属性,也就是“人”的特性,那么,“翻译”不论是作为“翻译行为”,“翻译活动”,“翻译过程”,还是“翻译现象”,都不可能有“主体性”。严格地说,所谓“翻译主体性”实际上应该说成是“翻译的主体性问题”,可译为“the subjectivity in translation”。所以,《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摘要中以及《“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题目中“translational subjectivity”的说法,《“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摘要中“the subjectivity of translation”的说法都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笔者曾向美国翻译理论家Douglas Robinson写信求教,他特别强调说,“the subjectivity of translation”这种说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subjectivity”是人的特性。有鉴于此,《中国翻译》2003年第一期的英文摘要主审人的确有所疏忽。
如果认同“翻译主体性”是指“译者的主体性”的话,中西学者对于“译者的主体性”和“the subjectivity of the translator”的内涵设定并不一致。关于“the subjectivity of the translator”,西方翻译理论研究是沿着两条主线铺开的。一是,视译者的主体性为行动、思维和体验中的主观能动性(c.f. Simon,1996; Venuti,1992);二是,视其为译者翻译过程中的主观想法(c.f. Robinson,2001)。前者的“subjectivity”是单数不可数名词,后者是可数名词(a subjectivity of the translator或translator’s subjectivities)。笔者也曾就此向美国翻译理论家Lawrence Venuti和Douglas Robinson请教,得到了肯定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