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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 梅:“食”人牙慧:中华新菜系——我看周叶中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ulidiyijun    时间: 2009-9-14 20:09
标题: 刘 梅:“食”人牙慧:中华新菜系——我看周叶中案
本人非学者,故不搞学术、不懂学术、对学术也没有兴趣,但“打假”还是喜欢看的。且有鲁迅先生所言的民族劣根性,只看热闹不掺和。近日照例到“学术批评网”上转转,才发现几日不见,又有一桩新官司闹的沸沸扬扬。大约是说某位前北大法律系老师王天成在某日闲逛书店时,发现一本论述共和主义的书,就随手翻翻。这一翻不打紧,敢情是抄袭了自己的两本著作。遂一纸诉状将该书作者——武汉大学教授、博导周叶中及其弟子戴激涛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赔偿、道歉等等。就在王天成满怀信心能赢这场官司时,北京二中院却判决被告不构成抄袭,王天成败诉。这一判决立即在学术界掀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口诛笔伐好不热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倒也就罢了,吵架原本如此,可偏偏又夹着我们律师的好兄弟——法官同志,还真让人觉得有点不吐不快的感觉。好在批评网原本就象是工商局,不仅积极打假,还鼓励公平交易,想必会允许我唠叨几点对原告王天成先生的看法。

一曰王天成先生少见多怪。这王天成先生是何许人也?本人孤陋寡闻,还真没有听说过,不敢妄加猜测。为确保真实性,故引用了他在《究竟是博导,还是“博盗”》一文中的自我介绍,“ 王天成,1989年9月至1992年10月曾任教于北大法律系,现为自由职业者,已不像周教授那样有纳税人的钱给自己发工资、以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为业。”。据此,我首先判断王先生应是中国人。是中国人而不了解中国国情,那很有可能长期在海外。但看其涉案的两本著作,分别为《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本人虽没有拜读过这两篇大作,但若彼共和国就是此共和国,或者说,此共和国也算共和国的话,则王先生显然非中籍旅×人士。再加上其现在北京开公司,至少平均一年应有八个月以上是身在国内的。身为中国人,又长期生活在国内却不了解中国国情,多少让人觉得有点活该!“借鉴”(法官说了,那不叫抄袭。)之风在我国学术界由来已久,近几年更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在教授、博导就意味着房子、汽车的今天,“借鉴”更包含了一些人情味。“借”者与被“借”者,都心知肚明,此时无声胜有声!谁也难保自己今日被“借”,明日就不会“借”人。唯独这位王先生爱大惊小怪,冷不防跳将出来,把这么点芝麻绿豆大的事搞的比天还要大!有损其学者的儒雅事小,坏了学术界的规矩事大!

二曰王天成先生心胸狭窄。这周叶中何许人也?不仅是教授,博导,还挂着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吓人的头衔。此等人物肯借你这自由职业者的文章,还有什么好说!何况该文章还有可能是师徒二人精挑细选的,你王某人该感到荣幸才是!周博导嘴巴上固然不会明说,心里也还是欠个人情的。王先生日后若有相借之处,“尽管拿去!”。这一来一往,盈利何止几万?如此,则学者之间互通有无,师生之间共同进步,学术界前景岂不一片光明!现在王先生为了区区几万元蝇头小利,坏了自己在学术界的名声,实乃小肚鸡肠,鼠目寸光所至!至于道歉,我要问了,几个钱一斤?且王先生这样一搅和,受损的又何止其一人!过去本人只需看一本书即可通知某领域。这全拜“借鉴”之风盛行,书书雷同所赐!省时省钱又省力,符合快餐文化的时代特色,更应了律师的职业需求,受益匪浅!当然,也不必过分担忧,量这王先生也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不,法律都说话了!

三曰王天成先生不懂法律。本人既非名师学生,也非大家弟子,何以敢口出狂言,对这位曾任教于北大法律系的王老师指指点点?全赖本人虽没读过几年法律书,却毕竟用过几年法律,现在还在靠法律混饭吃,所以,给王先生这样的实践法盲上上普法课还是有点资本地。说到实践法律,本人腰杆可要硬些了。在我看来,法律有两点特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每一位懂法和不懂法的人都要注意的,否则你在这个社会里可能会缺乏生存力。这两点特性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稳定性是指不能朝令夕改,比较简单。这灵活性可就有点复杂了,是需要靠悟性去理解的。简单地说,就是指法要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变化,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的人物和特定的事件,法律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可能有人会跟我叫板:咱们的“娘法”不是明明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吗?为了表示对宪法的尊重,我就不说你那是屁话了!事实胜于雄辩,过段时间保不准同样的案件在同一家法院又判为抄袭了,也许已经判过了!这就叫灵活性。那么由谁来掌握这种灵活性呢?本人要万分骄傲地告诉你,那就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英——法官同志!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就是法!这个道理与其说是法理课上学的,不如说是从实践中摸索的,故而坚不可摧。王天成先生可能不服,曰“《著作权法》明明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此处省去若干字)”不错!咱们识字的人就是不一样!可是,《著作权法》规定什么是“抄袭”了吗?没有!故,法官有解释权。本案中,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就给“抄袭”一词作了非常精确而又漂亮的界定。这一点上,杨支柱教授的理解力显然比王天成先生略高一筹,即,客观性的内容,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主观性的内容,文字不雷同不构成抄袭;内容到文字全方位雷同,但附录了参考书目不构成抄袭;四十六减三十九等于零,量不够大不构成抄袭。(见《什么是抄袭?周叶中案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判例对公民法治教育的成果立竿见影!至于浦志强律师,看了其在网上发表的几篇文章,本人可真为这位同行捏把汗!往小处说,以后恐怕难进二中院的门;往大里讲,我劝您还是换个地儿执业吧!其实在本人看来,这几位法官倒是堪称司法界“最可爱的人”!没有他们这样的灵动和博学,我们律师和法官吃饭时谈什么?故,在本人眼里,法官是智者!


智者不同于慧者。“慧”,智慧或牙慧也!无论哪种“慧”,得者均受益,或增长心智,或沽名钓誉。拾人牙慧,或不如说“食”人牙慧,乍听虽恶,但若有量的积累,就必有质的飞跃。食者多了,难免不会成为时尚。况我泱泱人口大国,仅八大菜系焉能果腹?现有“慧”系横空出世,顺应时代潮流,荫蒙法律首肯,其前景之宏大,必将成就我中华新世纪之新菜系!法官之功大矣!

(感谢刘梅律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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