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报道中所讲的“美国法律研究院”,其英文名称是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英文中,Institute有几种含义,如“研究所”(这是最常用的含义)、“学院”或“大学”(著名的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北京理工大学中的“学院”和“大学”的英文译名都是用的这个单词)、“协会”或“研究会”。
在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中,Institute的中文对译应为“协会”或“研究会”。就是说,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应该(也只能)译为“美国法律协会”,而不能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尽管Institute也可以在中文“研究所”的意义上“升格”为“研究院”),就像中国法学会不能“译”成“中国法学研究院”、中国史学会不能“译”成“中国史学研究院”一样。
请问任何一位对美国有研究或者对美国法律比较熟悉的人,有谁听说过“美国法律研究院”?但是,大家可能都听说过“美国法律协会”,因为这是美国最有影响的由美国及美国以外的著名法学家或法律从业者组成的协会。从GOOGLE搜索“美国法律协会(ALI)”也可以证实,这是一个规范译名。在中国学者所写的论文或相关报道中,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事实上也是被译为“美国法律协会”。
既然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不能(也不可能)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那么所谓的“院士”一说,也就无从谈起了。